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于刑事审判而言,此言尤甚。
幸运的是,在法官助理的通关路上,
我有一位特别“较真”的带教法官,她总是把“要讲事实、讲证据,要回到卷宗材料去找寻答案”挂在嘴边
,时时耳提面命。让我慢慢理解“100-1=0”的道理,这份协助办案的试卷是没有99分的。
犹记得,在一起利用电商平台贩卖麻精药品的二审刑事案件中,上诉人辩称其向他人出售“聪明药”是出于医疗目的,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卖药还是贩毒?上诉人的辩解有无道理?具体应当如何审查判断?带着这些疑问我求教于法官。
“上诉人是否明知贩卖的‘聪明药’具有毒品属性?”
“上诉人是否明知贩卖对象系吸毒人员或者被用于非法用途?”
“一审判决是否符合罪责刑相一致?”
问题层层递进、环环相扣,解题的过程便如拨云见日。
也是这次,我真切感受到何谓“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原来很多结论并非理所当然,
只有静下心反复推敲、思考、检验、完善,才能经得起细节的追问
。
根据来源渠道、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对象等,我们认为,上诉人贩卖的“聪明药”含有莫达非尼成分,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双重属性,用于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属于药品,而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则属于毒品。上诉人出于非医疗目的,通过电商平台发布代购广告,向不特定人员兜售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莫达非尼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在一个个看似平常又暗含玄机的案件中,我深刻体会到,
审判辅助的加法怎么算
?重点在于
细致入微,精益求精
,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