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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体系的建议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08-25 17:47

正文


作者:庄思源,吕晓君,刘健,高雷利

单位: 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 实施非现场执法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从“人海战术”转向“智慧执法”的必经之路,是现阶段非现场监管模式不断演化的必然方向。研究分析了污染源非现场监管向非现场执法转型过程中存在的自动监控设备管控边界不清、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不完善、多维度电子数据证据体系未形成等问题,并对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体系构建提出如下建议:区分自动监控与自行监测的关系,明晰自动监控的管控边界;制定非现场执法实施方案等文件,完善顶层设计;建设全国非现场执法系统,实现统一的技术载体;完善非现场执法多维度电子数据证据体系,提升证据证明力。
关键词: 污染源;自动监控;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执法



引言


2021年11月出台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提出,“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2023年12月发布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提出,“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快形成智慧执法体系”。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异常线索识别、电子督办等工作,初步实现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远程线索识别+现场执法认定”非现场监管模式。
非现场执法是在现阶段非现场监管基础上,进一步利用远程技术手段采集和记录违法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方式。2021年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提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可用于记录违法事实,使用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需要满足技术审核和法制审核的“双审核”要求。从交通运输部门的执法实践来看,通过摄像头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获取违法证据后,开具电子罚单、网上确认、缴纳罚金均已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目前已经通过非现场监管、非现场执法,实现了非现场处罚,这无疑为生态环境领域推行以自动监控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指明了方向,但如何将自动监控纳入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构建非现场执法工作体系、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体系,成为摆在生态环境部门面前的新挑战。



01

污染源自动监控应用成效


相比于卫星遥感、地面微站、无人机和无人船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方式,污染源自动监控可以直接反映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是现阶段应用最广泛的非现场监管手段,在直接判定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我国污染源自动监控制度始于1995年,其设计初衷是远程监管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开启和运行。经过近30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实现了对全国6.9万家重点排污单位、11.9万个监控点位的主要污染物及相应参数的实时在线监管,为进一步推行非现场执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根据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部通过非现场的方式发现并督促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深入查办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逾千家,挂牌督办89家,罚款逾9亿元,其中按日连续计罚金额达3.4亿元。大多数地方已经将自动监控数据与移动执法“打通”,执法人员可以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时发现企业污染物排放数据疑似超标情况,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托移动执法系统建立了测量量程异常、超标断电异常等13个自动监测数据分析预警模型。山西、重庆、山东、浙江、福建等省(市)通过地方立法,已将自动监控数据直接应用于行政处罚,为非现场执法奠定法律基础,其中山东省2020年应用自动监控数据进行超标处罚的金额超过4000万元




02

基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非现场执法面临的挑战


2.1 自动监控的管控边界不清晰

2005年11月实施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提出的自动监控系统含有监控和监测两项功能,但在实践中往往监控功能被忽视,自动监测被等同于自动监控。2015年8月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和运维管理为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2017年以来,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了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由排污单位负责,并将连续自动采样监测作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种方式,自动监测结果上传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结果负责。

随着非现场监管体系基本成型,自动监控与自行监测已逐渐发展成为相互独立的两个体系。自行监测,重点在“测”,其主体是排污单位,用以排污单位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按方式可以分为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自动监控,重点在“控”,其主体是监管部门。监管部门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测、工艺参数采集、用电监控等非现场手段获取数据,经过统计分析确定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自动监控获取的数据通过实施电子督办、远程线索识别等方式直接支撑非现场监管。因此,“自动监控”“自行监测”“自动监测”并非相同的概念。如未明确区分“测”与“控”,则当监管部门使用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时,会因自动监控(测)设备属于排污单位的资产且由排污单位运维管理,造成排污单位“自证违法”的逻辑悖论。

2.2 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不完善

目前,自动监控用于环境执法的模式主要是“非现场监管+现场执法”,即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监控获取相关数据后,先通过大数据分析、与其他系统数据融合等方式筛选超标数据或异常排污单位,再由电子督办平台或移动执法平台等发送超标、异常督办;但若要取证、立案和处罚,仍需要执法人员通过现场监督检查获取证据。可见,非现场监管更侧重于发现问题线索以及事中、事后的持续监管,而真正的非现场执法则意味着相关流程可依托信息技术通过线上实现,可以不去现场。目前,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实施违法线索筛选已可以初步支撑非现场执法,但对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权责确立,非现场执法系统建设、工作流程、电子数据证据采信等顶层设计仍不完善。

2.3 多维度电子数据证据体系未成形

按《行政处罚法》要求,电子数据证据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其获取过程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自动监控所获取的数据主要来源为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在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基本满足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但排污单位可以通过自动监测设备的非正常运行或人为干扰数据(如篡改数据、虚假标记等)等方式,致使自动监测仪器产生的数据失真,造成数据无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局面。例如,2018年,河南省濮阳市某法院因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自动监测数据证据真实性不足,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并认为“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但并非唯一的依据,在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自动监测数据有误的情况下,不能仍坚持按照自动监测数据作出行政处罚”。该案反映出单一电子数据证据难以作为处罚依据的问题,因此,仍需进一步扩充多维度证据,形成电子数据证据体系。




03

构建基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非现场执法体系建议

构建以自动监控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体系,首先,应明晰自动监控的管控边界,确保自动监控获取的数据能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其次,应完善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明确非现场执法的工作方案、工作规则;再次,需建设一套非现场执法系统,用于违法事实的收集、固定,实现以电子化方式完成违法行为告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罚款收缴等全过程的执法;最后,需逐步完善多维度的电子数据证据体系,提升证据证明力。

3.1 明晰自动监控的管控边界

明晰自动监控的管控边界是自动监测数据纳入电子数据证据的前提。结合实际管理需求,建议加快修订《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明确自动监控系统运行逻辑,将自动监测设备与自动监控设备、排污单位责任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进行区分。排污单位为自动监测的管控主体,其为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义务而建设的污染物采样、监测分析等设备,纳入自动监测设备范畴;生态环境部门为自动监控的管控主体,其为开展监管建设的数据采集设备(包括污染物排放、用电数据、工况参数等)、视频监控设备、用于车辆监管的门禁系统等,或经过生态环境部门技术审核且传输数据满足接入标准的企业建设的上述设备,纳入符合《行政处罚法》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求的自动监控设备范畴。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对收集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实施计算与合规判定的责任。各方管控范围见图1。排污单位重点在“测”,是数据的提供方;生态环境部门重点在“控”,是数据的监管方。

图1 自动监控与自行监测的管控范围

3.2 完善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

2005年11月实施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其实施已近20年,相关管理要求已不足以支撑当前非现场执法体系建设的需求。为推进非现场执法相关工作开展,建立健全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山西、重庆等省(市)基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了符合当地自动监控管理需求的管理办法。此外,江苏省为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已先于国家出台了《江苏省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填补当地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方面的不足。因此,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非现场执法的要求,建议由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生态环境领域非现场执法实施方案等文件。

针对国家层面非现场执法顶层设计,首先,要考虑构建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规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行为,并明确其开发、运行、维护的技术和财政支持方式;其次,要明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的权力责任,对违法情形处罚、责任追究等的内容;最后,提出非现场执法的工作流程应涵盖自动监控取证、数据有效性审核、异常情况处理、违法线索筛查、电子数据证据采信、立案处罚、整改要求、复核验收等各项工作内容。

3.3 建设全国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

建设全国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以下简称“非现场执法系统”),统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非现场执法办案流程、证据采信、执法文书等工作要求,将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和质量,保障法律的公正性。执法系统的构建应特别关注系统构架与功能、非现场执法程序以及证据采集和认定。

(1) 系统构架与功能

采用国家与地方多级架构方式,设置各级执法机构非现场办案权限,且赋予上级对下级案件抽查复审的权限。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技术审核由污染源监控技术机构承担。执法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与审核、案件办理与记录以及信息共享与公众监督等功能。数据采集是非现场执法系统最基本的功能,主要采集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规则进行标记并传输至非现场执法系统的自动监测数据、视频数据、用电监控数据等;数据审核包括智能识别与违法判定,可基于现阶段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自动监控平台”)的电子督办模块等大数据耦合模型识别判定所采集数据存在的问题。案件办理与记录、信息化与公众监督主要为规范化的程序。

非现场执法系统可在现有自动监控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扩充功能模块,逐步实现稳定运行;或可重新实施系统建设,一体化推进各项功能落地与数据交互,并将现有自动监控平台相关违法线索筛选、电子督办、基础数据等模块直接接入应用。

(2) 非现场执法程序

建立统一的程序可以确保非现场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执法系统需要具备违法线索自动识别与立案、多维度电子数据证据认定、取证(涵盖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过程的法制和技术审核、告知行政相对人与听证、下发决定、信息公开、结案与归档等功能。

(3) 证据采集和认定

由排污单位各类自动监测设备获取并确认有效的电子数据(如自动监测浓度、用电、工艺关键参数、视频等),通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联网方式被上传至非现场执法系统后,即可作为有效数据。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各种数据运行规则,并以公开的方式(技术审核路径)对上报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形成“监控数据”,并将其作为排污单位守法运行的电子数据证据。

3.4 完善非现场执法多维度电子数据证据体系

为响应《行政处罚法》相关要求,避免出现自动监控“孤证”难以作为处罚依据的情形,完善多维度电子数据证据体系和提升各类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是构建非现场执法体系的核心内容。

一是完善电子数据证据体系。在现有已安装的浓度、流量测量等自动监测设备基础上,不断使用新技术提高精准度,并将成本低、易监控的技术也纳入监控范围,如增加视频监控覆盖点位,增加用电、治理设施运行、布袋除尘压差等少量关键参数的联网监控。扩大自动监控数据获取范围,使不同类型的电子数据之间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二是明确自动监控取证的法制和技术审核要求。法制审核需明确自动监控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设备安装位置的合理性、取证数据的有效性。技术审核需确保自动监控设备合规、公开透明,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联网接入数据,制定工况用电、视频监控等自动监控数据采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审核和法制审核要求,可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三是提升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为避免自动监测、用电监控等设备自身安装、运营、维护不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其获取并上传的电子数据无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鼓励排污单位通过非现场执法系统提供有助于印证电子数据证明力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检定合格证书等符合计量规定的量值传递与溯源等证明材料;验收合格报告、校准校验和运维保养记录、第三方比对合格证明等合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04

结束语


构建以自动监控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执法向智慧执法体系改革的有效路径。通过明确自动监控管控范围,建设全国统一的非现场执法系统,完善非现场执法多维度电子数据证据体系,初步实现生态环境领域非现场执法体系构建。下一步,还需结合现阶段各地开展的非现场执法监管实例,在技术审核和法制审核上下功夫,促进各类电子监控数据向电子数据证据转化,有效提升执法“非现场”的“成色”,促进依法、科学、精准治污迈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详见原文
文献来源:庄思源,吕晓君,刘健,等.构建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体系的建议[J].环境影响评价,2024,46(04):19-23.


来源:生态环境部工程评估中心
编辑:芒果冰.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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