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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位美国法学教授上书最高法院支持TikTok!

数据何规  · 公众号  ·  · 2024-12-29 07:01

正文

35位美国法学教授作为法庭之友向美国最高法院提交的意见书, 认为禁令法案对TikTok及其用户的言论自由构成了严重威胁,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请求最高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

这些教授来自美国多所知名院校,如:加州大学(包含戴维斯分校、伯克利分校、欧文分校),乔治城大学,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康奈尔大学,西北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纽约大学等。


原文: Brief


01

法庭之友是什么


“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是指非案件当事人的个人或组织,虽不直接涉诉,但对案件法律问题感兴趣,可通过向法院提交包含法律意见来参与诉讼,其主体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学术机构等。


昨天当选总统特朗普也提交了他的意见: 特朗普要求最高法院暂停TikTok禁令


本意见封面上赫然写着,支持上诉人TikTok。



02

利益相关声明


法庭之友由众多在第一修正案和互联网法律领域从事研究与教学的教授和学者组成,致力于确保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遵循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公民基本自由原则。


根据最高法院规则37.6,法庭之友的律师声明:本意见书完全由法庭之友及其律师撰写,未得到任何案件当事人律师的帮助或资助,且除法庭之友及其律师外,没有任何人或实体为其准备或提交提供资金。


但列出相关机构仅用于识别目的。所表达的观点仅代表各位法庭之友个人,不一定代表其所属机构的观点。


03

主要论点及结论

(一)摘要

美国宪法高度重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这是民主社会的基石。TikTok平台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大量美国人表达各类观点,包括政治、社会和经济观点的重要公共交流平台,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其在美国的月活跃用户达约1.7亿,全球用户超十亿。

然而,近期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维持的《保护美国人免受外国对手控制应用程序法案》对TikTok及其用户的言论自由构成严重威胁。该法案可能存在基于内容和观点对TikTok进行歧视性对待的情况,下级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未能充分考量相关证据和法律原则,其审查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脱节。

法庭之友据此请求最高法院对该案件予以高度重视,审慎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推翻这一判决,从而维护TikTok用户乃至全体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避免因不当判决开创损害言论自由的危险先例,确保法律在维护国家安全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实现合理平衡。

(二)该法案的强制剥离要求须受到严格审查,因为它给TikTok造成了过重的负担,并且存在基于内容和观点的歧视性对待。

1.该法案基于内容和观点进行歧视,推定为违宪并应受严格审查

法案在实施过程中明显针对TikTok,政府虽宣称其目的是限制中国通过TikTok收集数据和操纵内容,但所提供的证据极为匮乏且缺乏说服力。 现有证据无法确凿证明存在此类行为,也未表明TikTok平台存在不可控的安全风险,使得政府的主张更多基于推测而非事实依据。 深入分析可知,该法案背后可能隐藏着对TikTok平台上某些内容和观点的偏见与不满,政府试图通过法案进行限制,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的政府不得基于内容或观点限制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对TikTok的内容和观点歧视。

下级法院在判定法案时存在失误,错误地认定法案在内容上保持中立。实际上,从法案的具体条款来看,其对“合格剥离”的定义要求联邦政府批准TikTok的购买者,这一规定实质上将决定TikTok内容走向和领导权的权力赋予了政府,严重干预了TikTok作为一个独立平台对自身内容的自主决定权,属于典型的内容控制手段,明显基于内容和观点进行分类限制。此外,法案在实施手段上,如强制剥离或全面封禁TikTok,与政府所声称的应对国家安全威胁的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契合度。同时,法案仅针对提供用户生成、分享和观看内容的言论平台,而非广泛涉及收集个人数据的公司,这进一步凸显其与言论监管的紧密关联,且立法过程中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来证明TikTok构成国家安全风险,立法者的相关言论也暗示法案的真正动机可能涉及对TikTok内容和观点的歧视性对待。

2.该法案给 TikTok 带来不成比例的负担,应受严格审查

法案单独针对TikTok实施出售或封禁的强制措施,这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给TikTok带来了远超合理范围的沉重负担,严重影响其正常运营。尽管下级法院依据特纳广播公司案认为这种针对TikTok的特殊处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实际上特纳案中的特殊情形与TikTok所处的互联网环境存在本质区别。广播媒体因物理频率资源的稀缺性而需要特殊监管,而互联网平台如TikTok,在功能和实践上与广播媒体截然不同。互联网为用户提供了近乎无限的表达空间和低成本的交流能力,TikTok作为其中的重要社交平台,已成为众多美国人不可或缺的表达渠道,封禁TikTok将直接剥夺这些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利,影响他们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等多方面的表达和交流,进而影响用户的社区归属感、收入来源以及与外界的信息互动。

从用户角度而言,封禁TikTok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极为深远。一旦实施封禁,尽管法案名义上允许用户在禁令生效前下载自己的内容,但由于各种现实因素,如信息传播不及时、用户操作困难等,很多用户实际上无法有效执行这一操作,最终导致大量用户永久性地失去其在TikTok上的言论记录以及与之相关的受众群体。而且,即使TikTok通过某种方式进行所谓的“合格剥离”,用户仍可能面临无法与全球TikTok平台实现无缝对接和自由交流的困境,这将严重阻碍用户参与全球范围内的观点交流和文化互动,违背了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公民自由交流权利。此外,TikTok平台上的内容创作和交流具有独特的互动性和即时性,用户之间通过对彼此内容的反应和再创作形成动态对话,这种独特的交流模式无法简单迁移到其他平台,因此封禁TikTok将对用户的表达自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三)该法案无法通过严格审查

1.政府所引用的利益不能证明法案基于内容和观点的限制是合理的

政府以限制中国数据收集和内容操纵为由对TikTok实施限制,但从法律原则和实际情况来看,这些理由并不足以支撑法案基于内容和观点对TikTok进行歧视性限制的合理性。

在涉及言论自由的法律框架下,国家安全威胁必须是紧迫且直接的,而目前政府所提供的证据远远无法证明TikTok所带来的威胁达到了这种程度。

同时,数据收集风险并非TikTok所独有,其他众多社交媒体平台也面临类似问题,若仅因数据收集风险就允许政府对特定平台进行封禁,将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可能导致政府权力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过度干预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进而损害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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