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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婷,王仁高(二审承办法官)【作者单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口供虽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不能定案。在此类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准确认定事实。
□案号 一审:(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号 二审:(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
[案情]
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正义。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正义利用其担任关岭自治县某小学教师的便利条件,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先后在关岭自治县某小学后面的山上等处5次骗取该校女学生雷江某、谢某某、雷某拉、雷亚某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正义在每次得逞后均给予各被害人少量金钱。
公诉机关为支持对上述犯罪事实的指控,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妇检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住宿情况、学籍档案,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雷亚某、雷某拉、雷江某、谢某某陈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正义身为人民教师,明知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奸淫幼女多人、多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正义辩称指控不属实,是诬告陷害。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张正义无罪。
[审判]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正义利用其教师的特殊身份,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骗取该校4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正义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4名被害人均为农村留守儿童,故其犯罪情节恶劣,应从严惩处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正义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正义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采信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被告人张正义无罪。”
二审检察员认为:本案证据来源合法,被害人陈述内容存在差异是因为相隔时间久远,张正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特殊性:犯罪地点比较隐蔽,不易被人发现或者察觉;取证有时效性,若报案不及时,现场往往容易被破坏,失去勘验、检验、鉴定的机会;证据较为单一,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事实难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口供虽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不能定案。针对此类特殊案件,如何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准确认定事实真相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自始至终拒绝认罪,但根据在案的其他证据材料,合议庭在坚持主观确信与客观真实相统一、证据的数量与质量相结合,根据逻辑和经验规则,妥善地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的犯罪事实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查清了案件事实,并将被告人绳之以法。
首先,看本案的案件来源和侦破情况是否真实、自然。本案的破获,系被害人雷某拉在与其继母陆某某洗澡聊天过程中,告知陆某某,在读小学期间因被告人张正义拿钱给她用,曾与被告人发生多次性关系,同时被告人还与雷亚某、雷江某、谢某某发生过性关系。后陆某某将此事告知了雷某拉的父亲雷某甲,雷某甲与雷某拉的叔叔雷某找到雷亚某问及此事,雷亚某也陈述了相同的事实。雷某甲、雷某以及被害人雷某拉、雷亚某遂于2013年4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雷亚某、雷某拉、谢某某、雷江某先后在公安机关陈述张正义用金钱引诱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虽本案被害人报案时距案发已时隔数年,考虑到4名被害人当时年龄尚小,担心家里人知晓此事后会遭到父母的打骂,故未在案发第一时间告发被告人,也合乎情理。几年后,雷某拉在与继母的聊天中谈及此事,才使得本案告破。由此看来,案件侦破比较自然。
接着,看本案的事实真伪如何辨明。本案中,因被告人一直坚持作无罪辩护,现有在卷材料中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唯一直接证据即为被害人的陈述,故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是本案的重中之重。本案中的被害人共有4人,分别来自三户人家。案发时,尽管尚未成年,但都已经上学,最大的12周岁,最小的也有9周岁,已经具备正常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作证时都已成年,无论是生理上还是精神上都已经具有完整的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能够知晓作伪证、诬陷他人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被害人冒着影响名誉和前途的风险,向公安机关揭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多次陈述的内容前后一致。虽案发至今已有一定的时间,记忆上会有偏差,对案件的细微琐碎之处陈述难免有些出入,实属正常,但在主要犯罪事实方面并无显著矛盾。尤其是在每一桩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性关系的先后顺序、事后各被害人所得钱财数额等细节上,4名被害人陈述都能相互吻合,其真实可靠程度较高。
对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尤其是二审庭审中,其称与本案被害人家属均有矛盾,系受人陷害,没有强奸本案4名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本案合议庭成员经过全案审查,通过二审开庭传唤本案4名被害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进一步增强了在案证据的说服力。4名被害人在不顾自身名誉受影响的情况下,依然愿意出庭作证,指证被告人。在法庭上,雷亚某陈述2011年与雷某拉在被告人家二楼和其一起发生过性关系;雷某拉陈述和被告人曾在关岭开房,和雷亚某一起、雷江某一起与被告人发生过性关系;雷江某陈述与雷某拉一起与被告人在自己家中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和谢某某一起与被告人在学校后山、杨家坟等地发生过性关系;谢某某陈述与雷江某分别在杨家坟、学校后山与被告人发生过性关系。4名被害人出庭作证,一方面加强了其先前陈述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削弱了被告人无罪辩解的真实性。此外,经公安机关调查所证,张家确因琐事与本案被害人雷某拉、雷江某的叔叔雷某乙等人发生过矛盾,但没有证据证实本案4名被害人因家人与被告人之间有矛盾而陷害张正义。本案中被害人共有4位,并非都是雷家人;且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与谢家并无矛盾。故此,没有理由相信4名被害人均会以牺牲自己的清誉、影响现有家庭生活的稳定和谐而去诋毁一个未对其实施过犯罪行为的无辜教师,这明显违背常理。
与此同时,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本身存在与在案证据相互矛盾而被告人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地方。如,被告人否认被害人曾在其教师宿舍停留,却有在校的其他学生看见被害人经常往其宿舍跑。又如据被害人雷某拉陈述,被告人曾带其到关岭开过房,但被告人一直声称未曾在关岭地区的旅馆住宿过。而公安机关提供的国内旅馆住宿登记证实被告人确于2010年12月3日(星期五)在关岭县刘家旅社登记住宿,并于次日退房。证人谢某乙、何某某等的证言也间接证实了被告人利用金钱引诱,先后在关岭刘家旅社、被告人儿子经营的养殖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告人的供述也证实确在该时间段用摩托车搭载过雷某拉,并遇上该村村民。
除此之外,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不同程度地印证被害人所陈述的被告人的罪行:
(1)证人祁某某证实与何某某、雷某乙聊天时,大家谈到张正义与雷某拉谈恋爱,雷某拉、雷亚某经常到张正义的宿舍。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雷某拉的关系非同一般。
(2)谢某丙证实其与雷某拉关系好,雷某拉告诉自己,张正义经常喊她去发生性关系,然后拿钱给雷某拉用,有时在宿舍,有一次栽树时在山上,有一次在张正义儿子的养殖场。有一个星期五,张正义带雷某拉到关岭开房,后碰上车某甲和车某乙,张正义遂带雷某拉到养殖场发生关系,事后给了雷某拉50元钱。张正义和雷江某、雷某拉在雷江某家中一起先后发生性关系。张正义曾在一次栽树时,以金钱为引诱,要求自己、雷某拉、谢某乙和他发生性关系。
(3)谢某乙证实经常看到雷某拉去张正义宿舍呆很长时间才出来,在自己读五年级的时候,张正义曾发信息给自己,以金钱引诱和他睡觉。张正义曾在一次栽树时,以金钱引诱要求自己、雷某拉、谢某丙和他睡觉。
证人谢某丙和谢某乙的证言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被告人平时存在不检点的地方,否则作为人民教师,为什么会不止一次地向学生发出如此内容的信息?该证人证言有利于法官加强内心的确信。
(4)何某某、雷亚某证实雷某拉曾说过张正义带她到关岭玩,给了她50元钱。读五年级的时候,曾问过雷某拉钱的来源,雷某拉说是张正义所给。
(5)雷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农历10月中旬的一晚,看见自己牛圈门口有人,走近看见张正义用手抱住雷某拉。
上述几位证人证言所证虽多来源于被害人,理论上属传来证据,但是在本案侦破之前所形成,且几位证人与本案被告人皆无利害关系,其可信度较高,能够与在案的其他证据所证实的部分犯罪事实相互印证,进一步加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6)关岭自治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张正义住宅墙壁一装照片袋子内发现谢某某照片一张,书桌上发现碟片五张、手机四部。从张正义的教师宿舍床头夹层发现碟片一张,“硬中硬”壮阳药瓶一个,内有壮阳药一颗。虽然这些物证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但在综合本案所有证据之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综上,尽管本案被告人一直否认犯罪事实,但合议庭在对在案的各个证据逐一审查判断属实后,发现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间并无矛盾,在案证据共同指向了同一待证事实,即被告人与4名被害人之间多次发生了性行为。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证据体系及闭合的证明锁链,锁定被告人作案,而且整个案件事实的发展过程也合乎逻辑和经验。故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在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采取金钱利诱的手段,先后与雷江某及谢某某一起发生两次性关系、与雷某拉及雷江某一起发生一次性关系、与雷亚某及雷某拉一起发生一次性关系、与雷某拉单独发生多次性关系,并事后给予各被害人少量金钱的事实是清楚的。鉴于本案案发时4名被害人均不满14周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张正义无期徒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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