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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警务人员没有安抚好儿童,相反还直接顺带把儿童也摔倒在地,是典型的错误执法。
上海警方快速回应并承认民警行为是错误的,值得点赞。
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通俗地说就是“不可用大炮打小鸟”。
很多网民担心小朋友会成为违法犯罪的“金钟罩铁布衫”,这是典型的“滑坡谬论”。
9月1日上午,一段警察执法时致一女子怀中孩子摔落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舆论热议。当日晚间,上海市公安局表示,该事件中民警为制止当事人无理纠缠而粗暴执法的行为是错误的,那这位警务人员的行为到底错在哪儿?
违停女子被撂倒,怀中孩子坠地,当事民警处置失当
在网传的视频中,一名抱着小孩的女性与民警发生争执。视频中的警察对抱娃女子执法时,将其摔倒在地,女子怀中的孩子也随着女子倒地而摔落在地。该女子头部受伤,孩子着地后,一直哭喊,引来多位路人围观。
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告称,9月1日10时30分许,松江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带领辅警在九杜路涞坊路附近开展违法停车整治时,遭一名违停女性车主暴力阻挠,民警在控制该女子过程中未顾及其手中怀抱儿童的安全,致使女子与儿童倒地。目前,警方已将该女子与儿童送医检查。此事发生后,松江警方高度重视,涉事民警当即被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警务督察部门调查。另据媒体报道,被摔孩子没有什么大碍。
起码从现在的情况看,这位民警处置有过当的地方。
为什么说当事民警处置失当?
说当事民警处置失当,是有条例可循的。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公安民警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
该《规程》第二十条还规定,公安民警徒手制止,应当以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除非必要,应当避免直接击打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头部、裆部等致命部位。
事件视频截图
警察执法无可厚非,面临阻挠执法的情况,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控制也能理解,但是还是要合乎相关条例和规定。
从视频中不难看出,两名警察面对一位抱着孩子的女子,是有足够的能力将推搡警察的女子隔离开并制服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还是选择了“绊摔”的方式,这就是无视女子怀中孩子的安全了。
并且,在2016年7月,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并且发布《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片》,演示片中提到,查处路面交通违法时,遇有违法者带有随行儿童的,民警要先对儿童进行安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对此也有详细规定: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在场时,应确保其安全,要安排民警照看,温言安抚,避免其惊吓跑动造成交通意外。
如果仅仅是女子一人,在面对推搡行为时,口头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强制手段,但是女子手中还有幼童就是完全另外一回事了。面对这种情形,民警应当保持克制,必须确保幼童安全。而上海松江的这位民警不仅没有安抚好儿童,相反还直接顺带把儿童也摔倒在地,是典型的错误执法。
警察打抱小孩的老百姓正确教程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陈越峰就认为,不能由当事人违法就推导出警察可以采取任何反制措施而不考虑后果,也不能由当事人违法就可以反证执法就必然合法。公权力的行使,要依法。
涉事民警行为违反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为什么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想撂倒谁就撂倒谁,相反还要受到很多条例和规程的限制?这与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有关。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由德国首创,其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他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使用对相关当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最小的方式,即行为方式必须具有必要性。即为了达到法定的行政目的, 该项措施是给当事人造成最小侵害的措施。换句话说, 已经没有任何其它的能给当事人造成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德国行政法学家弗莱纳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指出的“不可用大炮打小鸟”和中国的俗语“杀鸡焉用宰牛刀”,都恰如其分地表达了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新京报》采访的一位南京资深一线警官就称,从目前视频内容看,若涉事女子对执勤民警安全未构成显著威胁,则不应采取徒手强制措施。
许多国家都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予以法律规定,甚至明确列入了比例原则的要求。如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96条规定:“如有多种可以接受的执行手段,则应选择其中对个人自由限制较少的一种。”德国《联邦行政强制执行法》第9条第2项规定:“强制执行方法必须与其目的相适应,并且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和公众的损害。”
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比例原则的因素已经开始出现。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4 条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这是个极端事件,个别警务人员应该提高执法水平
理想的状态下,涉事民警应当口头警告并保持克制。即使要采取强制措施,就像前文说的,两名警察制服一名抱孩子的女子,并不是什么太费劲的事情。但是很遗憾,这样的画面并没有发生。所以,过度使用暴力,超过了合理的幅度和限度,现在受到调查和停职,也没什么可说的。
而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极端执法事件,还是个别警务人员的问题。一方面可能是一时冲动,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平时执法训练不到位,就像是此次事件的涉事警务人员其中就有一名辅警,也许并没有像正式警察一样接受过严格的训练。
个别警务人员的极端粗暴执法事件,并不能完全代表警察群体,这些年各地警察文明执法的案例并不少。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上海松江警方及时回应,并将涉事人员停职并进行调查,这是应该做的。而另一方面,则应该防微杜渐,提升警务人员的执法水平,避免类似极端个案再度发生。
另外,也有很多网民担心,抱着孩子警察就不能采用暴力手段制服,那是不是以后小朋友就成了“金钟罩铁布衫”,随身携带的话什么都不怕了。
很多人在公共事件中都会出现逻辑谬误
这是一种典型的滑坡谬误。滑坡谬误是一种非形式谬误,使用连串的因果推论,却夸大了每个环节的因果强度,而得到不合理的结论,因为事实不一定照着线性推论发生,而有其他的可能性。
一个最典型的“滑坡谬误”就是很多人从小就听烂的一句话:“你必须好好学习!如果不好好学习,就上不了好中学,然后也上不了好大学、找不到好工作,最后一辈子就完蛋了。”事实上,能不能找到好工作,与上了什么大学只是相关性,而不是因果性,而能否找到好工作与一辈子是否完蛋,也没有什么必然联系。
并且,按照警务人员的相关规范,在确保小朋友安全的情况下,仍然是可以使用暴力制服涉嫌违法的当事人的。“滑坡谬误”的前提都不存在,小朋友肯定不会成为“金钟罩铁布衫”啊。
购物中心的停车场,一名警察不知何事已经与一名怀抱小孩的黑人妇女起了争执。黑妇人开始辱骂警察,等她一巴掌扇到警察脸上时,在不可接触警察身体的美国,前面是什么原因已经不重要了。
两分钟的视频很快就可以看完,和今天席卷网络的上海事件相比,还是有不少区别的。
一、警察在美国社会的地位不同。在美国,警察就是法律的肉身。攻击了警察,一定会有严重的后果。这倒不是警察们多么金枝玉叶,而是警察所代表的法律秩序不容挑战。所以警察一定要把这黑人妇女逮捕,另外谁也没有资格代表法律原谅她。
二、视频中的警察职业素养非常高。这职业素养并不是只有击败对手,还包括如何正确地击败。美国警察地位虽高,但美国社会还有很多规则也要尊重。警察可以说“你麻痹的不许动”,但不可以说“你这个黑鬼不许动”。所有抱着孩子袭击警察的女人,都是仗着有人肉盾牌,既是实体上的,又是观念上的。警察需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出合乎法律和常识的反应,对恐怖分子能够击毙,对普通泼妇能够降服,还能在拿着放大镜监测警方活动的律师和媒体面前立于不败之地,这才是职业水平的体现。
三、职业水平从哪里来。人非生而知之者,所有的技能都要学习,警员有自学的义务,警队有组织的责任。如果从来没有重视过警员的能力提升,还要求执法过程无懈可击,天下没有这么便宜的事。本号常年供应美国警察执法视频,网上也有大量中国警察执法视频,比如空手夺刀、肉身拦车之类,所反映出来的两国警察职业训练水平差距一目了然。我们不能光指责中国警察执法水平低劣,在我们痛惜身中数刀的同事不懂自我保护之前,在组织痛斥摔倒妇孺的民警不该粗暴莽撞之前,都应该先看看他们有没有得到过足够时长的、包括情绪管理在内的现代警务培训。
微博认证为“美国华裔法律学者、律师”的长岛律师kevin在微博发文分析,在孩子面前对父母进行执法,可能会给孩子造成精神创伤,留下终身阴影。因此美国司法部在涉及上述逮捕时,为了保护父母和孩子的尊严,将可能给孩子带来的潜在精神损伤减至最低,要求警察必须遵循:
避免用用武器指着孩子(Avoid pointing a weapon at a child;)
避免当着孩子对面给父母戴手铐(Avoid cuffing the parents in front of their children;)
在逮捕父母时,要落实临时照顾孩子的人。(Ensure someone will look after the child once the parent is taken away.)
刑事辩护律师邓洪认为,该女子首先因为涉嫌违规停车问题不听从警察指挥,则面临妨碍公务罪,最高刑期一年。
第二,该女子开始有出现推搡警察的行为,在美国,恶意触碰警察身体,已涉嫌攻击警察罪,面临两到三年的牢刑。
第三,该女子抱着孩子,却不顾儿童安危跟警察冲突,已经涉嫌危及儿童安全罪。
邓洪律师认为,涉事的警察执法存在疏忽和过错,但单从录像上看,如果发生在美国,则未必会对警察提起刑事方面的起诉。
因为在法治社会,听从警察指挥是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不管警察对与错,都不能和警察发生直接的冲突,如果警察有过错,可以到法院和警察打官司。这也是美国的一个基本生活习惯。
邓洪律师认为,涉事警察存在执法的疏忽和过错,警察会遭到内部调查,如果造成了执法对象的受伤,会由警察局或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另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刘龙珠则表示,事件如果发生在美国,涉事的警察至少触犯两条重罪。第一、触犯加州刑法第273条,对妇女儿童构成伤害罪(Child endangerment),最高刑期6年;第二、触犯加州刑法第245条,使用致命武器攻击罪(battery with deadly weapon),首先,警察面对的是抱着孩子毫无攻击力的妇女,其次即使对方用言语刺激,涉事警察身边还有一个警察同伴,完全没有必要使用攻击性动作。警察经过特殊训练,其出手默认为是致命武器,这条刑法规定最高刑期4年;
因此,两者两者叠加,涉事警察面临最高10年刑期的惩罚。
上海警方表示,已经对涉事警察进行停职处理。但没有公布是否对抱娃女子进行处罚。
邓洪律师认为,如果此案只是对警察进行处理,而不对涉事妇女进行处罚的话,会对警察的执法尊严造成严重的损害,以后会有越来越多对抗警察的行为出现。
所以,这个案子的处理也是一个契机,看能不能改变中国社会对与警察打交道时的行为,实现大家都遵纪守法的和谐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