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文 | 王永刚
来源 | 王永刚的法律博客
近日,在律所实习过程中接触了一起委托执行的案件。该案经基层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十多万元。后该案被告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该判决。经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因执行法官调离原单位导致执行中止。自2014年至今,仍未执行完毕,导致原告利益严重受损。对此,关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等问题略有感悟。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延期执行。申请执行和申请延期执行都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就意味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应当中止执行程序,本案能否继续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结果。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执行程序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权利主体,另一方为义务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方,执行程序就无法进行。因此,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这就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执行程序。如果是被申请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有的继承人应当承担义务但却故意逃避、拒绝承担,则需进行工作。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需要一定时间办理,因此,必须中止执行程序。
第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合并、分立等情况。在执行过程,如果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以等待他的权利义务承担人承担权利或者义务。
第五,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或突然出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执行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中止有明确的规定。所谓执行中止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的出现而导致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恢复的情形。恢复执行程序亦可称为后续执行程序,标志着执行程序停止一段时间后的再次启动,应当依法规范进行。目前,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中止执行案件、债权凭证案件、执行和解案件恢复执行问题缺乏系统、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认识和操作上也不尽相同,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一些法院工作人员自身以及当事人,不仅对执行中止不理解,甚至还有种种误解,导致案件判决之后发生执行困难。对恢复执行条件掌握过严、操作上过于机械,导致错失恢复执行时机。主要表现是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时,一味要求其提供所谓“看得见”的充分证据,并经过繁琐的审查程序后才恢复执行。这对于偶然发现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以及偶然发现被执行人正在运输、处置财产等突发性情况,显然不能适应。执行不力,从法治角度看,使“权利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遭受了严重践踏;从立法角度看,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而成“一纸空文”,立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严重挑战;从债权人角度看,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司法角度看,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从社会角度看,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导致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债务人角度看,产生不良的“波动效应”,将会产生被执行的债务人进行仿效形成“执行难”甚至“执行恶”的僵局。
如果说司法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院的执行程序就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它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能否实现,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是多种因素交织叠加、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而且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随着执行难问题的凸显和政府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视和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思路开始在执行制度、执行理念、执行方式上得到一些改善,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彻底有效的缓解,也并没有受到各级法院乃至社会各界监督体系的重视。在我国,就执行质量问题的改善来看,同比其他法院内部问题,还是存在相当大的难度。但是一整套诉讼机制,尤其是诉讼保障方面,只有执行问题得到重视和解决,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法院也才能真正做到捍卫公民权利的使者。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维权路上遇到了执行难问题,也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得到真正的债权权益的实现,也就意味着法院的判决成为了一种纸面上的判决,就会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产生失望情绪,甚至会降低法院在普通民众眼中的威信。
深入剖析执行难,就会发现它是一个社会综合问题,其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也有法院的因素,还受外界干预、立法滞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从大的方面看,有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观念、法律观念等因素;从客观上看,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浅层次的原因,经过短期努力可以改变。深层次的问题,有赖于长期变革才能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形成的,也不是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
由于目前重审轻执的思想倾向仍然存在,当事人申报财产意识差;审执分离未完全到位;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执行难度大,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中最严厉的措施拘留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确保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强化申请执行人举证意识等各方面要素的综合影响下,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努力营造社会化执行大格局,同时加快执行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立体推进和系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