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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款名为Fomo3D的游戏再次让人感受到了币圈的脑洞。作为一款在以太坊网络上运行的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游戏,这个游戏的最大亮点是无论是游戏的开发者亦或是游戏玩家无一能控制游戏的进程,但游戏最后的胜出者则可以获得所有游戏资金的将近一半。
如果说以前的“资金盘”割韭菜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那么这一次的Fomo3D游戏则是光明正大,甚至连他的网址“exitscam.me”都明明白白地写着大写的“骗局”。
这是一场只有0和1的游戏,更是一场披着皇帝新衣的“传销”游戏,那么它到底踩了什么样的法律红线呢?
Fomo3D中的核心元素是key,类似于一种权益凭证,key的数量不限,但价格会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加而增加。游戏玩家购买key后,将会依据其所拥有key数量占key总量的比例分得后入场资金50%的分红。
同时游戏里存在着一个24小时的倒计时,每有玩家购入key,倒计时将会被重置。一旦这个倒计时归零,则游戏结束,最后一个购买key的游戏玩家将分走资金池48%的资金作为奖金。所以,理论上只要后续不断有资金进入,游戏将永远继续下去。同时该游戏还有推荐奖励,只要花费0.01个ETH即可获得一个专属链接,通过链接邀请来下家入场后,可以得到下家分红收益的10%。
然而,看这个看似完美的“资金盘+传销盘+博彩盘”的游戏却分分钟踩踏了多条中国法的法律红线。
我国刑法有四大管辖原则,分别是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虽然,我们尚不清楚这个游戏背后开发团队的具体情况,但若该游戏开发实体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则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中国刑法。如果,这个游戏的开发团队成员中包含中国公民,则对该中国公民的行为可以适用中国刑法。
事实上,目前已经有众多玩家已经入场,该游戏已经影响到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很有可能还能以保护中国公民利益为目的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刑法也同样适用该游戏的开发团队。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传销活动的定义,认定传销活动的要件有三个:
① 要求参加者要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才能获得加入资格;
② 参与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③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
从推荐奖的机制来看,参与者若想获得邀请奖励,必须先花费0.01个ETH以取得一个专属链接,这种行为实际上相当于缴纳了“费用”。即便中国法律对于ETH的性质尚无定论,花费ETH获取链接的方式也可以被解释为“购买商品”的行为。
其次,该游戏的玩家根据参与游戏的先后形成了不同的层级,理论上邀请的人数越多,获得分红(即后入场者所获得的分红的10%)的数量也就越多。虽然下线的数量并非影响返利的唯一因素(如下线所持的key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上线的获得的返利),但是不可否认,上线的收益是与下线的数量呈正相关的,并且上线返利的依据就是下线数量。
这种机制的设计使得每发展一个下线都能自身获利,明明白白的利诱玩家主动发展自己的下线。
若从上述标准来判断,Fomo3D游戏就是一个标准的传销游戏,并且其开发者也极有可能构成中国法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的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让我们再从游戏的玩法角度分析一下,不难看出,这个游戏除了传销属性外,还存在明显的赌博“基因”。
虽然在前期购买key的人所期望的是分红回报,但是在后期,key的价格将越来越高,而每个key的分红权却是一致的,后入场者回本以及获得分红的可能性越来越低,因此后期入场者的目标实际上就是资金池中的大奖。
这种或者输掉全部本金,或者抱的大奖归的冒险事实上就是一种射幸活动,后期购买key的人赌的就是倒计时结束前,不会再有人再购买key,从而赢取大奖。而游戏的开发团队作为这场赌博的组织者,将抽取全部资金池中的2%作为其团队收益,类似于赌博中的“抽头”行为,在中国刑法下很可能构成聚众赌博的行为,进而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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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
蒋慧杰 盈诺咨询合伙人
毕业于
William & M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