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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疼痛难忍,医生到底应该怎么做?法律人这样说……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08 17:18

正文

要厘清本案各方的责任,还得回到产妇是不是危重病人,如果是必须紧急救助的危重病人,医生无法获得产妇家属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医生也应当依法对患者采取紧急救助措施。


文 | 于伏海

来源 | 于伏海的法律博客


律友

这两天这件意外的争论观点各异。但是,目前的观点都没有说到问题的关键,我认为“谁应对进入产房的产妇承担照顾与护理责任,谁就应当承担责任”。


于伏海: 我的观点是,上述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不过仅限于常态行为,比如产妇从病床滚落下来受伤了,这种情况,谁承担照顾和护理义务,谁承担责任。因为义务人存在一定的过失或者过错。


但是,就本案而言,应该没有人想到她会跳楼。 对医护人员来说,以前从来没有过这种案例,医护人员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产妇会因为疼痛而跳楼;对家属来说,生孩子虽然痛但总得来说是快乐着,也同样没有人会想到她会跳楼。所以,跳楼对产妇以外的所有人来说只是个意外。就产妇跳楼而言,无所谓谁对谁错。


既然如此,那是不是医生和家属都不用为产妇跳楼承担责任了?


当然也不是这个意思了, 本案中,产妇之所以跳楼,是因为无法忍受疼痛。这就需要查明,产妇忍不住疼痛,医生有没有义务和能力通过医疗手段缓解或者治疗疼痛?缓解或者治疗疼痛的措施要不要家属书面同意? 如果家属不书面同意,医生有没有义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医疗措施?


1

医生有没有义务和能力通过医疗手段缓解和治疗疼痛。


客观来看,产妇的有些疼痛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对产妇来说,如果采用医疗手段缓解或者治疗疼痛,那恐怕对胎儿不利,所以,产妇的疼痛应该是无法避免的疼痛,一般情况下,医生不应对产妇的疼痛进行医疗干预,比如采用麻醉的方式或者口服止疼药。当然,医生可以通过语言交流等方式鼓励产妇,告诉产妇一些通过自身力量战胜疼痛的方法等等。


2

产妇本人要求医生采取一定的医疗手段(比如剖腹产)缓解疼痛或者减少疼痛的时间,医生应当不应当听从。


(1)一般来说,医生可以根据医疗知识和经验来判断到底需要不需要采取剖腹产的措施,如果经过诊断认为必须采取剖腹产,那即便患者本人不提,医生也应当决定采取剖腹产。


(2)如果经过诊断认为不用剖腹产,即使产妇本人要求剖腹产,医生也可以决定不采取剖腹产。




3

产妇本人提出剖腹产,医生经过诊断认为不需要,产妇疼痛难忍而跳楼,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


这个要看医生的诊断符合不符合诊疗规程,有没有尽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诊疗义务。 如果医生严格按照诊疗规程进行诊断,尽到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诊疗义务,医生的医疗行为构不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侵权,那医生不用为患者因为疼痛难忍而跳楼承担责任。否则,医生应当承担责任。


4

医生经过诊断认为确实需要剖腹产,产妇本人也同意并签字确认,但是家属不签字同意,医生未依据上述法条的第三层意思为产妇施行剖腹产手术,产妇疼痛难忍而跳楼,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这就又回到我上面得出的结论了:


如果产妇是急危病人或者危重患者,必须进行剖腹产才能得到救助,医生应当采取剖腹产等紧急救助措施,否则,医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产妇不是急危病人或者危重患者,医生可以不采取剖腹产等紧急救助措施,即使产妇因为疼痛难忍而跳楼,医生也不用承担责任。




律友

代理人要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行动。如果代理人违背委托人人的意愿,该授权委托书应当视为自动失效,当两人出现矛盾时,以委托人的意愿为准。加之在待产区监管保护不力,医院对本案损害后果有一定责任。


于伏海: 我的观点是,依据《医疗管理条例》第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5条,一般来说,医生实施手术等医疗措施,必须征得患者近亲属(或者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因此,即使患者没有给其家属出具授权委托书,患者家属如果同意医生的医疗措施,完全可以自己决定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不用患者授权;


而对医院来说,“必须征得患者家属书面同意”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实际上等于是说医院要实施手术等医疗措施必须获得家属的书面授权,这就意味着,在处理重大医疗事务上,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权是法定的,患者家属代理患者处理重大医疗事务的权利也是法定的。因此,本案中,产妇有没有给其丈夫出具相关书面授权委托对厘清本案的责任意义不大。


要厘清本案各方的责任,还得回到产妇是不是危重病人,如果是必须紧急救助的危重病人,医生无法获得产妇家属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医生也应当依法对患者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步骤如下:


第一步,经治医师必须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第二步,经治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律友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定,医院对于待产的产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


于伏海: 我不同意这一观点。 马某死亡的原因是其本人在医院跳楼自杀,引起其死亡后果的危险来源于其自行跳楼,对此“危险源”,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医院和医护人员是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因此,医院对马某跳楼自杀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即使马某脱离了医护人员的视线,医院也不用承担责任,因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马某完全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可以在医院容许走动的地方走动,医护人员没有义务时时刻刻紧盯者一个患者的一举一动。此外,在发现马某跳楼后,医院对其进行了施救,即在发生突发危险后,作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医院,已经尽到了防止和制止损害扩大的可能性的义务。


本案中,判断医院和医护人员有没有责任,还得看医院有没有义务和能力干预产妇的疼痛,因为产妇跳楼的原因是疼痛难忍。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医院必须干预产妇的疼痛。


如果产妇自行提出要求医护人员干预自己的疼痛(比如采用剖腹产手术),医院有没有义务听从?这个需要医生先诊断,后判断。 经过诊断,医生认为必须采用必要的医疗措施干预,那医生可以听从产妇的请求;反之,医生可以不听从产妇的请求。在这个先诊断后判断的医疗过程中,医生如果没有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违反诊疗规程,导致判断失误,本来应该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却因为判断失误而没有采取,此时,医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如果采取了必要的诊疗措施,患者的疼痛就可以得到缓解,而且根据以往经验,采用一定的治疗措施比如剖腹产确实可以缓解产妇的疼痛,产妇疼痛缓解了,那产妇就不会跳楼了。



如果医生认为必须采取干预疼痛的医疗措施,比如剖腹产,在实施手术前,医生必须获得产妇家属的签字同意,如果无法获得家属的签字同意,医生也是可以开展手术的,但是必须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第一步,提出医疗方案


第二步,取得医院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的批准。


第三部,实施手术。


当然,这也只是医生的一种权利,不是医生的义务,也就是说,医生如果无法获得产妇的家属同意,医生也是有权利不实施手术的。如果医生因为没有获得家属同意而没有实施手术,这也并不是医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机械式理解,更不是医生不尊重生命的表现。我认为,这只是是法治社会的副产品。


我总结了法治社会的五个特征:


1,权利义务法律化和明确化;


2,公共事务程序化;


3,法律行为证据化;


4,预防风险精细化;


5,自我保护优先化。


以后再写文章展开论述这个五个特点。



本期编辑 | 胡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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