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公告要求开具红字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需要提醒的是,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不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跨年度或者是否认证,都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1.老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新会计准则(提醒一下,也许会计准则理解不到位,仅仅是实务理解)
《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新准则通俗的讲:1.同时分退回和不退回确认收入和成本,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不含销售退回的金额确认为收入、把销售退回金额确认为负债、收回的商品确认为资产、(商品的账面值-收回商品确认的资产)确认为成本;
2.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已经退回的商品,重新估算一下退回,也就再确认一次收入、负债、资产和成本。
【新准则举例】销售商品含税117万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成本80万元,估计退回10%,退回来的商品价值7万元(减去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运输成本后):
1.收入是117/(1+17%)(1-*10%)=90万元
2.退回确认的负债:100*10%=10万元
3.退回商品的价值确认为资产:7万元
4.收入对应确认当期的结转成本:80-7=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