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
,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
实践中
,
离职交接时
,
可能会存在员工拒绝交接或者拒绝完整交接的情况
,
本文以员工拒绝返还公司电脑以及删除电脑资料等事项为例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一
、
(
2017)沪02民终10169号
案件基本事实
(一)
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以及交接情况
邱某于
2011年10月8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营业部营业助理。2016年11月30日,某公司、邱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协议书,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某公司给予邱某一次性工龄补偿金及一个月额外支付工资计46,466元。12月1日邱某办理离职手续,某公司支付邱某经济补偿金。
2016年12月,某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要求邱某告知工作电脑的密码及电脑内文件资料未果。2017年2月,某公司向邱某发出律师函,要求邱某在本月21日到公司在其使用过的电脑上解锁电脑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所有资料。如邱某届时不去的,公司将委托某科技公司办理解除电脑密码的程序,如发现文件资料确被删除了,将进行恢复数据,将会产生8,000元的维修损失。
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要求邱某去公司协商解决。
(二)
双方争议情况
2017年1月11日,邱某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工资2,813元。某公司反请求要求邱某交付电脑密码及资料,如无法交付的要求邱某支付恢复电脑硬盘数据的费用8,000元。
(
三
)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邱某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的物品交接,但事后公司发现该电脑有邱某设置密码尚未解锁,通过微信、短信及律师函通知邱某告知密码并移交电脑中的工作资料,
邱某有义务配合完成。
鉴于邱某在仲裁及本案审理期间
均未告知电脑开机密码及离职前删除了电脑内的工作资料,现某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对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邱某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为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应当返还公司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当然也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
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也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邱某虽然在离职时将电脑返还给某公司,但邱某因其与某公司存在工资争议而拒绝告知密码,并且删除了存储在硬盘上的数据文件,
对此邱某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予以解决,但其以拒绝告知密码和删除文件的方式激化矛盾,显属不当。
邱某认为公司没有禁止员工删除硬盘上的文件,其无需遵守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
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在未得到公司许可下,员工不得擅自删除公司经营文件,故对邱某的上述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经查实,某公司恢复硬盘数据后发现,除涉及邱某个人的相关文件外,还有涉及
公司证照、员工联系资料、公司各部门订单、对账、客户联系资料、公司进出口业务资料、公司订房、机票等总务事宜等涉及某公司经营的重要资料
,邱某将上述内容删除更是不当。现某公司委托专业公司对电脑密码解锁,恢复硬盘数据产生了相关费用,某公司要求邱某予以承担,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二
、
其他类案分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0)京0105民初55730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劳动者作为财务经理,
其使用的电脑及软件载有公司的会计资料,其离职时有义务向公司告知其使用的电脑及软件密码或进行工作交接,但其未进行工作交接、亦未向公司告知其使用的电脑及用友软件密码,故其应赔偿公司因恢复该电脑密码及财务软件密码所支出的费用。
另外,因劳动者在离职后
携带公司财务部文件柜的钥匙未予返还,
故其应赔偿公司为开财务室文件柜锁的支出。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粤0111民初34612号民事判决书,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该案中,李某在离职时虽进行了工作电脑等物品的交接,
但却将电脑中的工作资料删除,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现公司委托专业电脑公司恢复硬盘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要求李某承担,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川01民终1687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删除电脑文件造成的损失,胥某在移交工作笔记本电脑前删除了该电脑上存放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64份文件,
胥某认为该部分文件系重复无用文件,但从文件名上不能确定是重复无用文件,且无论该文件是否重复无用,均属于胥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所产生的业务文件,应由公司决定是否予以删除,故胥某主张删除该部分文件的理由不成立。
公司主张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对该电脑上的数据进行了恢复,支付了服务费
3780元。公司就此提交了硬盘数据恢复服务费发票,但该发票不能证明系恢复胥某工作笔记本电脑数据所产生的费用,且公司在一审中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该电脑的数据进行了恢复,因此本院对公司主张的硬盘数据恢复服务费3780元不予支持,但涉及该电脑数据恢复的[2020]计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费8000元应由胥某承担。
三、
以电脑
、
电脑内文件以及密码等为例工作交接中的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
应当明确交接标准
,
并且
,
对于该表明要明确告知
,
一旦发现员工拒绝交接
,
应当采取
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被删除的电脑数据
,在请专业人员恢复相关电脑数据资料时,保留相关的支付凭证和发票,如果担心劳动者不认可,
可以在诉争时在仲裁或法院的主持下交给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恢复,要求对方承担鉴定费用和数据恢复费用。
2、
建议在劳动合同以及制度中对于工作交接等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
,
尤其对于需要配合工作交接比较关键的人员
。
刘松山律师,
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10余年,主要领域公司合规、人力资源与劳动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事务。
刘松山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为大中型国有企业、互联网企业、金融企业提供合规、劳动法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有着丰富的劳动争议解决、大型人员优化和离职谈判的执业经验。不仅如此,刘律师还擅长将作业与管理结合,将劳动争议解决通过标准化管理与个性化服务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