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开发区某企业给金水派出所民警打来求助电话,公司职工张某因伤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现在在家养着,每月企业按略高于低保的生活标准给其发放生活费用。前段时间张某突然找到企业负责人,非要给其增加工资,并对负责人多次纠缠。事情严重影响了该单位的办公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经了解,张某在2011年一日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腿部骨折的。当时对方提出与张某私了,并赔付给张某一大笔钱。发生事故时,公司的有关人员也都到过现场。根据当时的情况,单位尊从张某的个人意愿,没有再做其他处理。治疗终结后,张某又到单位上班一段时间,但毕竟有伤在身行动受限,在工作过程中又扭伤了腰。再后来张某工作越来越受限,单位遂结合张某的实际情况就做出了前述决定。
在当时,张某非常认可单位给予的照顾,但后来张某原受伤的腿已明显痿缩,自己照顾自己都有一定困难。且张某夫妻离异,独自照顾孩子与年迈母亲,生活确实有些困难,针对这些情况民警也与当事人张某进行了交谈。遂民警建议厂方主动协助张某到有关机构做伤情鉴定,因为张某在前期所发生的事故是一起工伤事故,这不能因为张某自己与对方私了就改变其性质。同时,向劳动部门进行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范围给予正确解决。此外,告诫张某,有诉求还需依法解决,不能作出过激行为。最后,民警的建议得到了双方一致认可,一场矛盾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