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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干这种事获利超5000元即可入罪

上海交通广播  · 公众号  · 上海  · 2017-05-10 17:36

正文


“两高”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 五千元以上 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了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等等。


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规定的 “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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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情节特别严重” 的认定标准,也即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数量数额标准。 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 五万元以上 的,即属 “情节特别严重”


✦严重后果。 《解释》将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规定为 “情节特别严重”。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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