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记者陈杨、刘振 通讯员: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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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杭州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雇主与保姆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杭州61岁的吴大伯,因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1月,他通过杭州市某家政服务部介绍雇佣王大姐为家住保姆,帮助料理起居生活,三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协议。王大姐到吴大伯家工作5天后,吴大伯转了89000元到王大姐的银行账户里,因为这笔钱,双方发生了纠纷,吴大伯将王大姐诉至西湖法院,要求王大姐返还这89000元及利息。
为什么两人相识几天,吴大伯就给王大姐转账89000元呢?吴大伯说王大姐是不当得利,王大姐说这钱是吴大伯送给她的,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
吴大伯的代理人说,王大姐在提供家政服务期间,讲述自己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希望吴大伯能够提供帮助,并承诺与吴大伯结婚。吴大伯同情其遭遇,期待与其结婚,遂向亲戚借款帮助王大姐。
但是3月的一天夜里,吴大伯因病送入医院抢救,王大姐第二天凌晨趁机溜走。吴大伯认为王大姐趁人之危、采用欺诈手段,博取他的信任及期待骗取钱财是不当得利,应当全部予以返还,并赔偿经济损失。
王大姐答辩称,她除了照顾吴大伯的日常生活,还帮吴大伯处理一些事务,做得比较好,得到了吴大伯的信任。两人聊天中,吴大伯了解到她经济困难,购房款还差89000余元,表示愿意为她支付这笔钱。
她原先不同意,在吴大伯强烈要求下,接受了这笔钱。可是,3月份,吴大伯及律师要求她要么同吴大伯结婚,要么针对这笔钱写一张借条,不然只能法庭见了。她认为该笔款项应系赠与,不同意结婚也不同意写借条。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17年1月,吴大伯确实转了89000元给王大姐,王大姐在收到钱后第二天付了7万余元给杭州一房产公司。
法院认为,当事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返还款项,应对对方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吴大伯、王大姐均认可这89000元是吴大伯提供给王大姐的经济帮助,可见吴大伯给付王大姐款项并非无法律依据的财产利益变动。
吴大伯主张王大姐以结婚为前提欺诈,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王大姐也不予认可,故对这一条不予采信。
吴大伯仅提供了银行凭证证明其将89000元款项支付给王大姐的事实,但并未进一步举证证明王大姐取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故吴大伯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吴大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大伯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什么叫做不当得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