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谈论同业竞争问题其实有些尴尬,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指引》”)其实并未对同业竞争问题做明确要求。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做出合理解释。申请挂牌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格式准则仅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格式的要求,并非对挂牌条件要求。如果仅从文件表面理解的话,新三板挂牌并未要求挂牌公司需要解决同业竞争,仅要求按格式准则披露做出合理解释并出具承诺。下面我们仅就申报材料后仍未完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案例进行研究,看新三板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接受尺度。
一、案例分析
(一)东田时尚
东田时尚(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5日在北京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818.1818万元,法人代表李东田。李东田持有东田传播29.6486%的股份,为东田传播的实际控制人。东田传播的经营范围是:理发;美容(限分支机构经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管理咨询;销售美术品、日用品、五金交电;摄影服务;从事文化经纪业务;投资咨询;家居装饰及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服务;会议服务;清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东田传播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东田已经出具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东田及其控制的其他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将完成注销,或者李东田将持有的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东田时尚(北京)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而在东田时尚四轮反馈意见中仅第一轮问到了同业竞争问题,而主办券商的回复也比较简单,仅重复了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并未做深入的论述:
22、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东田传播存在同业竞争,且已有规范措施。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对该规范措施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针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东田传播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东田先生已出具《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李东田先生将于公司股票挂牌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东田时尚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方式消除同业竞争。目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大连东田造型有限公司、东田(上海)造型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已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予以注销的股东决定,相关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其余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收入和利润较公司同类业务均较小,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不构成实质影响。
从上面分析可知,在东田时尚案例中,股转公司对同业竞争容忍度比较高,只要出具限期解决的承诺函,股转公司并未追问。当然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东田时尚共4轮反馈,甚至到了第3轮反馈还有8个问题,是否因为别的问题太严重而导致审核员忽略了同业竞争问题我们不得而知。
(二)天学网
为避免同业竞争,百朗时代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
(1)公司固定资产和存货已由华夏有限收购,业务及人员已由华夏有限承接,本公司自2015年6月起,除收回部分尾款外,未来不再开展任何营业活动。
(2)本公司承诺自2015年12月1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的变更,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不再与华夏有限有重合。
(3)本公司承诺自2015年12月1日起,公司于两年内注销。
(4)本公司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仕芸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后续天学网的反馈意见中,并未有提到同业竞争问题。从天学网案例中来看,因百朗时代有后续尾款要收,不方便立即注销,因此承诺两年内注销。股转后续审核未再提出反馈意见,因此股转对客观短期内无法避免同业竞争,而是通过承诺一定期限内解决的思路是认可的。
(三)金豹实业
6、捷豹集团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1)捷豹集团主要产品包括汽车衬套、悬置系统、减震系统、进气管、集成射流泵、弹簧座等。此外,捷豹集团也对外代理销售部分金豹实业产品(主要为汽车三角窗、密封条、塑料饰件等),因此捷豹集团与公司存在销售上的同业竞争,但该类产品均直接或间接向金豹实业进行采购,捷豹集团自身也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类同的产品。
(2)捷豹集团代理金豹实业销售的外部客户主要包括:1)上汽集团及其子公司南汽集团;2)上海大众及其南京分公司。2013年10月28日,捷豹集团向上述客户发出《业务变更通知书》,声明自2013年11月起不再代理销售金豹实业产品,申请上述客户今后如有相关产品的采购需求,则直接与金豹实业联络并签订协议。但上述客户因自身供应商管理的需要,均反馈不同意业务变更。
(3)针对不同意业务变更的客户,捷豹集团暂时保留该部分业务的销售,但需按照与金豹实业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并承诺对上述保留客户销售的产品仅能从公司采购,且仅收取金豹实业对外销售价格的3%作为代理发货费用,并定期发出《业务变更通知书》,一旦客户同意变更,应立即将该业务转移至公司。
(4)捷豹集团违反上述承诺的,相关经营所得收益归属公司,同时向公司支付相当于上述收益一倍的违约金。捷豹集团股东陆兴宝、陆一敏承诺对上述收益及违约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5)此外,在陆兴宝、陆一敏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捷豹集团和金豹实业股权期间,金豹实业将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捷豹集团实行专项审计,核查捷豹集团是否违反《代理销售协议》的约定经营与金豹实业类同的产品,并在金豹实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每年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该专项审计结果。
金豹实业案例的尺度比较高,连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都没有,仅对捷豹集团业务进行了限制。本案例有其特殊性,存在同业竞争的关联方捷豹集团并不生产与公司同类业务,仅向公司采购产品并对外销售,公司也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做了一定努力,但是因客户原因,不愿意变更采购方,因此在短期内无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捷豹集团也出具了承诺,仅收取3%的代理发货费用,并不从中赚取利益,从这方面说,虽然未来存在同业竞争,但是并不会损害挂牌公司利益。
当然我们也应该清楚,所谓无法解决同业竞争,也是相对而言,若在IPO巨大利益驱动面前,相信要让客户变更供应商名称应该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只是新三板对同业竞争要求确实没有那么高,仅就同业竞争问题做充分披露,并就利益方面做合理安排,股转也能接受。另外本案例是2014年初新三板刚扩容的项目,是否还具有参考意义,我们还是需要谨慎看待。
二、总结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新三板对同业竞争问题要求确实没有IPO那么严格。天学网因其涉及同业竞争问题比较小,而且其存在期间仅做收款之用,不再从事相关业务,因此承诺2年内注销可以接受。而东田时尚案例中,其申报时还存在明显的同业竞争,公司并未就为何未解决同业竞争进行解释,仅承诺3年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但是反馈仅进行了一轮关注,回复中也就进行详细论述,也顺利挂牌。金豹实业因客观原因无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仅就无法解决的原因进行了详细论述,但是同时,存在同业竞争方捷豹集团也就同业竞争问题进行了安排,承诺仅销售公司产品,并且只收取3%的代理发货费用,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新三板对同业竞争问题的容忍度确实高于IPO,部分企业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方案是可行的;同时对于客观原因在未来也无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仅就同业竞争问题进行合理的安排,承诺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也有案例已成功挂牌。但作为中介机构,我们也应该注意,毕竟同业竞争问题将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能够100%解决是最好的,如果确实无法解决,也应当从无法解决的原因、未来解决的期限及方式、是否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应当保证,即使未完全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仍然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挂牌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