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四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庭审中,被告人辩称并不知道“大鸟”的名称,也不知道猎杀的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对此,法院认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予以公布,此点是社会大众所熟知的。四名被告人虽不明确知晓所猎杀“大鸟”的品种、保护级别,但明知所猎杀的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为满足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使用气枪猎杀,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严重损失,无论从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还是对野生动物的认知程度等,均不应认定四名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法院还在判决中认为,东方白鹳作为珍稀鸟类,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全球数量不足一万只,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态平衡的维持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本案被告人刘某、熊某某、杨某、李某四人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
法院还认为,必须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坚决杜绝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遏制对野生动物资源贪婪、无度索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以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以及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的司法担当,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