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半年多,周立波又上微博热搜了,原因就在于10日上午9点03分他发布的一条微博。
发布后,引起不少转发和热议,于是有记者向四川省红十字会求证,但红十字会回应:截至10日12时,尚未收到以周立波先生名义的捐款。
不过,事情在4小时后又再次翻转,四川省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发文称:10日16时19分04秒,四川省红十字会收到备注为四川九寨沟捐款(周立波)的捐款120万元。
事件在短短8小时内连续两次反转,再加上周立波11日上午的吐槽,为事件双方在网络上引来无数点赞与板砖。周到君倒是觉得:这件事红十字会有一说一,没什么可指责的;周立波捐款声明发得快了些,但毕竟也捐出了真金白银,也值得点赞!
要知道,这么些年来,光是陷入“诈捐门”明星一个接一个,而那些真正声明捐款最终又不捐或少捐的的企业和 个人就更多:
那么,你可能想知道:对那些真正“诺而不捐”的企业和个人,我们有没有办法制裁他?
▌ “诺而不捐”确实违法
事实上,《慈善法》对“诺而不捐”的行为以及是有明确规定的。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都必须强制履行交付捐赠财产义务,否则受捐赠的一方可以提请诉讼。
然而,如果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协议后经济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则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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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海洛创意
不过,有律师指出,《慈善法》是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此前,判决这类行为主要还是依据《合同法》。
上述律师表示,基于道德公益性质来说,一个正常的人在捐赠以后就不能撤销,只要表达了赠与的过程,一般就认定了整个捐赠的行为。“一旦构成赠与的承诺,一般这种行为就是不可撤销的。在《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这一部分中明确规定。”
他介绍说,虽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合同法》明确“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从法条上来看,“诺而不捐”的行为肯定已经违法。
▌ “诺而不捐”被判付款
那么实际的判决会怎样呢?
周到君以“慈善、捐款、撤销赠与”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只搜到4个结果,涉及2件事情。其中真正算“诺而不捐”的只有1件。
村镇银行基金在河北省选定了广平县、深州市、隆化县、献县四个教育贫困市、县与北京大学工学院工学教育扶贫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大工学院教扶办)签订了《北京大学工学院工学教育扶贫项目培训协议书》,并承诺支付项目培训经费共计200万元(每县50万元)付清。结果,村镇银行基金只付15万给隆化县政府,隆化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法院判定应支付35万元余款。
而其判决的依据正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捐赠是有书面协议的,那公开承诺的案例又如何呢?之后,周到君换了几个搜索词,仍没有找到相似的案例。可见,对于“诺而不捐”,拿起法律武器的机构并不多。
其实,从另一方面讲,捐款确实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实际上是跟法律和道德密切相关的。对一个行为能力能够自主的正常人或机构来说,“诺而不捐”不仅违法,对其名誉和道德的损失恐怕也不能忽视。
◈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编辑|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