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自动监控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体系,首先,应明晰自动监控的管控边界,确保自动监控获取的数据能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其次,应完善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明确非现场执法的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再次,需建设一套非现场执法系统,用于违法事实的收集、固定,实现以电子化方式完成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等全过程的执法;最后,需逐步完善多维度的电子数据证据体系,提升证据证明力。
明晰自动监控的管控边界是自动监测数据纳入电子数据证据的前提。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建议加快修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明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逻辑,将自动监测设备与自动监控设备、排污单位责任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进行区分。排污单位为自动监测的管控主体,其为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义务而建设的污染物采样、监测分析等设备,纳入自动监测设备范畴;生态环境部门为自动监控的管控主体,其为开展监管建设的数据采集设备(包括污染物排放、用电数据、工况参数等)、视频监控设备、用于车辆监管的门禁系统等,或经过生态环境部门技术审核且传输数据满足接入标准的企业建设的上述设备,纳入符合《行政处罚法》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求的自动监控设备范畴。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对收集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实施计算与合规判定的责任。各方管控范围见图1。排污单位重点在“测”,是数据的提供方;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在“控”,是数据的监管方。
3.2 完善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
2005年11月实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其实施已近20年,相关管理要求已不足以支撑当前非现场执法体系建设的需求。为推进非现场执法相关工作开展,建立健全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山西、重庆等省(市)基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了符合当地自动监控管理需求的管理办法。此外,江苏省为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已先于国家出台了《江苏省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填补当地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方面的不足。因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非现场执法的要求,建议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生态环境领域非现场执法实施方案等文件。
针对国家层面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首先,要考虑构建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行为,并明确其开发、运行、维护的技术和财政支持方式;其次,要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的权力责任,对违法情形处罚、责任追究等的内容;最后,提出非现场执法的工作流程应涵盖自动监控取证、数据有效性审核、异常情况处理、违法线索筛查、电子数据证据采信、立案处罚、整改要求、复核验收等各项工作内容。
建设全国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系统”),统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办案流程、证据采信、执法文书等工作要求,将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和质量,保障法律的公正性。执法系统的构建应特别关注系统构架与功能、非现场执法程序以及证据采集和认定。
(1) 系统构架与功能
采用国家与地方多级架构方式,设置各级执法机构非现场办案权限,且赋予上级对下级案件抽查复审的权限。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技术审核由污染源监控技术机构承担。执法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与审核、案件办理与记录以及信息共享与公众监督等功能。数据采集是非现场执法系统最基本的功能,主要采集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标记并传输至非现场执法系统的自动监测数据、视频数据、用电监控数据等;数据审核包括智能识别与违法判定,可基于现阶段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自动监控平台”)的电子督办模块等大数据耦合模型识别判定所采集数据存在的问题。案件办理与记录、信息化与公众监督主要为规范化的程序。
非现场执法系统可在现有自动监控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扩充功能模块,逐步实现稳定运行;或可重新实施系统建设,一体化推进各项功能落地与数据交互,并将现有自动监控平台相关违法线索筛选、电子督办、基础数据等模块直接接入应用。
(2) 非现场执法程序
建立统一的程序可以确保非现场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系统需要具备违法线索自动识别与立案、多维度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取证(涵盖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过程的法制和技术审核、告知行政相对人与听证、下发决定、信息公开、结案与归档等功能。
(3) 证据采集和认定
由排污单位各类自动监测设备获取并确认有效的电子数据(如自动监测浓度、用电、工艺关键参数、视频等),通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联网方式被上传至非现场执法系统后,即可作为有效数据。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各种数据运行规则,并以公开的方式(技术审核路径)对上报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形成“监控数据”,并将其作为排污单位守法运行的电子数据证据。
为响应《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避免出现自动监控“孤证”难以作为处罚依据的情形,完善多维度电子数据证据体系和提升各类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是构建非现场执法体系的核心内容。
一是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体系。在现有已安装的浓度、流量测量等自动监测设备基础上,不断使用新技术提高精准度,并将成本低、易监控的技术也纳入监控范围,如增加视频监控覆盖点位,增加用电、治理设施运行、布袋除尘压差等少量关键参数的联网监控。扩大自动监控数据获取范围,使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之间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二是明确自动监控取证的法制和技术审核要求。法制审核需明确自动监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设备安装位置的合理性、取证数据的有效性。技术审核需确保自动监控设备合规、公开透明,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联网接入数据,制定工况用电、视频监控等自动监控数据采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审核和法制审核要求,可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三是提升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为避免自动监测、用电监控等设备自身安装、运营、维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其获取并上传的电子数据无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鼓励排污单位通过非现场执法系统提供有助于印证电子数据证明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检定合格证书等符合计量规定的量值传递与溯源等证明材料;验收合格报告、校准校验和运维保养记录、第三方比对合格证明等合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