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西绎》一书并未过多的追究19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形象是否真实以及真实的程度;而是把更多的注意力置于身处“异域”的观察者或者说是《中国丛报》这一材料的编制者之上。通过考察这些观察者为何下笔、如何行文,进而检讨19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形象怎样形成。易言之,观察者的诸般细节,才是作者审视、考察、分析的对象。正如作者所言:“既然都说‘细节决定成败’,我们是否也可以说,细节成就历史,也唯有关注细节,才能客观描述历史。”(前言第7页)
19世纪起,“西方人眼中的中国、中国人及中国法律的形象也自此随之发生逆转,迷信依旧但政制没落、病入膏肓,民众傲慢、欺诈、道德沦丧,立法随意且法律缺乏确定性,刑法野蛮落后血腥残忍,审判民刑不分且正义难求”。(前言第7页)对于此种负面的形象,作者于书中亦有一些辨伪。如,“具体从《中国丛报》有关刑法的具体介绍和报道来看,它大多注有出处,比如摘译自《京报》或其他官府公报等,其中不乏客观事实。因此,其所描述的中国刑法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同时又存在想象的成分”(第102页);又如,“清代诉讼存在许多问题,这无可否认。不过,借助于《中国丛报》的传播,及包括重要汉学著作在内对它的反复参引及这些著作本身的流布,清代诉讼所存在的问题,在当时西方人的脑海中被过度地扩大,乃至产生持久性的后遗症”(第120页)。但是,
作者并未过度深究这些负面形象的真实性及其真实的程度,而是把重点置于历史的细节以及观察者——即描述、建构信息的制作者身上。
这些细节是否是无关系无教训的细事? 答案是否定的,通过这些细节的考察,可以理解观察者的“心态”,可以明白负面形象的生成。
比如,作者对裨治文的“学术”背景做了简要介绍,“1801年4月,出生于贝尔切城;1822年入阿默斯特学院(Amherst College),习古典语言、数学、修辞、道德哲学和自然哲学等课程;1826年,从阿默斯特学院毕业,升入安多弗神学院(Andover Theological Seminary);1829年10月14日,接受美部会派遣,从纽约启程乘船前来中国传教,1830年2月25日,抵达广州。此后,他积极学习中文,参与组织若干团体,撰书编刊……1832年5月,在马礼逊等人的帮助下,创刊《中国丛报》……”。(第62页)这些细节看似多余;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位好学且有所成的青年“学者”;我们也可明白他所系统研习的是“西方”的文化;同时,亦可获知,从他学习中文到开始向西方读者介绍中国不过两年时间。这些细节表明裨治文身处“异域”观看“他者”时对他产生影响的知识与信仰,决定了他对于“他者”的感受,从而影响其编制面向西方读者材料时的取舍。又如,作者在分析观察者对于清朝帝制的问题时指出,从具体的行文看,裨治文对于帝制的抨击较马礼逊、郭实腊温和,而且与他一起共事者“多用‘为人性情温和’、‘性情平和从容’来描述他,甚至赞誉至‘从未听到任何人(无论英国人、美国人还是中国人)对他稍有微词’的程度”;但是,这样一位性格温和的人,对于帝制的抨击确是及其鲜明的。(第71-72页)同时,作者又对裨治文的《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做了一番介绍。作者此处的用意不在其他,而是通过此段的细述说明“介绍、传播异域文化者,倘若涉及价值判断,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自己的成长背景、生活环境、知识范围等为基础而形成的观念和标准去进行评判”(第72页);说明观察者在编制材料时所带有的那种文化的优越感。再如,作者仔细梳理了《中国丛报》涉及刑法方面的内容,关于犯罪,既有长篇介绍,更多的是具体报道,而且主要涉及杀人、抢劫、盗窃、放火、绑架、海盗、走私、通奸等方面;关于刑罚,对于死刑的摘录很多,多见于“时事报道”之中,常见Decapitation(斩首)、Public Executions(公开处决)、Death by the Slow and Painful Process of Being Cut into Pieces(凌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