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刘某(甲方)与田某、张某(投资方、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1、现因甲方发展需要,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15万元整。2、投资方式:乙方为甲方投入资金15万元,产权为甲方所有,甲方支付乙方投资利润7万元,总计22万元。3、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乙方应将资金存入甲方指定账户。4、合同期限为2023年12月8日至2024年3月30日。5、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15万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运营;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按工程进度款向乙方支付回报;在乙方分红达到22万元整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签订后,田某于2023年12月10日向刘某转账1万元,12月11日转账5万元,12月12日转账2万元。田某称当时和张某合伙出资,但张某没有给。后刘某于2024年2月、3月分别向田某还款1万元、2万元。2024年3月,刘某向田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刘某承诺在2024年3月20日还清捌万元。”2024年6月,刘某向田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田某人民币现金8万元。”
现田某主张刘某尚欠其借款8万元未归还,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向其偿还欠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刘某未作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