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栾评,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11月20日,山西太原街头,13个寒风中伫立的身影引人注目——他们抱着寻人启事的牌子,寻找丢失的孩子。
他们来自山西、陕西、河北等地,寻子爱心车将前往全国各地,沿途边寻找孩子边收集新的丢失孩子信息,帮助全国所有寻子家庭寻找孩子。
这一幕不由令人想起赵薇黄渤主演的电影《亲爱的》,与电影里一样,丢了孩子的父母们为寻找孩子而自发走到一起,他们互相鼓励,绝不放弃。看他们手中的寻人启事,有的孩子失踪已二十多年,失踪时两三岁,而今,该是二十四五的年纪。而那做父母的,已是满目疮痍,鬓角斑白了。
与电影里不同的是,电影里我们为赵薇演的人贩子老婆流了不少眼泪,很多感动,很多同情,也很多纠结,甚至感觉一个孩子的被拐再找回,成了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和对两个家庭的伤害。而当山西街头的这则消息出现在腾讯新闻,网民们的反应却异常激烈,评论栏里一片疾呼:
可恶的人贩子!国家应该改改法律了,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买孩子的判十年以上!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国家不但要对人贩子处以极刑,也要给买孩子的处以极刑!
——不仅对卖,对买一样不宽恕!这是今天人们几乎不约而同的共识,也是对这方面法律更严厉更完善的希冀。
电影《亲爱的》是2014年上映的,时间不过才过了两年,人们的态度何以如此大不同,是电影的舆论导向或者艺术效果所致?
不能不说,电影创作和演员表现的确是起了很大作用,我回顾一下赵薇感动我流泪或想流泪的情节和画面主要有以下几个:当小男孩被黄渤抱走,赵薇哭喊着追在后头,跌倒了爬起,被推倒了再爬起;当小女孩在福利院的二楼因想“妈妈”而哭,她也因想她却被福利院拒绝而顺着排水管爬到二楼窗外,轻轻呼唤她的名字,隔窗抚摸着她的小手;当她为了收养小女孩让人作证是捡来的,而和那个民工上床,当她为收养这个小女孩奔忙却查出怀了孕时的那一声五味杂陈的哭……这些“母爱”面前,简直忘了她是人贩子的老婆。
山西街头的那一幕令不少人唏嘘:生活就如电影。其实,电影原本就来源于生活,《亲爱的》是根据央视报道的真实打拐案例改编的,黄渤演的故事原型叫彭高峰,赵薇演的故事原型叫高永侠。就如电影里演的,彭高峰就是在深圳打工时丢了孩子,那时孩子三岁,他找了三年终于找回他。当然,虽是根据真实故事,但改编就是改编,电影就是电影,是有艺术加工和情节渲染的,那些令我流泪的情节,无一不是虚构的。电影上映后,高永侠很难过,她说她没和别人睡过觉,当然更没和别人怀过孕。事实上孩子被亲生父母带走时也没那番赵薇带领全村的追赶和混战,民警找上门,她很平静地开了门。去探望小女孩时也没用爬水管,福利院让她们温馨地在一起待了一晚。所以,不能不说观影过程中的眼泪和同情有被电影煽情的结果。
但这个案件背后的真实,也真很感人的情节。人贩子老婆自己有个女儿,手术后不能再生了,他男人先后又带回俩小孩,小女孩带回时才几个月,她当自己生的一样喂养大。小男孩她男人骗她是和相好的生的,闹翻了人家不要了,所以带回家,她曾排斥一段时间,但很快也拿他当自己生的一样亲了,有好吃的总是先给这两个小孩,然后是自己的女儿,自己总不舍得吃。
那个小女孩常常对她说:等我长大了赚钱给你花。小男孩回自己家后,一直很惦记她,他说她很穷,有零花钱都攒着,想给她花。彭高峰说,小男孩回家三年后,有一天家里打进一个电话,讲的是方言,说了半天他妻子都没听明白,最后对方就喊了一句:我想乐乐了!乐乐,就是他的儿子,那个曾被她男人拐走的孩子。
三年的寻找,内心积聚多少焦灼,多少对人贩子的愤怒,然而找到孩子后,彭高峰说,他原谅了那人贩子的老婆,——他从孩子的眼睛里看到了他已当她另一个“母亲”,他对她有了很深的感情。他也对她产生了同情,电影里,为了收养小女孩帮赵薇在深圳找工作的律师,现实中却是他,彭高峰,被拐小孩的父亲。
我能说什么呢,纵是那被拐的孩子,纵是那为丢失孩子肝肠寸断几乎倾家荡产的父母,让他们修改法律或者依法去判“买方”的死刑,他们,做得出吗?彭高峰说,他对人贩子老婆的原谅,令那些丢了孩子的父母觉得难以接受,可是这就是现实,当孩子不见了,他们首先祈祷的是孩子的平安,是他人的善待,这原谅,大概也与此相关。
对于于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很显然,我国法律对于收买方的处刑是很轻的。毕竟,法律是人制定的,综上所述“人情”,似也是可理解的。
然而,那声“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打着这些字的过程中却一直萦绕于耳。也许,只有加大对“买”的处罚,彻底清除贩卖市场的存在,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打碎拐卖之链,给更多孩子安全,还更多父母心安。当然,没人敢买,也就不存在对孩子的二次伤害,和对两个家庭的伤害了。
期待,法律加大严惩的修改,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