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鲁粉”的要求,再介绍一些唐代诗意般的判决。本期判词出自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手笔,载于《白氏长庆集》,讲的是
老白巧断“收财礼后悔婚”
的法律故事。
俗话说:“一家养女百家求”。乙家有女初长成,且生得“芙蓉如面柳如眉”,上门说媒的踏破门槛。在媒婆巧舌如簧的撮合下,在算命先生八字合婚的占卜下,乙最终同意将乙女许配给丁,条件是丁得给乙家约合五万元的彩礼。
古代结婚程序比较繁琐,不像现在搞个旅游结婚就欧了,可以概括为
“三书六礼”
。
三书是指聘书、礼书和迎亲书
,
聘书也叫订婚书,是记载男女双方婚约的凭证;礼书就是礼单,清清楚楚地列明礼物的种类和数量;迎亲书顾名思义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接新娘过门时用。
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其中,很重要的也是问题出得最多的环节是第四礼“纳征”,又叫纳币,说到“币”咱们就想到钱,但它本义不是指钱,而是指古人用作礼物的彩色丝织品,后来人们称的“彩礼”就是从这里演变而来的。
丁家的经济条件也不太好,为了能取到乙女郎延续香火,丁家也是蛮拼的,东家借西家凑的,连带砸锅卖铁,终于凑够了五万元的彩礼。
在媒人的见证下,交给了乙家,但双方没有交换聘书,因为到唐代“三书六礼”程序已有所简化,这就等于“
没订亲就收了彩礼
”。
果不其然,乙见有富家子弟上门说亲,便玩起了“一女二嫁”的把戏,思前想后决定还是推掉与丁的婚事。丁说什么也不干,无奈之下把乙告到官府。
乙既然敢玩一女二嫁,想必也是有机可乘,有缝可钻,他辩解道:“我家闺女与丁还没有立订婚聘书,这门亲事算不得数”。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没有立婚书是否导致婚姻关系的成立
。
根据《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可见,“婚书”与“私约”(知道准丈夫老、幼、疾、残、养、庶等情况)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这也是乙辩解的理由和依据。
但是,《疏议》曰:虽无许婚之书,但受娉财,亦是。
针对唐代婚俗简化的现实情况,《唐律疏议》补充规定,
虽然没有下婚书,但是接受了彩礼,婚姻关系同样成立。
这充分体现了儒家礼教思想。
《礼记》有云:“娉则为妻,奔则为妾”,聘即婚礼中的纳征,婚礼先以娉财为信,也就是说,接受了娉财,就视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后续的亲迎行为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