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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实务百问之18: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如何处理?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5-07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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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蒋阳兵,盈科律师,电话:18566691717。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厦门仲裁委仲裁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长期专注于商事争议解决、破产与重组及破产衍生诉讼法律服务。

01

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解读:

《企业破产法》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予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被依法剥夺了管理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其继续参与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已经不再可能,因此,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可以行使管理和处分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管理人,包括诉讼权利和义务也转移给管理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才成为可能,因此,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应当注意的是: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的时间应当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应当中止的只限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案件只是中止而不是终结,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被中止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02

相关司法解释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12月29日)

第21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11月8日)

110.【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的给付之诉,破产申请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但是在判定相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时,应当注意与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协调。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债权人可以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其作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除非人民法院临时确定其债权额。上述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当根据裁判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利息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停止计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

第20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二)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三)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 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四)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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