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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哭着对我说,员工放弃社保都是骗人的......

三茅网  · 公众号  ·  · 2017-12-26 11:32

正文

来源: 中国人力资源


2011年12月15日,王小凤入职顺溜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入职后王小凤就签署了一则声明如下:


放弃缴纳社保声明


由于本人原因,主动放弃在北京办理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局规定的一切保险,由本人在公司领取保险补助自行办理,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不再要求公司为本人补办上述保险,如果由于本人的决定而引起社保局对公司的处罚,由本人负责。


公司就这样同意了 (心真大)

只按照每年的社保补助标准给王小凤发放补助。


万万没想到!15年9月,王小凤突然出手,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这要求公司必须的不能接受啊!于是经历了以下仲裁、法院一审、二审。


一审法院:员工放弃社保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不能支持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凤自己签字确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愿意每月领取保险补助,且公司提交的王小凤签字的工资表可证明公司确实每月向王小凤支付了保险补助,现王小凤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王小凤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可能行?!王小凤随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放弃社保无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我是老大听我的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王小凤缴纳社会保险,王小凤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王小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 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


因此,公司以王小凤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王小凤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支付王小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判决结果公司还是要付钱喽~


公司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实务分析】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这规定谁还不熟悉咋地。


但是总有些员工不想缴社保,放弃之后又反悔,问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事到底支不支持其实是颇具争议的。


(大家不要怀疑主动放弃社保这事是杜撰,现实中这事真不少,小编都遇到好几个HR来咨询了


各地处理方式都不同,跟小编来看一下吧:


一、北京做法:坚决支持经济补偿金


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做了明确: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二、浙江做法:坚决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广东做法:可支持经济补偿金,但不能搞突然袭击


广东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更有技巧性,他们既不纵容也不鼓励。因为不缴保险费这事还是劳动者主动要求的,不支持搞突然袭击,单位方面应给予改正机会(限期),若劳动者在解除前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实践中为30天左右),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客观地说,以北京、江浙、广东为代表的三种处理意见都没有绝对的对错,完全是裁判中的价值兼顾与权衡在实务中的体现。


法律不就是这样被玩坏的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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