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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元卖执照,换来拘役加罚金——文昌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文昌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1-22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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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钱如同登山,守法是那稳固的基石。若妄图舍弃基石,抄捷径攀高峰,必将失足坠落。只有步步踩实守法的台阶,才能稳步登上财富的巅峰,领略无限风光。

——“哥昌”致读者



有些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伪造或买卖营业执照、结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下面一起来看看文昌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被告人林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误入歧途:贪婪诱惑下的抉择

在2021年的初夏,阳光炽热的五月,林某的生活轨迹因一次意外的决定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他接到了一个来自老蔡(一个已在法律边缘游走并付出代价的人)的电话,电话那头,老蔡的声音带着不容置疑的急切,邀请林某参与一场看似简单实则暗流涌动的“生意”。

老蔡精心策划,将林某带至繁华的广东省深圳市。在那里,林某被告知要使用一份精心伪造的房屋租赁协议,注册两家公司。

林某起初对此心存疑虑,但在老蔡巧舌如簧的劝说下,他最终妥协,签署了那些文件,看着两家公司在法律的缝隙中悄然诞生。随后,林某将新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甚至是银行账户等关键资料,像商品一样交给了老蔡,换取了2200元的报酬。这笔钱,对他而言,既是诱惑也是深渊。

回归正轨:法律威严下的悔悟

时间如白驹过隙,转眼到了2022年的冬天。公安局一通电话如同惊雷,打破了林某平静的生活。在法律的威严面前,林某选择了面对,他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自首,迈出了回归正轨的第一步。

时间继续向前,到了2024年的春天,4月9日,当公安局民警再次通过电话传唤时,林某没有逃避,他再次选择了配合调查,用行动证明了自己的悔过之心。

在这段漫长的日子里,林某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行为,他意识到,那2200元不仅是违法所得,更是他对社会诚信与法律尊严的一次严重践踏。于是,他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这笔违法所得,希望能以此减轻自己的罪行。

法庭审视:正义与悔悟的交织

在一个春日午后,法庭内庄严肃穆,一场关于正义与悔悟的故事正在上演。故事的主角,林某,站在被告人席上,面对着法律的审视,心中五味杂陈。

审判员缓缓开口,讲述着林某的过去与现在,如同一位智者,在讲述一个关于选择与后果的寓言。法院认为,林某,一个曾怀揣梦想的青年,却在贪婪的诱惑下,走上了出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不归路,以此来换取短暂的非法利益。这一行为,如同在法律的织锦上撕开了一个口子,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也触碰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林某在案发后,没有选择逃避,而是勇敢地站了出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一举动,如同黑夜中的一束光,照亮了他回归正途的道路。法院认定,林某的行为构成自首,这是他深刻认识错误、勇于承担后果的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展现出了真诚的悔过之心。法院表示,这样的态度值得肯定,依据法律可以对他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因此显得尤为恰当,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人性的温度。

此外,林某还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2200元,这笔钱,曾经是他心中难以言说的痛,如今成为了他洗心革面的证明。这笔钱被缴存至财政性资金账户,将用于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仿佛林某以另一种方式,为社会做出了微薄的贡献。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法律规定,考虑林某的上述情节,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律之盾:营业执照的守护与警示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是企业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给市场主体用来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将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增强防范意识,切莫图省事、贪图蝇头小利,反成犯罪分子“帮凶”。



撰稿:林茂

责任编辑:王雪晶

审稿:何启程 黄丽洁


注:本图文由文昌法院编辑发布,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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