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主办,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集刊。舒国滢教授担任本刊主编,王夏昊教授、辛正郁律师担任本刊副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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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计划刊载于《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第19辑(2025年第3辑)(如遇特殊情况,刊期可能顺延),网络首发版本与最终纸质刊发版可能有出入,请以最终版为准。
引用格式参考:石顺 刘君玮. 论国有企业法的法典化 [J/OL]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25(03).
作者简介
石顺,贵州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刘君玮,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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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典化有广义法典化与狭义法典化之分,国有企业规范的法典化应当采取狭义法典化的定义,意指将现行法当中有关国有企业的规范抽离出来,建立专门的《国有企业法》。开展国有企业规范法典化的工作,其缘由在于几个方面:一是现行《公司法》在调整国有企业的治理运行上存在缺陷,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意味着其承担着除盈利以外的其他目的,而这与《公司法》的未来改革方向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矛盾;并且国有企业在设立、终止以及治理运行上的一系列特殊规定都与公司法上所规范的一般公司治理存在抵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促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国有企业的公共职能,需要法典化的工作以建立专门调整国有企业的规范体系。在立法思路上,将国企政治规范模式,特别是党内法规融入国企规范法典;此外还需量身定制一套专属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体系。在编纂模式上,探索一种独特的、以功能性价值体系为主导的法典化模式,是我国国企法律规制体系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企规范法典化的法理内涵与现实基础
三、国企规范法典化的必要性证成
四、国企规范法典化的路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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