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员工放弃社保又以未缴社保为由辞职,不能支持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小凤自己签字确认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愿意每月领取保险补助,且公司提交的王小凤签字的工资表可证明公司确实每月向王小凤支付了保险补助,现王小凤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王小凤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可能行?!王小凤随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放弃社保无效,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我是老大听我的
)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王小凤缴纳社会保险,王小凤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向王小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
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
因此,公司以王小凤签署声明为由拒绝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缺乏法律依据;王小凤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公司无需支付王小凤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判决结果公司还是要付钱喽~
公司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