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提高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1984年前省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四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 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3.获得一次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机关记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4.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5.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
8.高等院校中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且被评聘为副教授(含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并具备川人专函〔1991〕443号文件规定相应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可提高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等、四等奖,获得1984年前省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退休时保持荣誉的。
3.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4.两次或两次以上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均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5.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 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三、可提高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及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四、退休后执行在职基本工资原标准100%的对象及计发比例
1.管理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
计发比例=100%-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规定计算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
五、提高计发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性1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具体提高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