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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湟城塘村存在多处违建抢建房屋!

连州发布  · 公众号  ·  · 2021-05-05 20:13

正文


2020年,因我市体育中心征地拆迁、兴建及“一江两湖”项目的建设,连州镇元潭村委会湟城塘村村民嗅到了整村拆迁的趋势,在一年里扎堆抢建房屋。5月5日上午,记者在湟城塘村看到,在村民的组织下,现场有不少工人正在进行违法建设。


据了解,连州镇政府于2020年9月24日对湟城塘村的违建抢建情况进行了航拍并发布公告,告知村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多次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效果不佳。据悉,自2020年6月份以来,连州镇元潭村委会湟城塘村不断出现村民扎堆抢建房屋情况,目前发现存在违章新建房屋多处。为推动开展我市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从重打击和有效遏制村中违法建设的歪风邪气,规范农村建房秩序,经连州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于2021年4月7日起,实施对湟城塘村内违章建房的拆除工程。执法人员已于2021年4月28日拆除一处违法建设用地。


违法建设不仅破坏了城市形象,也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治安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下一步,连州镇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重拳出击依法整治,坚决遏制违建抢建违法行为。


注:2020年9月连州镇元潭村委会湟城塘村航拍图

注:2021年3月连州镇元潭村委会湟城塘村航拍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来源:连州新视界;实习记者 :范婷婷 黄楚森 ;通讯员 陈记文

编辑: 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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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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