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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立法历程、草案亮点与各方观点

刑事参阅  · 公众号  ·  · 2020-10-23 12:50

正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

立法历程、草案亮点与各方观点


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主要从六个方面对刑法进行了完善,共修改补充30条。主要涉及的有六方面内容:一,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二,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三,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四,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五,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六,修改完善生态环境等其他犯罪领域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修正草案对一些社会关注的犯罪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拟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等。


01 立法历程


2020年6月28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正案草案共修改补充刑法30条,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和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


2020年7月3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0年10月13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进行二次审议。二审稿进一步完善金融犯罪规定,对刑法有关洗钱、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单位集资诈骗等规定作出修改补充;修改完善涉未成年人犯罪相关规定,包括拟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修改补充了冒名顶替、跨境赌博、有关兴奋剂违规等方面的犯罪规定等。针对社会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织密法网保护公民权益,通过相应条款的修改完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20年10月2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02 草案亮点


1.12至14岁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拟负刑责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审稿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方式: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二审稿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刑法拟明确规定监护、收养等人员性侵犯罪


针对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作了多处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


为进一步发挥刑法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草案二审稿加大对有关金融犯罪惩治力度。

草案二审稿修改洗钱罪,将实施一些严重犯罪后的“自洗钱”明确为犯罪,同时完善有关洗钱行为方式,增加地下钱庄通过“支付”结算方式洗钱等。

作上述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规定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含所有犯罪,“自洗钱”也可单独定罪。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

此外,草案二审稿针对新情况,补充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同时,加大对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处罚力度,并相应修改刑法第两百条规定。


4.拟对暴力袭警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为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草案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的行为增加单独的法定刑。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建议从法律上进一步加强对袭警行为的预防、惩治,修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依照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增加单独的法定刑。同时,针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严重暴力袭警行为,增加规定更重的处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见解。


5.将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认定为犯罪


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6.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拟入刑

草案拟修改赌博犯罪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近年来跨境赌博违法犯罪严重,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等,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经济安全。

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拟进一步调整开设赌场罪的刑罚配置,同时增加境外赌场人员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出境赌博犯罪。


7.拟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等入刑

草案针对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拟增加相应规定。
有的部门提出,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形象,破坏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严重损害运动员身心健康,建议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严重情形规定为犯罪。

针对此,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拟在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相应规定。

03 各方观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


尽管有个别地方是由于立法技术所致,但刑法修订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自身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发展、科技网络的普及,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刑法也需要应社会的需要进行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讲师孙道萃:


本次修改已有条文20个,新增条文10个,修改幅度非常大。且相比于《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不涉及刑法总则修改问题,而都是刑法分则具体罪的修改。这体现了“应修尽修”的理念,也反映了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对刑法的有效性提出了新要求。


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周光权:


高空抛物的解决,单纯的靠民法典或者刑法不能很好地完全解决,需要提高国民素质。我始终觉得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如果我们在一些管理措施上下功夫,高空抛物也可以减少。高空抛物这样的问题,民法、刑法要共同发力,另外社会管理、国民素质的提高,这些都要共同努力才能够解决。


吉林大学法学教授徐岱:


为及时回应民众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强化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职责而修订该条文值得肯定,但其中第二项“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规定过于宽泛,打击面过大。将失职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既违背了刑法谦抑观,也违背了刑法作为二次立法源于一次立法的立法原则。《药品管理法》和《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将此种行为规定为行政失职行为,刑法不能冒然介入。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韩轶:


立法机关将提升法定刑作为回应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多发的工具,并不一定会起到积极的预防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仅关注了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但未进一步区分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和用途,一概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加剧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融资风险。而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明显、民营企业生存艰难的背景下,对于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确实用于生产经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刑法不仅不应加大刑罚力度,反而应当予以适当的宽宥。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谢望原:


修正案第17条设立的“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仅仅迎合了某些舆论的趣味,却在本质上留下了诸多难以自圆其说的麻烦。该条规定只是保护“英雄烈士的名誉”,忽视了普通公民死者的刑法保护,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从技术层面讲,“英雄烈士”没有明确定义,概念含混,在适用上将造成困难。建议将此条调整为“损毁死者人格利益罪”,借刑法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


在部分个案中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是必要的,也是科学理性的。但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并不意味着刑罚的严厉适用。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我们仍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在作出调整时必须考虑到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尤其是在何种“特别情形”与“特别程序”下才可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来源:北大法宝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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