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伦理与道德的分界
对于新闻伦理的定义,以往文献多指向新闻记者的职业定位、专业技能、操作规范、评判标准等内容,然而文字层面的概念辨析并非本文关注的重点——在讨论伦理的范围时,本文依靠其与道德的区分来划定界限。目前学界和业界大多将伦理和道德混用,并且也有学者认为在整个新闻事业岌岌可危的时刻,至少在实际应用层面,过细地区分伦理与道德,容易转移焦点、失之琐屑(王贺新和王天定,2011)。但我们认为,在中国的特殊环境下,追究新闻伦理与道德的差异很有必要,因为这种差异恰恰能以小见大、揭示关键要素的缺失。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认同“‘伦理’(ethics)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而‘道德’(morals)是宗教领域的用语,往往表现为各种戒律及其形成的道德体系”(帕特森和威尔金斯,1998/2006:2)。
伦理与道德的首要区别就在于,道德是约定俗成的,既包含类似于社会运行底线的消极义务
,例如不可杀人偷盗;
也有旨在塑造高尚人格的积极要求
,比如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等。然而,积极的道德要求,并非每个人都能做到,过于强调则容易导致对“道德理想国”的偏执向往,最终导致极权统治,或者使道德标准因为太难执行而形同虚设。而
伦理则不同,它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一般用来在道德选择发生冲突时提供更合理的解决方案
(展江,2010)。如前文提到的《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高考替考组织这个例子中,曝光替考组织、获得一手信息和证据是符合公共利益的,然而记者“卧底”并作为替考组织成员参加高考,却不符合职业伦理,并且也违反了法律。因而陈力丹(2015)认为,《南方都市报记者》的这种报道方式陷入了“目的正当、手段不正当”的功利主义境地,是以“小恶”对“大恶”,表面上是“伸张正义”,但更容易造成职业伦理[1]底线的沦丧,总的来说危害更大。在这样的选题上,报社和记者本应权衡利弊,以坚守伦理为先。
历年来此类涉及新闻伦理的事件,与仅关乎新闻道德的事件相比有明显不同——前者是富有争议性的、见仁见智的,对于事件中媒体和记者的选择是否妥当,也许最终也无法达成共识;而后者却有明确的、公认的评判标准——如“纸馅包子”之类的造假新闻,就是典型的道德事件,而非伦理事件(王贺新和展江,2011)。[2]
《透明度》栏目“纸做的包子”报道为假新闻
由是观之,“与其说伦理解决的是对与错的矛盾,不如说解决的是价值观之间的矛盾,并决定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出取舍”(展江,2010)。
这种伦理观运用于新闻事业,其作用表现在解决新闻传播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冲突
——包括权力、公众、媒介机构与个人的利益冲突;或者说,新闻伦理应该用于协调解决公共利益、政治利益及媒介或新闻从业者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期找到平衡与共识。
伦理与道德的另外一个重要分野是,伦理是人们行为的出发点,是内向的,是一套基本的原则体系
。它是人文科学的一种,在希腊哲学传统中,它是对行为背后的原则的系统研究,前提认定人具有自主性。
而道德是外在的,是对人们的行为实践的外在规范
。在拉丁语词根中,它与秩序、安排和组织联系在一起。
我们在此花费较多笔墨分析伦理与道德的差异,目的在于揭示新闻伦理的运用其实更近似一种理性选择——做何种选择的标准也并非固定不变,而应该根据新闻事件性质、情境的不同具体分析——而且,正如《媒介伦理学》(Media Ethics: Issues and Cases)一书所言,“对于新闻工作者来说,能够解释自己的伦理选择很重要”,因为新闻行业与其他所有行业都不同——记者的伦理选择是不能掩盖的,最终必须公诸于众接受检验(帕特森和威尔金斯,1998/2006:28)。在新闻领域,“伦理”与“道德”的差别就在于前者必定牵涉考量、判断、选择,因而必须要求自主性,后者则未必。[3]
正因为“伦理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之上的理性选择”(帕特森和威尔金斯,1998/2006:27),所以其对自主性的要求也是普适的。虽然从元伦理学的视角来看,普遍主义(universalism)与相对主义 (relativism)的分歧,为“构建一个全球适用的新闻伦理框架”增加了难度(纪莉和黄豫,2014),但是无论在哪个地域、哪种文化之下,新闻伦理都要求行为主体具有自主意志、自由选择的权利和空间,也即,伦理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自我约束机制,执行时必须出于自觉、自愿,否则就无伦理可言。出于恐惧而进行的“自律”,只能沦为一种自我审查(胡兴荣,2003;王贺新和王天定,2011;王贺新和展江,2011;郭镇之,2014)。
然而,新闻伦理的这个前提的实现,对中国媒体来说尤其困难——因为无论从哪个时间阶段上来看,中国媒体都未曾获得过自主性与足够的选择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