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项目能够申报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
文艺作品只有在广泛传播中才能发挥作用、兑现价值。艺术基金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以满足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别是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方式配置资源,实现有效传播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传播交流推广项目从形态上可以分为展览类、演出类和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项目;从区域范围上可以分为国(境)内和国(境)外。由于评审侧重点,特别是资助方式不同,国(境)内和国(境)外项目不可在同一个项目中混报;包括在港澳台地区开展的项目,由于资助方式与在内地实施的项目不同,不能与内地开展的活动混报,可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中申报。
二、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资助重点有哪些?
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作品,应是内容优、主题好、质量佳,能够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优秀艺术作品,且制定的实施计划切实可行,经费预算科学合理,符合艺术传播规律,能够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十三五”时期资助规划》,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在主题、题材、内容、区域和时间节点上的资助重点包括:中国梦主题内容的项目;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内容的项目;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主题内容的项目;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主题内容的项目;讲好“中国故事”主题内容的“走出去”项目及体现文明互鉴的项目;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环渤海”“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等国家战略实施策划开展的项目;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为区域空间策划开展的项目;以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区域文化、特色艺术的流布空间策划开展的项目;围绕相同相近的艺术门类或文缘、地缘、人缘相通相连的受众空间策划开展的项目;为配合重大纪念活动的时间节点,如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建党10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等策划开展的项目;基于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资源的项目;促进文化创意设计开发开展的项目等。
三、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对申报主体资质有哪些要求?
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是2014年6月30日前在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同时,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明确提出申报展演项目的艺术单位、机构应按要求提交《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体现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单位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机构不宜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
为确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有效实施,已获得艺术基金2014、2015年度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在资助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前,不能再申报同一门类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但可以申报其他艺术门类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或申报艺术基金其他类型的资助项目。需要说明的是,2016、2017年度立项资助项目正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主体申报不受限制,可综合衡量本单位、机构开展创作生产、组织艺术活动的能力水平,策划申报项目。
四、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有哪些?
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申报工作开始前,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意向协议;展演项目应于申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展览项目应于申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应由申报主体承担的经费,需要提供已落实资金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