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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在流通环节容易被投诉的细节

食品580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 2017-04-09 17:48

正文


案例

01

包装内外两种生产日期


Q棒是南京一家肉制品厂家生产的一种烟熏烤肉类袋装即食食品,因其口味独特,深受市民欢迎。但因一个细节问题遭到投诉:


其中一批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产品标号等全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包装袋里面的小包装上的食品生产日期已经过期。


投诉者认为,该厂家为了销售过期的小包装食品,采用这种普通消费者无法识别的手段,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售假行为,他们要求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

工商所受理此案后,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按规定前来接受调解,尽管他们一再强调是工人疏忽导致,而不是主观行为,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超市这种行为已经违规。按照相关规定,超市给投诉人办理了退货手续,并赔偿3000元。因为超市销售了过期食品,工商依法对其处以2万元的罚款。



案例

02

厂家未按规定标注参数也属侵权


某大型超市销售的一种叫玉米乳的食品,被消费者投诉有质量问题,要求索赔。


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这批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被投诉的是该产品的参数标注。该工作人员说,玉米乳中含有一种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阿斯巴甜学名叫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是一种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是这种添加剂对一些疾病患者具有危害,因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使用这种添加剂,食品包装上必须标明添加剂成分为“阿斯巴甜”。一些疾病患者只要看到“阿斯巴甜”就不会食用这类食品。而厂家在该产品上却没有按照规定标注“阿斯巴甜”,仍旧使用“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这一名词,这样就误导了部分消费者,危害了他们的健康。

由于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一些特定的群体不能食用的,所以食品中如果使用了添加剂就必须用明确的中文标记说明。最终超市给投诉人办理了退货手续,并赔偿2000元,同时工商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3000元的罚款。



案例

03

致过敏食品须标注在包装上

花生作为一种非常大众化的食品,深受市民欢迎,但是,很多人对花生有过敏现象,食用后会出现不良反应,因此,《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含有花生的食品,在外包装上必须标注,以免让花生过敏患者误食。

某超市出售的一批酥糖中含有花生,但是厂家却在外包装上没有注明含有花生成分,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消费者投诉,要求赔偿。


执法人员在对该产品进行调查后发现,这种酥糖含有大量花生,而该产品外包装上却没有标注含有花生的相关说明。对此,生产厂家表示,原来产品是标注含有花生成分的,但是换了新包装后,考虑到外包装的美观,就没有在包装上标注含有花生成分。


根据相关规定,超市给投诉人办理了退货手续并予以赔偿,生产厂家和超市也立即将这批食品下柜,并接受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

04

提前使用产品新标准


某消费者投诉一批瓶装枸杞,称他所购买的这批产品外包装上执行的标准,是国家在今年6月份颁布的新标准,新标准明确注明是2014年10月28日开始正式实施,而这家企业生产的产品是10月10日生产,也就是说,该企业提前生产了10月28日才执行标准的产品。这种行为属于“早产”,应按照超期生产食品给予赔偿。


对于这起特殊的投诉,工商执法人员最终认为,不管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现在的还是即将实施的,只要产品的标准符合规定的最高标准,就是合格的,因此,这起案例需要看新老标准的要求,如果老标准高于新标准,而企业提前使用新标准,那就属于“早产”,属于不合格产品。


这起投诉,工商执法人员还在和标准委员会接洽,对这批产品是不是“早产”仍有待调查。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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