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邹春霞
最近,关于监察体制改革放出了不少猛料。
从6月7日开始到6月1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陆续刊发系列文章介绍山西、北京、浙江三地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进展。
去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去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到现在,试点工作已经进行了半年。
这组分成六次刊发的报道披露出很多半年来的情况与细节。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其中对留置这一措施也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比如留置措施的使用、延长、解除都需报批,留置时间不得超过90天,可延长一次,时间同样不可超过90日等。
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报送的对涉嫌贪污的余某进行调查的《立案审批表》,摆在了区委书记陈瑾的案头,等待她的签批。
担任领导干部多年,陈瑾早已对签批习以为常。但这次,她却看了好几遍后,才郑重签下自己的姓名。留置对象余某并非党员且级别较低,但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她这个区委书记审批。
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陈瑾签批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根据《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的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北京也是如此。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他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说。
4月13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海采取留置措施的消息被公布。
备受瞩目的郭海案,由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的同志负责。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依据《山西省纪委监委机关审查措施使用规范》,使用留置措施,应当在指定的专门场所实施,提前做出安全预案,与被留置人谈话、讯问,应在专门谈话室进行;使用留置措施时间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说,在郭海案中,他们严格维护被留置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申辩权等合法权益,专门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调查和讯问,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饮食和必需的休息时间。
对于监察措施的审批,浙江是分成不同的情况来处理,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说,在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他们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截至目前,北京市、区两级监委已对9个案件的9名涉嫌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1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衔接非常顺畅,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说到调查终结之后的移送,山西方面是这么规定的:各级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后,由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
“对监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山西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监委与检察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监委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关的复议程序。”
此外,山西还出台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支持配合监委工作的相关事宜。
自从郭海被立案审查后,一些听到风声的重要涉案人便“失联”了。然而,审查组并没有手足无措。经严格审批,审查组通过山西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的通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一些涉案人已经到案接受调查。
监察委的设立涉及到检察人员的转隶,相关文章透露,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后,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建华便给自己定下了一个特殊“规矩”:每到午饭时间,就在机关食堂专门寻找检察院转隶干部吃饭聊天。以此了解转隶干部想法。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梳理了三地经历转隶后的机构、人员变化。
机构变化一览
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山西省纪委、监委增设两个纪检监察室,暂时负责调查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问题;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纳入省纪委、监委宣传部,成立预防处;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纳入案件监督管理室,成立案件信息处。
北京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
转隶人员一览
浙江:目前,包括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64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
山西:截至3月30日,山西检察系统反贪、反渎及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共划转编制2224个,实际转隶1884人,没有发生一例负面事件。省检察院转隶62人中,除1人任省监委委员外,49人安排在监督一线部门,12人安排在综合部门,纪委干部同步调整24人。
北京:3月21日,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召开全体干部大会,宣布内设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标志着市监委转隶组建工作顺利完成。在宣布人员配备方案时,400多名机关干部的名字被逐一宣读。
办案力量一览
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
山西省纪委、监委共设10个纪检监察室,其中1至8室为执纪监督部门,9至10室为执纪审查部门。
北京市纪委、监委共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另设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来源 | 中国纪检监察报
校对 | 项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