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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消费者报用了14个案例,来说明商家“哄抬物价”,是会遭到市场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的。可当我看完这14个案例后,总觉得有点不对劲,尤其是这“哄抬物价”的标准,各地市场管理部门判别的差异很大。
文章首先指出,疫情防控形势下,一些商家在进货及销售成本,并未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哄抬蔬菜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严厉查处。对此背景,我是完全的赞成。
当下新型冠状病毒肆虐,我国正在万众一心,努力遏制疫情蔓延。值此特殊时期,以“封”为标志的各项硬措施,全面展开。而被“封”在家的公众,若是基本的生活保障出问题,那就只有恐慌了。毕竟,有句话说的好,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嘛。
基本生活保障的重要内容就是蔬菜与粮食。就如消费者报文章所说的那样,一些商家在进货及销售成本,并未大幅提高的情况下,哄抬蔬菜价格。这句话是有明显的错误的。如果是垄断商品,如果是国有企业经营,这蔬菜价格可以以进货和销售成本为基础,再加上适当的利润,来确定销售价格。然而,要是非国有商家,又是非行政确定价格,那么,这商品的销售就该是“随行就市”了。
“随行就市”而已,要是对此认定为“哄抬蔬菜价格”,必须要有明确的量化标准。至于说如今的“行情”,这不用说,遏制疫情的特殊时期,市场上只有极个别商家营业,销售的商品也只能是生活必需品。比如说,蔬菜、粮食,通俗来说,就是说柴米油盐酱醋茶等等商品了。关键是此特殊时期,商家所能销售的存货必定是少,而重新进货却存在着诸多成本的“暴涨”。
我之所以说“暴涨”,一方面是因为限制人员流动后,能够劳动的人极大减少,如此人员成本大增;另一方面就是运输成本、进货成本都会因为各项“封”的硬措施,而上涨。尤其是,如今的营业场所,防疫措施必不可缺。如此以来,除销售完存货后,新进货物,包括蔬菜,其成本肯定是大幅提高的。
到此,这商家销售的蔬菜等商品,能不涨价吗?对了,市场监管部门用的是“哄抬物价”。看消费者报的这14个案例,我发现这“哄抬物价”的标准非常乱,有涨价692%的,有涨价39%的,给人的感觉,完全就是市场监管部门自由裁量而已。
比如说,上海家乐福徐汇店,1月28日,在春节疫情期间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油麦菜、菠菜等15个品种的蔬菜,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的情况下,该店于1月26日至28日期间仍然多次上调部分蔬菜销售价格,且价格涨幅较大,涉及品种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1月29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抓紧对该案立案查处,并于1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进货价无明显浮动,这显然就是行政思维了。的确,进货价浮动不大,但是,这正月里商家营业,人员工资不得是3倍嘛;特殊时期,人员的交通、防疫费用呢?尤其是员工疫情风险加大,商家可能承担的费用;当然了,还有商场需要增加的各项消毒成本等等。如此测算下来,进货价浮动不大,可是经营成本的增加却是大幅提高的。
而因此不顾实际经营成本,一味的用进货成本判断,很显然是不够的。再者说了,这些新鲜蔬菜,刚上市价格高点,可到了下午,蔫下来还能有高价吗?这些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等等都存在销售价格的波动,不能仅仅看新鲜时的价格,而应该考量平均价的。刚上市,与进货价相比,零售为692%,那么到了下午,不新鲜了,或许价格会跌到“白送”的程度,甚至只能扔掉了。
不知道市场监管部门到底希望商家按照啥价格销售呢?要知道,若是没有足够的利润吸引,商家亏损经营的话,关门就是迟早的事情。或许行政可以强制,那就得行政给商家足够的补贴,以确保“薄利”。
相比上海这商家的大涨幅,还有差价率39%的重庆巫山县燕丰超市。1月27日,重庆市巫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管巡查时,发现巫山县燕丰超市涉嫌哄抬商品价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金龙鱼楚珍软香米,规格为10kg/袋,零售价78元/袋。而该超市管理系统显示该商品进货价为56元/袋,零售价为60元/袋。当事人将大米零售价从60元提高到78元,提价幅度为30%,商品差价率为39%。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哄抬商品价格,巫山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进货价是56元/袋,零售78元/袋,被市场监管部门判定商品差价率为39%,认为有“哄抬商品”价格的嫌疑,立案查处。看来,这市场管理部门真的是“不食人间烟火”了。超市营业,人员成本、水电费、房租和各种税费,还有商品的损耗等等,这些成本费用难道凭空付出吗?何况,值此特殊时期,运输费用、人员加班工资和防疫费用,总不能不考虑吧。
差价率39%就成了哄抬物价,那差价率30%,20%,到底是多少才能让“官老爷”们许可呢?才能让“官老爷”们认为是合理的售价呢?就是不清楚,这家超市若是亏损了,市场管理部门是否会补贴呢?相关部门是否会少收点税,少收点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