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 叶青 北京报道
3月31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将正式上市豆粕期权合约,我国商品期权时代即将拉开帷幕。做市商制度是商品期权交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市商准入条件、权利义务、评价管理等问题成为市场各方的热议焦点。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大商所相关负责人。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豆粕期权交易采取做市商制度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是期权市场有效运行和客户达成期权交易的内在需求。客户为对冲风险、锁定利润,需要在多个合约上进行组合策略交易,有套保需求的客户须在非平值附近合约上建仓以满足保值需求,要求期权合约能覆盖一定的行权价格范围。
与此同时,由于有部分客户在实际交易中多选择平仓而非行权,因此要求期权合约具有流动性以满足在市场发生变化时标的客户的平仓需求。但无法与上述“内在需求”相适应的是,同一标的期权合约的一系列行权价格、看涨和看跌期权并存,易产生期权合约流动性不足、部分合约不活跃等问题,不利于期权市场的平稳运行。
为此,大商所在豆粕期权市场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利用其自有资金为市场提供双向报价,在客户想卖出期权时充当期权买方,客户想买入期权时充当期权卖方,为客户提供更多更优的合约选择,满足客户交易需求,为期权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
该负责人表示,为有效监督做市商合规有效开展做市业务,大商所制定了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对做市商准入条件、资格管理、权利义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既能鼓励和支持做市商按要求履行做市义务,又能加强做市商监管、促进期权市场平稳运行。
此外,在做市商准入条件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大商所对做市商申请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做市商应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单位客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的经验,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在做市商义务方面,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做市商须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连续报价和回应报价义务,即做市商在协议约定的合约上不断进行持续报价,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同时对客户询价请求进行回应,并以自有资金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买卖要求。
由于目前中国商品期权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交易经验有所欠缺。因此,交易所在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同时对做市商期权交易手续费实施减收优惠,以鼓励和支持做市商更好的履行做市义务,提高其开展做市交易的积极性。大商所负责人介绍,为保障做市商业务的顺利开展,大商所在做市规则制定、做市商遴选、仿真交易等方面开展大量工作。
同时,多次进行豆粕期权做市商合作测试和仿真交易活动,对做市商规则制度、技术系统和业务流程进行了充分检验,也为有意参与做市交易的相关机构提供了系统和策略测试环境。期权上市后,交易所将视期权、做市商制度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持续促进做市商合规有效开展业务,为期权市场提供流动性,满足客户交易需求,促进豆粕期权的平稳上市和有效运行,更好促进期权市场功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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