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鸥在2011年至2023年期间,为谋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先后5次共计送给何绍斌人民币现金12.5万元和2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2800元/瓶)等财物。其中,陈海鸥名下控股的武汉市大森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承接了
省三医院和省中医院共两台医疗器械设备的销售业务。
为谋取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海鸥经手,在20初及2023年年初(均为春节前)期间,分两次送给省三医院和省中医院原院长何绍斌(任职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任省三医院院长,2019年9月至2022年8月任省中医院院长,2023年7月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民币现金10万元和2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2800元/瓶)及海虾、海蜇各2袋。
陈海鸥通过上述行为向何绍斌行贿,通过其职权影响操控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当事人获取了两台医疗器械设备的销售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顺利
中标省三医院放射科移动DR项目
(规格型号:上海联影/Udr370i,数量1套,属第二类医疗器械),并于2018年1月15日与该院签订了《医疗设备购销合同》,合同总价163万,上述设备当事人于2018年3月6日向武汉泰德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购进,购进成本为94万元整,省三医院分别于2018年3月6日和2018年3月29日向当事人共汇款合计163万货款,除去税额,当事人获利453162.4元。
二、当事人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健民)合作,顺利
中标省中医院激光眼科诊断仪项目1台
(品牌、型号:SpectralisOCT,属第三类医疗器械),2021年9月27日,武汉健民与省中医院签订《销售合同书》,合同总价76万元上述设备由陈海鸥出资通过武汉健民于2021年10月8日向北京高视远塱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成本为50万元整,2021年11月6日,武汉健民收到省中医院支付的设备款后,将设备采购款50万元汇款给陈海鸥并以河南科朗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陈海鸥的哥嫂陈某某和李某分两次转账汇款所得利润共计177143元。
综上,当事人采取财物商业贿赂的方式向何绍行贿,利用其职权和影响,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竟争优势获取上述两台医疗器械设备的销售业务,销售总金额为239万元整,扣除依法缴纳的税费,所得全部利润即违法所得,共计63030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