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系自然人的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限制办理贷款、银行卡等;系法人、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23号
被执行人:李立东
性别:男
年龄:51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尹集镇河沟村
立案时间:2017-01-04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2)禹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立东偿还所欠原告毕思训借款本金118000元及利息;被告禹城市来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德田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35号
被执行人: 杨玉山
性别: 男
年龄:69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辛店镇张焕村
立案时间:2017-01-06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鲁1482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杨玉山给付原告杜秀兰土地承包费216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64号
被执行人:张吉广
性别: 男
年龄: 34岁
户籍所在地:禹城市梁家镇平和张村
立案时间:2017-01-12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吉广给付原告李元亮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德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64号
被执行人: 张德永
性别: 男
年龄: 42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行政街
立案时间:2017-01-12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张吉广给付原告李元亮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张德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77号
被执行人:齐永国
性别: 男
年龄: 44岁
户籍所在地:禹城市市中办事处南街
立案时间:2017-01-13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齐永国给付原告禹城市聚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租赁费21401.7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91号
被执行人: 赵玉国
性别: 男
年龄:44岁
户籍所在地:禹城市城区开拓路204号
立案时间:2017-01-13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德州时樱食品有限公司、赵玉国、李强偿还原告程吉玲借款845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91号
被执行人: 李强
性别: 男
年龄:40岁
户籍所在地:禹城市李屯乡李屯街504号院
立案时间:2017-01-13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民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德州时樱食品有限公司、赵玉国、李强偿还原告程吉玲借款845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恢2号
被执行人:秦士民
性别: 男
年龄:53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南环路
立案时间:2017-01-04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3)禹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秦士民偿付原告禹城市聚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44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 (2017)鲁1482执恢43号
被执行人: 禚峰
性别: 男
年龄:46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市中路
立案时间:2017-01-10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禹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禚峰偿还原告刘武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2号
被执行人:刘正东
性别:男
年龄:61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行政街253号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法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正东、李双喜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5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2号
被执行人:李双喜
性别:女
年龄:59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行政街253号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法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正东、李双喜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5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4号
被执行人:程远民
性别:男
年龄:56岁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十里望乡朱屯村
立案时间:2017年2月15日
执行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禹法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禹城市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2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程远民、邓秀花偿还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77550元及利息。3、被执行人程远柱、程绍延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执行人程绍延对第二项款项在最高额2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状态:已发布
执行案号:(2017)鲁1482执134号
被执行人:邓秀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