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之,如果统治者不需要表彰,被统治者及其承受的苦难也就失去了做背景衬托的机会,很难被记录下来。《州县之民》以乾隆年间《岐山县志》等地方志为据,兼采其他明清文献档案,尝试还原明清时期陕西岐山及其周边地区普通州县百姓的生存状态时,明显注意到了上述情形。比如,书中以清代奏折档案为资料主体,还原了一桩“李知县买布”事件。其情节简言之,就是在乾隆二十八年(1763),凤翔县知县李庄就因买布这件小事,将本县布商活活打死。此一恶劣行径连乾隆皇帝都看不下去,亲自下旨将李庄判处死刑。可是,这样一桩经由皇帝御断过的案子,在乾隆版《凤翔县志》里竟然只字不提——要知道,这部《凤翔县志》重修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也就是李庄案发生后的第四年。知县被诛杀于一县而言是大事,凤翔县的官员与士绅断无可能这么快就遗忘了李庄之死。可他们在编修县志时,对李庄其人仅扼要记载:“李庄,直隶永平府迁安县拔贡,乾隆二十四年任。”
为什么会这样?本书作者认为:在体例设置上,乾隆年间《凤翔县志》根本就没考虑记载贪虐官员的事迹。不独《凤翔县志》,许多清代方志皆是如此。“道理也很简单,方志的主要作用之一便是教化人心,如果都详细记载官员如何贪虐,岂非有损官府衙门的威严?若非相关奏折档案留存至今,仅仅依靠方志,恐怕后人永远也不会知道乾隆二十八年(1763),凤翔县有过一位如此疯狂的县太爷。”我觉得作者的解释相当精辟,直接道破了传统中国空有浩如烟海的史书与史料,却深陷无史状态这样一个基本常识。同时也是一种提醒,即:在传统中国,受权力之手操纵的绝不仅仅只是官修的起居注、实录与所谓“正史”,也包括形形色色的地方志。这些地方志看似成于地方士绅之手,实则仍是统治秩序的一部分,仍普遍承载着为统治者塑造光辉形象并提供统治合法性的功能。普通民众及其生存状态,从来就不是此类地方志的叙述主体。
从统治者的颂歌声中听出被统治者的呼号。从这个意义来看,《州县之民》的写作乃是在“化无史为有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