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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年前, 山东地矿前身ST泰复置入山东省地矿局矿业资产,但业绩承诺无法实现,补偿款一拖再拖。
去年3月,作为2012年借壳重组的承诺之一,山东地矿拟向其大股东山东地矿集团控制的莱州鸿昇发行股份购买金矿资产,重组方案经过六次修订。
但是很不幸的是,7月5日晚,山东地矿上述重组还是被否,公司股票自7月6日起复牌。
并购重组委2017年第3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审核意见为: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目前仅取得采矿权证,尚未取得项目立项批复等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审批许可,按期达产存在不确定性,且建设期持续亏损,不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什么时候借壳可以借的酷酷的,什么时候对赌可以赢?
上市公司并购资产,标的资产动辄溢价几倍甚至几十倍,交易对手由此往往能获得巨大利益。
相关条例:《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方应与上市公司签订明确可行的利润补偿协议。
山东地矿借壳过程。
2012年9月,ST泰复发布借壳方案,剥离原主营业务生物化工产品贸易。
同时向鲁地控股、北京正润、山东省国投、宝德瑞、山东地利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鲁地投资100%股权;
向山东华源、宝德瑞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徐楼矿业49%股权;向地矿测绘院、褚志邦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娄烦矿业40%股权。
上述资产合计作价18.05亿元,评估增值率为105.62%。
交易完成后,ST泰复直接持有鲁地投资100%股权,并可通过鲁地投资持有徐楼矿业100%股权和娄烦矿业100%股权。
根据对赌条款,鲁地控股、北京正润等八方股东承诺,标的资产2013-2015年度应分别实现净利润1.29亿元、1.57亿元和2.14亿元,否则将执行补偿协议。
除2013年业绩完成不用补偿外,标的资产2014年和2015年业绩均未达到盈利预期目标,并触发业绩补偿。
纠纷就此产生,并持续数年。
向未补偿的股东提起诉讼,并取得了终审胜诉
从股票市场的表现看,2017年07月12日早盘09时30分,山东地矿(000409)出现异动,股价大幅下跌7.91%,创一年以来新低(除权后价格)。收盘报价8.69元,跌幅5.85%。
最新的一季报显示,该股于2017年3月31日实现营业收入3.48亿元,净利润-2897万元,每股收益-0.06元。
虽然股价在下跌,但是参与借壳定增的股东经过频繁减持,聚益科系、辰信系两大集团套现超过10亿元,已经离场。
不过,上述股东并没有完全履行补偿义务,山东地矿向未补偿的股东提起诉讼,并取得了终审胜诉,但执行上却面临重重困境。
市场质疑,山东地矿在借壳上市的方案设计上,暴露了业绩承诺期与股票锁定期不匹配,导致业绩承诺方轻易“金蝉脱壳”的漏洞。
熊锦秋:如何落实业绩补偿承诺
为确保盈利补偿得以切实落实,资本市场研究人士熊锦秋有以下建议:
一是要将业绩承诺补偿追讨到位。
有些交易对手通过旗下控制的公司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获得上市公司股票,但后来其将旗下公司股权转让、或抽逃旗下公司资金将其掏成空壳,以逃避补偿义务,此类行为其实也是控制人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来逃避公司债务。
为此,要仔细甄别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特殊情况下可“刺破公司面纱”,直接向这些公司的控制人股东追讨业绩补偿责任。
二是要强化对逃避补偿承诺这种失信行为的约束。
按规定,证监会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时,需要查阅当事人的诚信档案,若有未履行承诺等信息,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当前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都设有行政审核程序,如果行政审核时严把诚信关,让失信者吃闭门羹,与此同时让守信者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如此就会形成对诚信的行政约束、激励、引导。
另外,应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此类失信者寸步难行、处处受限。
三是可规定所有并购重组交易对手所得股份的锁定期应与其业绩承诺期相对应。
本案重组有些交易对手持股锁定期为1年,而其承诺的是标的资产的3年业绩及补偿,如果交易对手所得股票在解禁后即抛售,那么要兑现其业绩补偿承诺就缺乏可靠保障。
即使交易对手不抛售持股,但若其把股票用于向第三方质押融资,那么这些持股也可能要先用于偿还质押方的债务,而不能用于业绩补偿。
去年重组新规对重组上市的交易对手持股锁定期有所优化,规定重组新进小股东股份锁定期24个月、大股东锁定期36个月,但其中仍然存在锁定期错配问题。
建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向交易对手发行股票,所有这些股票的锁定期应与其业绩承诺期相对应,承诺3年业绩,那么锁定期也至少为3年,承诺5年业绩锁定期也至少为5年。
而且交易对手所得股票一律不得用于向第三方质押融资,这些股票应质押给上市公司,作为交易对手履行业绩补偿的担保物。
四是依靠《刑法》打击逃避业绩补偿行为。熊锦秋认为此类行为的性质近似金融诈骗。交易对手在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时承诺得天花乱坠,等到需要落实业绩补偿时却逃得无影无踪,这不是金融诈骗又是什么?
熊锦秋查阅《刑法》,其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等七种罪名,上述行为似乎还不在七种罪名之列,建议完善《刑法》,将上述行为严重情形纳入金融诈骗罪之列,以有效惩治和威慑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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