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政策,已近岁末,小编这就给您盘点盘点。
要点一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二
增值税税率下降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要点三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
全部一般纳税人
自2019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要点四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要点五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要点六
符合条件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要点七
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要点八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要点九
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要点十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要点十一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要点十二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要点十三
边销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要点十四
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要点十五
重新修订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自2019年5月1日起,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要点十六
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自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要点十七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5%政策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要点十八
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要点十九
开具原税率发票需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要点二十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放开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要点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二: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要点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1. 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其中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本报表。
2. 自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其中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自2018年度或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本报表。
3. 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要点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扩大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要点六: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七: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要点八: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2019全套财务制度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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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九: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要点十: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要点十一: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要点十二: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要点十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
贷款
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要点十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
一、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要点十五:“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