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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德州这群人:你们已经被法院盯上了!还真有你认识的……

德州晚报  · 公众号  · 山东  · 2017-05-19 11:41

正文


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23号

被执行人:李立东

性别:男

年龄:51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尹集镇河沟村

立案时间:2017-01-04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禹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立东偿还所欠原告毕思训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被告禹城市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德田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35号

被执行人: 杨玉山

性别: 男

年龄:69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辛店镇张焕村

立案时间:2017-01-06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杨玉山给付原告杜秀兰土地承包费21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64号

被执行人:张吉广

性别: 男

年龄: 34岁

户籍所在地:禹城市梁家镇平和张村

立案时间:2017-01-12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吉广给付原告李元亮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德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64号

被执行人: 张德永

性别: 男

年龄: 42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行政街

立案时间:2017-01-12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吉广给付原告李元亮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德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77号

被执行人:齐永国

性别: 男

年龄: 44岁

户籍所在地:禹城市市中办事处南街

立案时间:2017-01-13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齐永国给付原告禹城市聚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费21401.7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91号

被执行人: 赵玉国

性别: 男

年龄:44岁

户籍所在地:禹城市城区开拓路204号

立案时间:2017-01-13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德州时樱食品有限公司、赵玉国、李强偿还原告程吉玲借款845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91号

被执行人: 李强

性别: 男

年龄:40岁

户籍所在地:禹城市李屯乡李屯街504号院

立案时间:2017-01-13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德州时樱食品有限公司、赵玉国、李强偿还原告程吉玲借款845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恢2号

被执行人:秦士民

性别: 男

年龄:53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南环路

立案时间:2017-01-04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禹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秦士民偿付原告禹城市聚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44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恢43号

被执行人: 禚峰

性别: 男

年龄:46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市中路

立案时间:2017-01-10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禹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禚峰偿还原告刘武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2号

被执行人:刘正东

性别:男

年龄:61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253号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法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正东、李双喜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5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2号

被执行人:李双喜

性别:女

年龄:59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行政街253号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法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正东、李双喜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5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4号

被执行人:程远民

性别:男

年龄:56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十里望乡朱屯村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法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2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7550元及利息。3、被执行人程远柱、程绍延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程绍延对第二项款项在最高额2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4号

被执行人:邓秀花

性别:女

年龄:51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十里望乡朱屯村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法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2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7550元及利息。3、被执行人程远柱、程绍延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程绍延对第二项款项在最高额2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4号

被执行人:程远柱

性别:男

年龄:61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十里望乡朱屯村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法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2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7550元及利息。3、被执行人程远柱、程绍延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程绍延对第二项款项在最高额2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4号

被执行人:程绍延

性别:男

年龄:47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十里望乡朱屯村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法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2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7550元及利息。3、被执行人程远柱、程绍延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程绍延对第二项款项在最高额2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8号

被执行人:张玉德

性别:男

年龄:47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安仁镇安仁南街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玉德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50000元及罚息、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来源: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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