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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强  ▏中西法律交流史研究的新范式:评《中法西绎》

雅理读书  · 公众号  · 读书  · 2017-11-05 08:31

正文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



本文作者汪强,上海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讲师。本文原载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1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10月版。感谢执行主编李晟教授授权推送。为排版需要,本文删去了文中注释。若您阅读后有所收获,欢迎关注并分享“雅理读书”(yalipub)

我们只看见我们注视的东西,注视是一种选择行为。


—— 约翰·伯格:《观看之道》



一、本书探讨的问题

西方历史与中国历史的会合在16世纪已经开始,作用在19世纪中叶方才显现。于此期间,16世纪耶稣会士东来传教,1793年马戛尔尼使团来访以及1839-1842年中英鸦片战争等影响中西交往、互动的重大事件先后上演,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形象也从整体上的正面而渐渐转为负面。这种正负面的转换,在18世纪中叶已经出现,可能肇端于耶稣会士对中国叙事模式的转变,之前耶稣会士为在华传教将关于中国的叙事以赞誉为主,主要介绍一般知识,之后则试图以比较客观的方式探索中国历史与文化;亦可能与耶稣会内部关于“中国礼仪之争”(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暴露的矛盾导致西方人对耶稣会士著述不信任而更多转向游记文学有关,西方人的游记文学对于中国的叙述贬抑较多。1742年教宗本笃十四世出面结束“中国礼仪之争”,耶稣会在华传教亦随之急速萎缩直至1773年耶稣会因解散终止。1793年10月8日,滞留在华最后一位耶稣会士法国人钱德明(Jean-Joseph-Marie Amiot)溘然离世,在华传教的耶稣会及其会士进入“历史”;距此不远的同年6月19日,肩负打开英中贸易大门使命的英国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 1st Earl Macartney)使团抵达中国海面,向西方叙述中国,塑造中国形象的新的一代正式登场。

马戛尔尼使团的预期外交目标均未实现,铩羽而归;但使团成员的的记录、著述,却成为西方评价中国的新的起点,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形象,“落后”、“野蛮”、“残忍”,更是基于他们及之后前往中国的外交官、商人、旅行者、传教士的叙述逐渐定型。 李秀清教授的新著《中法西绎:〈中国丛报〉与十九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观》所研讨的,正是这种19世纪的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形象问题。


二、本书核心的理路线索

《中法西绎》一书的书名即与众不同。虽然作者在书内行文中多次使用交流、冲突、碰撞等语词,但却于书名中选用“绎”字,对应英文书名为Perception and Reception。无论是“绎”字,抑或Perception,均关涉作为“他者”形象的描述与建构。由此细节可获知,作者的聚焦不再是冲突、碰撞等事件本身,而在于形象相关的塑造。这一焦点的转换,似乎也是一种暗示,即作者可能会运用一些新的理论以替代关于近代中国的法律史研究中所常借助的“挑战—回应”抑或“中国中心观”等理论模式。同时,需要注意,作者于书名副标题中使用了“西方”一词。无论是地理学中的“西方”,抑或文化比较里的“西方”,其本身具有差异且充满竞争与冲突,作者于此保持警惕;但,对于作为“他者”的中国而言,其态度的一致性,并拥有基督教文明的优越感,以及在19世纪塑造中国法律形象时所扮演的角色几乎相同; 由此,作者使用“西方”一词,是难以避免的,适恰的。这里的“西方”,是作为“文化共同体”的“西方”,同时也暗示一种法律领域所存在的一个“西方法”。

氏著核心由五篇论文构成,依次题为“中美早期法律冲突的历史考察——以1821年‘特拉诺瓦’案为中心”、“《中国丛报》与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研究”、“裨治文眼中的清朝帝制——基于《中国丛报》所载相关文章之解读”、“《中国丛报》与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刑法观”及“《中国丛报》中的清代诉讼及其所引起的思考”。 其中,论文一以发生于1821年美国“埃米利”号(Emily)商船的水手特拉诺瓦(Francis Terranovia)致中国商贩郭梁氏死亡被清政府官员审判并处绞刑的案件为中心,检讨19世纪初中美贸易逐年增升形势下中国与西方的法律冲突及解决,背后隐藏的文化因素及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等新教传教士总体上的中国法律形象。论文二是裨治文创办《中国丛报》(Chinese Repository)的情况、《中国丛报》所刊载涉及中国法政的文论情况及作为研究材料的《中国丛报》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研究中的地位、价值。论文三、四、五以《中国丛报》刊载的相关文论为核心材料,分别检讨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形象的负面具体面相——帝制、刑法与诉讼。

作者认为,《中国丛报》中所刊载的帝制、刑法、诉讼等相关信息,是经过裨治文等“精心”挑选的,而这种“精心”,与裨治文等文化优越感、民族主义情节、“集体的想象”、因为语言障碍造成的误读等因素密切相关。同时,氏著有二附录,即“小斯当东英译《大清律例》述评”与“美国报纸报道‘蒲安臣使团’、‘李鸿章使团’选译”,并几占过半篇幅。前者是1810年小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大清律例》(Ta Tsing Leu Lee; Being the Fundamental Laws, and a Selection from the Supplementary Statutes, of the Penal Code of China)出版后一篇发表于英国《爱丁堡评论》(Edinburgh Review)中的述评,为首度中译;后者是1866年至1870年蒲安臣使团与1896年李鸿章使团在美时一些当地报纸的报道。

该著作中的五篇核心论文虽各有侧重,但 其内在理路线索是紧密而明晰的,即塑造中国法律形象的材料产生的历史背景——塑造中国法律形象的材料本体的产生、内容——材料制作者如何借助材料塑造中国法律形象。 同时,二附录的制作亦有作者良苦用心,前者与19世纪塑造中国法律形象的新的一代相关,后者是19世纪西方人的中国法律形象定型后如何看待中国。


三、历史细节的强调

《中法西绎》一书并未过多的追究19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形象是否真实以及真实的程度;而是把更多的注意力置于身处“异域”的观察者或者说是《中国丛报》这一材料的编制者之上。通过考察这些观察者为何下笔、如何行文,进而检讨19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形象怎样形成。易言之,观察者的诸般细节,才是作者审视、考察、分析的对象。正如作者所言:“既然都说‘细节决定成败’,我们是否也可以说,细节成就历史,也唯有关注细节,才能客观描述历史。”(前言第7页)

19世纪起,“西方人眼中的中国、中国人及中国法律的形象也自此随之发生逆转,迷信依旧但政制没落、病入膏肓,民众傲慢、欺诈、道德沦丧,立法随意且法律缺乏确定性,刑法野蛮落后血腥残忍,审判民刑不分且正义难求”。(前言第7页)对于此种负面的形象,作者于书中亦有一些辨伪。如,“具体从《中国丛报》有关刑法的具体介绍和报道来看,它大多注有出处,比如摘译自《京报》或其他官府公报等,其中不乏客观事实。因此,其所描述的中国刑法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同时又存在想象的成分”(第102页);又如,“清代诉讼存在许多问题,这无可否认。不过,借助于《中国丛报》的传播,及包括重要汉学著作在内对它的反复参引及这些著作本身的流布,清代诉讼所存在的问题,在当时西方人的脑海中被过度地扩大,乃至产生持久性的后遗症”(第120页)。但是, 作者并未过度深究这些负面形象的真实性及其真实的程度,而是把重点置于历史的细节以及观察者——即描述、建构信息的制作者身上。 这些细节是否是无关系无教训的细事? 答案是否定的,通过这些细节的考察,可以理解观察者的“心态”,可以明白负面形象的生成。

比如,作者对裨治文的“学术”背景做了简要介绍,“1801年4月,出生于贝尔切城;1822年入阿默斯特学院(Amherst College),习古典语言、数学、修辞、道德哲学和自然哲学等课程;1826年,从阿默斯特学院毕业,升入安多弗神学院(Andover Theological Seminary);1829年10月14日,接受美部会派遣,从纽约启程乘船前来中国传教,1830年2月25日,抵达广州。此后,他积极学习中文,参与组织若干团体,撰书编刊……1832年5月,在马礼逊等人的帮助下,创刊《中国丛报》……”。(第62页)这些细节看似多余;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位好学且有所成的青年“学者”;我们也可明白他所系统研习的是“西方”的文化;同时,亦可获知,从他学习中文到开始向西方读者介绍中国不过两年时间。这些细节表明裨治文身处“异域”观看“他者”时对他产生影响的知识与信仰,决定了他对于“他者”的感受,从而影响其编制面向西方读者材料时的取舍。又如,作者在分析观察者对于清朝帝制的问题时指出,从具体的行文看,裨治文对于帝制的抨击较马礼逊、郭实腊温和,而且与他一起共事者“多用‘为人性情温和’、‘性情平和从容’来描述他,甚至赞誉至‘从未听到任何人(无论英国人、美国人还是中国人)对他稍有微词’的程度”;但是,这样一位性格温和的人,对于帝制的抨击确是及其鲜明的。(第71-72页)同时,作者又对裨治文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做了一番介绍。作者此处的用意不在其他,而是通过此段的细述说明“介绍、传播异域文化者,倘若涉及价值判断,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自己的成长背景、生活环境、知识范围等为基础而形成的观念和标准去进行评判”(第72页);说明观察者在编制材料时所带有的那种文化的优越感。再如,作者仔细梳理了《中国丛报》涉及刑法方面的内容,关于犯罪,既有长篇介绍,更多的是具体报道,而且主要涉及杀人、抢劫、盗窃、放火、绑架、海盗、走私、通奸等方面;关于刑罚,对于死刑的摘录很多,多见于“时事报道”之中,常见Decapitation(斩首)、Public Executions(公开处决)、Death by the Slow and Painful Process of Being Cut into Pieces(凌迟)。

(第87-95页)通过这些细节的梳理,作者认为“立于西方中心主义,带着民族优越论,导致《中国丛报》的编者、作者以俯视的姿态,在摘译、转载《京报》等官府公报时会根据自己的喜好而有取舍,在描述中国的刑法时会有意或无意地特别关注野蛮、残忍的内容,他们对阴暗的一面特别感兴趣。”(第102-103页)书中类似细节许多,需读者仔细品读。概言之,观察者诸般细节才是作者所真正关注之处。正如作者所言:细节决定历史。


四、本书局限

《中法西绎》一书出于文题所限,并未过多涉及19世纪最初二十年西方人如何看待中国法律,只是在书中援引小斯当东的《大清律例》序言、发表于《爱丁堡评论》的一篇评论及梅森少校(Major George Henry Mason)的《中国的刑罚》(The punishments of China:Illustrated by Twenty-Two Engravings with Explanations in English and French)稍加阐释。但, 作者援用《中国的刑罚》一书时,略有失察。 作者于前言释“西方”一词的使用,提及“梅森少校(Major George Henry Mason)的《中国刑罚》(The Punishments of China,1801)和小斯当东英译的《大清律例》(1810),几乎成了其后很长时间西语相关论著的共同的引用资料”(前言,第9-10页);论及十九世纪初期西方人的中国刑法观时,亦有“……米勒(William Miller)在其《中国的刑罚》一书中负中有正的评价”等语,并指出此书名为The punishments of China,Illustrated by Twenty-two Engravings(London,1801),指明此处援引自田涛教授、李祝环教授的著作《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第100-101页)但是,两位教授关于此书的一些解读略有错误。米勒不是《中国的刑罚》的作者,而是出版商。据两位教授所著一书提供的原书封面,未见作者信息,只是在封面下端注明“Printed For William Miller,Old Bond Street”等信息,此封面与笔者所见之1804年版本,只有年份的差别。 又,1800年一本名为《中国的服饰》(The Costume of China:Illustrated by Sixty Engravings with Explanations in English and French)的书出版,署名为George Henry Mason,并注出少校军衔及驻扎所在;同时,下端注明“Printed For William Miller,Old Bond Street”等信息。由此可知,两位教授误读了封面信息。据以上信息亦可判断梅森少校是两书的作者。同时,需要指出,梅森少校绝非此书绘画者。根据《中国的服饰》一书前言,梅森少校只是在广州疗养期间收集了一些当时流行的外销画; 仔细查看书中所载图案,每幅左下角注明“Pu Gua Canton Delin”,可知绘画者是PuGua。PuGua是中国人,一般写作蒲呱,活动时间约于18世纪60年代到19世纪初。 又,《中国的刑罚》一书所载图片未见绘图者信息,只有雕版者Dudley及出版商Miller的信息。 小斯当东则认为,这本书的绘图显然是翻刻于中国原版。 据美国学者普凯玲(Kathleen Poling)的研究,梅森少校虽然提供了绘画,但多大程度上目睹过相关刑罚是存疑的,他提供图片,包括刑罚的图片以及风土人情的图片雕版印刷刊行,只是满足西方读者对于东方信息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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