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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网上预约立案情形下诉讼时效如何认定?看看此案便知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23 06:48

正文

编者按: 海淀法院 针对 美好公司 德御坊公司 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德御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美好公司的著作权,并判决德御坊公司向美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500元。本案涉及当事人网上预约立案情形下诉讼时效如何认定的问题,值得关注。


原标题:当事人网上预约立案被法院认定不超诉讼时效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下称美好公司)诉德御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御坊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美好公司发现德御坊公司擅自在其新浪微博帐号“德御坊”中使用了一幅美好公司的图片,侵犯其著作权,于2017年1月4日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申请了预约立案,并于2017年2月10日向海淀法院提交了书面起诉材料,要求德御坊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000元等。


德御坊公司主张,美好公司提出该案侵权证据保全公证的时间是2015年1月21日,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上的落款时间是2017年2月10日,提起诉讼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好公司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申请预约立案的时间可以视为其已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在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的时间可以视为其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时间,故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据此,法院认定德御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美好公司的著作权,并判决德御坊公司向美好公司支付经济损失2500元。


点评


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是否超出诉讼时效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较为常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美好公司首先通过网上进行预约立案,审核通过后向法院正式立案并缴纳了案件受理费,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起诉,故其提出权利保护请求的时间可以提前至其在网上申请预约立案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网上申请预约立案未通过、通过后未按时到法院立案或者立案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均不能构成一次有效的起诉,不能认定为其提出了保护权利的请求,也不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海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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