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理杂志
《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办,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集刊。舒国滢教授担任本刊主编,王夏昊教授、辛正郁律师担任本刊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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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首届“法思杯”论文和书评大赛颁奖典礼暨学术研讨会简讯

法理杂志  · 公众号  ·  · 2025-02-25 16:47

正文








首届“法思杯”论文和书评大赛颁奖典礼

暨学术研讨会简讯


2024年12月1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与中国政法大学《法理》杂志编辑部共同主办,成都国联学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赞助的首届“法思杯”论文和书评大赛颁奖典礼暨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法思杯”旨在繁荣学术、培育新人,为有志从事学术研究、富有科研潜力的研究型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来自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南开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澳门城市大学、奥地利维也纳大学、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清华法学》编辑部、《探索与争鸣》编辑部、《东岳论丛》编辑部、《学习论坛》编辑部等三十余所中外高校、科研机构、期刊编辑部的六十余名参会代表齐聚一堂。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大法律评论》主编汪雄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法理》杂志主编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雷磊教授,成都国联学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泽文分别致辞。


舒国滢教授指出,当今国内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仍存在一定“卡脖子”问题,需要新的一批与世界对话的青年学者,在国际上争夺中国的话语权。中国法理学人应当走向国际舞台,产出更多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作品。



雷磊院长指出,为青年学人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具有重要意义,法理学青年学人应当注重学术聚合体的发展,关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保持法理学研究必要的开放性以与其他学科对话,保持法理学研究必要的动态性以应对现实变化。



杜泽文总经理表达了对获奖选手的祝贺,表示将继续助力学术新人培养,促进学术繁荣。

颁奖典礼由汪雄主持,杜泽文宣奖。舒国滢、雷磊、杜泽文、《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徐雨衡、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学习论坛》编辑部副主任向长艳、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探索与争鸣》编辑部编辑孙冠豪、山东社会科学院《东岳论丛》编辑部编辑李亚东、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行政学院)《学习论坛》编辑部编辑张振华为获奖选手颁奖。论文组一等奖:赵泽睿,书评组一等奖:朱雨昕;论文组二等奖:姚禹辉、魏金荣,书评组二等奖:董安静、曾立城;论文组三等奖:孙嘉阳、徐辉、刘伟,书评组三等奖:吕思远、张诗媛、赵涵;论文组优秀奖:周志凯、王思远、黎健初、邓朝辉、朱羿臣、余昊迪、冯勇,书评组优秀奖:姚盛语、赵若彤、丁昊洋。



报告与评议环节,第一单元“法哲学与法的一般理论(一)”由徐雨衡主持。朱雨昕、赵泽睿、魏金荣、王思远、黎健初、赵若彤进行报告,泮伟江、王彬、范立波、裴洪辉、冯威、张焕然进行评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雨昕作题为《宪法如何规制风险——以阿德里安·沃缪勒的风险宪法理论为焦点》的报告。朱雨昕认为,宪法上的最佳原则要求在全面认知政治风险的基础上赋予各项风险以适当的权重和规制手段,实现最佳的风险存在水平和宪法运作水平。其适用需要回应模糊性、非理性和平庸性三方面的质疑,需要处理异质衡量、演化博弈、全面考量三方面的难点。作为一种规范性理论,宪法上最佳原则的建构虽有不足,却有助于挣脱宪法固定风格的枷锁,探索宪法规制风险的更多可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泮伟江教授从不同风险理论的比较出发,指出卢曼与沃缪勒在风险问题上立场的一致性以及内容的相似性,二者都对反对纯粹的预防主义,主张对风险的全面考察,这也突显了卢曼的风险理论与贝克的风险理论之间的较大差异。朱雨昕的书评展现了该书最为核心的内容与理论的优缺点,但在论证和形式的严谨性层面可以做更为细致地打磨与提升。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泽睿作题为《法律论证的递归式沟通模型——司法人工智能的信息结构范式》的报告。赵泽睿认为,从信息结构视角来看,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来源于法律程序塑造的沟通递归性。司法人工智能的积极意义与风险治理,也均需以人机交互嵌入司法沟通网络后给法律信息生成结构与法律信息流动结构造成的影响为切入口。



南开大学法学院王彬教授指出,该论文的优点在于打通了法学的法律论证理论与信息科学的递归逻辑之间的界限,观点新颖、论证严密。但因论文内容较为丰富翔实,建议拆分为几个细致的小点展开进一步论述。同时,根据“如无必要,勿增实体”的奥卡姆剃刀原则,有些技术领域的概念最好转化为法律领域的概念来表达以方便读者阅读与理解,进一步增强论文的可读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魏金荣作题为《重思法律规范性的惯例主义基础——基于一种理由的混合意志论》的报告。魏金荣认为,对于法律规范性问题,法律实证主义或惯例主义式的解说存在着明显困难。根据元规范性层面的流行观点,行动理由似乎必然来源于价值,因此不可能真正来源于惯例性的社会事实。通过在元规范性层面纳入并发展一种理由的混合意志论,惯例主义对法律规范性的解说可能仍然具有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范立波指出,法律规范性问题是法理学的大哉问,这篇文章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不仅仅是单纯地将张美露的哲学理论进行应用,而且对这种哲学理论作出了自己的进一步反思与修正。存在的不足是,作者过快地接受了混合意志论,没有提炼出张美露的基本原则,将问题处理得太过容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思远作题为《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动态实现模式之提倡》的报告。王思远认为,囿于立法语言的模糊性与变动性、立法的间接性以及立法的滞后性,法律明确性原则的静态实现模式不可能也不可欲,应提倡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动态实现模式。作为法律适用核心的法律解释活动是一种商谈过程,动态性正体现于商谈过程的三个维度:法官与立法者的商谈、法官与其他法官的商谈以及法官与公民的商谈。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裴洪辉指出,第一,纯粹的历史梳理与制度梳理对法律明确性原则的概念分析可能是无效的;第二,通过司法适用实现法律明确性原则的提法几乎已经否定了立法先决的基本原则,既然如此不如直接给立法先决的明确性祛魅,赋予法律明确性原则以新的意义;第三,有两个关于法律明确性原则的重要问题没有得到讨论,一是明确性的对象是法律人还是公众,二是明确性的标准为何。



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律与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黎健初作题为《“单一位阶结构”还是“双重链条结构”?——法律秩序层级结构之澄清》的报告。黎健初认为,“单一位阶结构论”偏离梅克尔、凯尔森的原意,而且不符合中国实证法的相关规定。更恰当的理解是,法律秩序是条件关系之链和废止关系之链交错组成的“双重链条结构”,它们由法律规范分别根据条件关系和单向废止关系依序排列形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冯威评议认为,本文关于静态意义上的法律规范表述不符合凯尔森的原文。并且把凯尔森的效力观念理解为一种成员资格问题,并不能体现凯尔森把效力作为一种应然范畴的理解。此外本文提到原则理论但是没有把原则理论与阶层理论结合起来。以及不能从凯尔森与梅克尔不支持单一阶层结构,就得出两人支持“双重链条”结构的观点。



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若彤作题为《“为权利而斗争”——耶林权利体系的探求》的报告。赵若彤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一书阐述了为抽象法律和具体权利的斗争,以及目的理论和法感理论。耶林的权利体系强调个体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提倡民众的是非感与国家制度的适配性,以及在非诉讼解决方式中保持斗争精神。耶林的理论为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利的探讨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方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张焕然指出了文章存在的一些不足。一是文题有些不符。二是二手文献引用过多。三是对耶林思想的线性演进发展模式的总结是不正确的,对于耶林思想阶段的划分可以分成“前批判阶段”与“批判阶段”。四是把普赫塔“概念金字塔”当做概念法学的代表有失偏颇。五是缔约过失理论与权利理论的强行关联有些牵强。



第二单元“法哲学与法的一般理论(二)”由向长艳、张振华主持,张诗媛、徐辉、丁昊洋、姚盛语、周志凯、曾立城进行报告,马驰、汪雄、赵静、吴然、张峰铭、吴国邦进行评议。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张诗媛作题为《重新审视社会规则理论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法律的概念〉书评》的报告。张诗媛认为,从元理论选取的角度,在法律实现社会秩序的立场下重新判断社会规则相较于法律命令的概念优势,再进入两种理论实现模式的比较,虽然哈特未能明确如何从社会事实中得出规范性的过程,但后续理论提出的“集体意向性”等解释进一步完善了哈特理论的实现过程。因此,社会规则理论仍得以作为对法律命令说的有效批判,形成一条更能够满足法律规则实现社会秩序的路径。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驰教授指出,能在本科期间理解法哲学的经典著作并进行书评写作十分可贵,但文章在对哈特核心理论的把握、对奥斯丁理论的还原以及写作技巧方面尚有提升空间。



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法律与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徐辉作题为《作为理念的“法秩序统一性”——基于法哲学层面的澄清与辩护》的报告。徐辉认为,对于法秩序统一性冗余论的批驳将通过澄清该概念在法哲学层面的内涵——“法秩序统一性”是法律认识的先验理念——来实现。在对象层面,“法秩序统一性”保障了法律规范在可能经验世界扩展中的统一,并由此预设了开放的法秩序存在,使得不同专业的规范得以在同一法秩序下获得统一。在方法层面,“法秩序统一性”在奠定解释方法统一的同时,也限制了法律解释,成为了法教义学和法理论的公理和追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大法律评论》主编 汪雄指出,文章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本体论的界定不清晰,在驳斥本体论理解的情况下,后续论证中又出现了一些经验方面论据。 其次,该文章层次过于抽象,哲学术语概念过多,读者很难跟上作者的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丁昊洋作题为《为拉德布鲁赫公式辩护——评罗伯特·阿列克西〈法概念与法效力〉》的报告。丁昊洋认为,阿列克西通过正确性论据、原则论据与不正义论据构建起了较为完整的非实证主义法概念,但是上述三个论据不仅需要进行重新排列以逻辑自洽,而且正确性论据指向的道德内涵也过于宽泛,需要限缩至“关涉统治的法治道德”,对于不正义论据则应当补充基础的分析性理由。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赵静指出,本文对拉德布鲁赫公式本身以及背景的详细论述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主题。理解拉德布鲁赫公式离不开对拉氏本人的哲学思想背景,同时也建议作者可以在后续的研究中补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拉德布鲁赫公式的认识。另外可以在文章的结尾着着重说明本篇书评的突破与创新之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姚盛语作题为《目的作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体现——耶林目的法学思想重构》的报告。姚盛语认为,耶林的目的法学思想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法律如何突破教义学概念的封闭体系再回到内部实现自我更新的动态循环论。并且,以其“目的”为中心,在这一社会功利主义的脉络下,耶林的理论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思想更为接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吴然指出,本文基础工作扎实,梳理清楚,但围绕耶林目的法学思想中“目的”和“法权感”等概念的分析较为分散,以至于对其目的论法学思想不能进行较好的评价。建议可以进一步围绕这些概念的来龙去脉进行细致地整理、分析与评价。



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志凯作题为《威胁权与工具主义惩罚理论》的报告。周志凯认为,可以通过诉诸个体(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其二阶权利所享有的真诚威胁权,来说明个体落实威胁(即惩罚)的权利,而后诉诸一定条件下的个体所负担的救助义务,使得个体有义务以一定的方式行使前述权利,来说明国家何以享有惩罚的权利。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讲师张峰铭指出,写作应当注意详略得当,文章整体在不必要的地方着墨太多,而关键的第二部分论证则略显粗糙。在第二部分之中,作者所辩护的方案与其所批判的同意理论的区别是什么不够清晰,如果该理论只能被诠释为一种同意理论,那么它就是失败的。另外作者提供的方案需要能够解释罪刑相称原则。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曾立城作题为《纯粹法学说的科学性证明》的报告。曾立城认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说以法律科学的建构为理论意旨,由此形成关于法律与法学的双重纯粹性主张。但是我们有理由拒绝一个排斥价值判断的法学,否则法学不仅丧失实践价值,还可能倒向价值多元或者权力专断的立场。此外,纯粹法学说可能面临还原论与非还原论两种相反的解读方向。



维也纳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法理》编辑部编辑吴国邦指出,第一,本文缺乏对崩溃命题的关注,在处理好崩溃命题之前,对凯尔森的思想进行片段式的研究可能会没有意义。第二,凯尔森对基础规范性质的界定经历了先验逻辑预设到拟制的变化,本文存在对两种基础规范的混用。第三,本文通过客观性、精确性来说明科学性,但对于为何采取这种科学观缺乏明晰的交代。第四,静态体系与动态体系不是孤立的理论工具,而是韦伯意义上的理念型。


第三单元“法学方法论”由张振华主持,吕思远、姚禹辉、余昊迪、孙嘉阳进行报告,杨贝、朱明哲、陶旭、秦锋砺进行评议。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师资博士后吕思远作题为《法律论证之外的〈法律论证理论〉》的报告。吕思远认为,普遍实践论辩是方法论元理论视角,旨在为各种法律论证规则提供证立基础;特殊情形命题由于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展开,所以是对法概念论的一种探讨;法律论辩部分处理法律适用中的规则与要求,因此可以置于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杨贝指出,法律论证理论不同于法律方法,二者并非相互包含的关系,它们具有不同的产生历史、哲学立场和概念立场,因此这种对全书框架的切分尚有可商榷之处。另外,说理是高度情景化的活动,而论证理论提供的论辩规则确实无法在实践中完全实现,而更多是提供了用以靠近的目标。从个人研究立场来看,修辞学或许提供了更为场景化、也更贴合实践的说理手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姚禹辉作题为《法典的概念辨析:完整性、体系性或双重基本性》的报告。姚禹辉认为,现有研究把“完整性”与“体系性”当作法典的核心特征,无法充分说明法典与非法典形式制定法的区别所在。一种基于法典编纂客体与法典自身的“双重基本性”理论或许提供了更好的说明方案,并能有效回应当下法典编纂中的诸多实践问题。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讲师朱明哲指出,文章具有一定原创性,但是在严谨性与重要性上尚需打磨。需要更加明确文章的研究进路,对一些基于直觉的判断做出更多说明,并思考如何为法典讨论之后的学术理论做出持续性的贡献。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余昊迪作题为《何时需要法律解释?——为错位性命题辩护》的报告。余昊迪认为,“何时需要法律解释”的“明晰性原则”受到了内部批判与外部批判。外部批评从哲学诠释学和法律论证学出发尝试在逻辑意义上证明法律解释的普遍性,但实际上却误解了明晰性原则所预设的“法律解释”观念,仅产生名义冲突而非实质冲突。内部批评从逻辑缺陷、主观判准缺陷以及正当性缺陷三个角度指出了明晰性原则的理论困难,迫使后者不得不作出修正。修正后的明晰性原则以“典型事例”作为规则清晰性的判断标准,并促进了法律解释的程序化。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 《法理 》编辑部编辑 陶旭指出,第一,文章在解释的对象上需要予以进一步明确,法律解释是对“意义”的澄清,而非对“概念”的澄清。第二,需要区分作为内心活动的解释与外化的论证义务,法律适用者对文本的解读是自己的活动,只有一种解释结果时,不意味着不存在论证义务。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嘉阳作题为《论“社会框架”在我国司法裁判中的运用》的报告。孙嘉阳认为,“社会框架”作为司法裁判中的一种社会科学用法,具有为确定案件事实提供背景的独特功能,并能够在我国司法裁判中获得运用。“社会框架”服务于事实认定领域,在理论层面遵从依法裁判立场,在实践层面可以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进入我国司法裁判。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研究人员、《法理》编辑部编辑秦锋砺指出,从决疑术的角度来看“社会框架”可以为社会事实为何能影响司法裁判提供解释。论文对“社会框架”的解释与掌握较为清晰与充分,但在我国为何引入“社会框架”的论述上还不够完整与充分,概念之间也可能存在使用混乱,建议加强引入必要性的论证以及更换部分概念的表述方式。



第四单元“部门法学方法论”由李亚东主持,冯勇、朱羿臣、邓朝辉进行报告,郑曦、宋旭光、黄尹旭进行评议。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冯勇作题为《刑事司法证明中的最佳解释推论——以论辩理论为视角》的报告。冯勇认为,寻求最佳解释的过程并非单主体的认知过程,而是主体间的言语交际过程,需要以一种显性的、外化的方式进行证立,通过动态性的论辩活动形成共识,这意味着最佳解释推论势必会遭遇反论,是一种可废止的推理模式。以论证型式为工具对刑事司法证明中的最佳解释推论进行刻画,对相应的批判性问题进行回答,可以展现以主体间言语行为为基础的论辩过程。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认为,该文主要借助逻辑学的方法来探讨刑事证明中的最佳解释问题,但其内容主要是对最佳解释推论的展开进行研究,对于逻辑学中的最佳解释推论与刑诉法的具体结合仍有待加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朱羿臣作题为《刑事疑难案件中图尔敏论证模型的适用研究》的报告。朱羿臣认为,为了解决刑事疑难案件中形式逻辑引发的论证难题和提高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可以引入以非形式逻辑著称的图尔敏论证模型。通过论证展现该模型的多样化、多层次、动态性和延展性的多中心论证结构,从而克服形式逻辑的固有缺陷。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旭光副教授指出,从学位论文的考核标准出发,这篇论文颇为出色,值得肯定,若以发表为追求,则需要进一步在文章篇幅、论证结构、各章节联结过渡等谋篇布局上进一步优化,还需要在图示说明等细节方面继续下功夫。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邓朝辉作题为《个人信息竞争法保护理据再进——完整场景中的利益层次衡量》的报告。邓朝辉认为,价格福利说、非价格福利说、独立福利说和选择自由说等既有观点作为个人信息竞争法保护理据皆具有一定缺陷,应当采取一种完整场景中的利益层次衡量。利益衡量层次为:当事人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上位利益。以利益层次衡量理论为全新支点,个人信息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性也能从内外两个方面得到完整揭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尹旭指出,以利益层次衡量这一新支点对个人信息竞争法保护的正当性问题进行分析值得肯定,但不能简单地仅因两类领域中的利益内容存在交叉就对跨部门调用法律给出肯定性意见,不同法律功能定位上的差异也是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思考面向。


第五单元“法理论与法律史学”由孙冠豪主持,赵涵、刘伟、董安静进行报告,王新宇、郑玉双、谢晶进行评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涵作题为《烙印之上:从“妇女介入”的视角重新打开历史——评〈信用女士:18世纪新英格兰城市的妇女、金融和法律〉》的报告。赵涵认为,作者解构了传统“父权制”历史书写的模式,强调了妇女在家庭内外的广泛活动,并指出她们不仅参与日常琐事,还在商业谈判、债务诉讼等方面展现了卓越的能力。这些发现挑战了“男主外、女主内”的刻板印象,证明家庭早已是男女共同参与的公共场所。本书对于当下关于历史上女性身份和地位的研究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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