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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劳动报
》报道:
近日,网上爆出一张“男子拿着手机被卡在地铁门和屏蔽门之间的照片”引起网友热议。事实上,因低头看手机而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
那么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因看手机而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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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频遭意外事故
根据网上被传的照片显示,该名正拿着手机的男子被卡在了上海地铁四号线地铁车门与站台屏蔽门之间,动弹不得。对此,许多网友表示同情,“这可怎么办?地铁一旦开动,轻则受伤,重则有可能致死!”更有细心网友看到了他手中的手机,
表示肯定是“低头”惹的祸,“唉,肯定是上下地铁的时候在看手机!”
就在一天后,“上海交通”官方微博称,照片中的情况发生在地铁四号线蓝村路站的晚高峰期间,主要是因为此名乘客始终低头看着手机,可能突然发现乘错方向或坐过站匆忙下车才导致这个情况的发生。幸好驾驶员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再次开关站台屏蔽门,他才得以脱险。
该名乘客虽然因地铁工作人员反应及时得以脱险,但是类似因低头看手机而被地铁门卡住的事情却发生过许多次:2007年,一男子在上海地铁一号线内被夹在屏蔽门和列车之间,列车启动后该乘客被挤压坠落隧道当场死亡;2014年11月6日晚高峰期间,北京地铁5号线上一名女子夹在屏蔽门和列车门中间。列车运行后,她被挤压翻滚,因抢救无效死亡。
诸如此类事故屡屡发生,让人不禁发问:通勤路上,“低头族”为何屡屡受伤,那么这样的伤害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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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低头”受伤不一定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是不是可以认定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在低头看手机的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就能算作工伤了呢?根据调查显示,84%的受访者认为“低头族”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能算作工伤。
对此,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敏杰认为,
这种情况下
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该先给该意外事故“定定性”。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在于事故责任的认定。
如果职工因看手机而受伤被认定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有关部门认为确为交通事故的,那么该职工应被认定为工伤无疑。
”
此外,他还提醒“低头族”们,如果在单位内因看与工作无关的手机内容导致摔伤或者事故的,那么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以及工作时间内,但也不应被认定为工伤。为此,他建议“低头族”们还是应该多多放下手上的手机,抬头看看身边的美好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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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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