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主要是通过两个途径获取相关药品信息和药品打交道:一是遵从专业医生的处方,二是经他人介绍和推荐用药。而电视广告就成为了提供用药信息的重要来源。
在26日的分组审议中,很多委员都提到了最近火遍微信朋友圈的人物。此人时而以北大的专家、时而以藏药专家、时而以苗药专家身份奔走于数家电视台,她就是“医药专家”——刘洪滨。她现场背着推销“包治百病的神药”,带着饱受折磨的患者现身说法,主持人以新闻访谈的形式大肆推销,热线电话配合部分免费名额的引诱。凭借同样的套路,她反复在多家电视台上演。目前,部分广告已被食药监管部门和工商相关部门通报处罚。
“这么低劣的医药广告,竟然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招摇撞骗,实在令人震惊!”莫文秀委员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药品管理部门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药品广告的严格管理。
王陇德委员也十分关注药品广告管理问题。他认为,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除了一些企业违法外,就是法律规定不明确。“药品管理法第59条规定药品广告由药监审批,第61条规定的是批准的由药监来检查,违法的由工商来处理。这里很大的问题是没有经过审批的违法广告谁管?现在不明确。药监和工商两家制定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对于只播送药名的非处方药可以不审批。但是现在基本都是既说药名又说疗效,按规定这些应该都审批,但是很多没有审批。这些没经审批的谁来管?这里有很大漏洞。”他建议药监、工商、广电应该联合研究重点问题,清晰分工,到底谁管什么,谁来做日常的审查监督,而且应该制定工作的程序、规范,并明确法律责任。
“为什么在我们国家的公共媒体上,而且都是省市级以上电视台上反复出现刘洪滨这一类非法广告,很多人提出要追究宣传媒体的责任。”侯义斌委员建议严厉禁止在公共媒体进行非法药品的宣传和广告,呼吁国务院通过一些手段禁止这些合法的、正当的甚至有非常大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对一些非法药品的宣传。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强调必须要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根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审查机关与监督管理机关分属于药监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这种责权不统一、审查与监管分离的管理体制造成监管工作的脱节,不利于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给违法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以可乘之机。”他建议药品广告只能在医药专业刊物上发表,同时对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行为定性为假药予以打击。
“很多广播电台打开之后,听的最多的就是药品广告,听的最多的就是将保健品当成药品来做广告,而且无病不治,什么病都可以治好,我觉得要严厉打击。”张兴凯委员建议加强对广播电台的药品广告监管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