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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 | 滨江法院:销售“韩版北面服饰“是平行进口还是侵权?侵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10-10 07:20

正文




——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余杭牵牛星服装经营部、黄某某、第三人童某侵害商标权案



裁判要旨



1.平行进口具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权利人对商品上贴附的商标在出口国与进口国均享有合法的权利;二是平行进口商品为贴附商标的正品而非假冒品;三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实质性归属于同一权利人;四是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五是平行进口商品履行正常合法的海关监管进入到国内。具体到本案,被告既未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在我国与韩国的贴附商标归属于同一权利人,亦未证明其产品的具体来源,且未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履行了正常合法的海关监管程序,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所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符合平行进口的情形,其平行进口的抗辩无法成立。

2.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在一国取得商标权并不意味着在他国取得商标权,商标权的取得应当以商标注册国的法律保护为基础。结合上述分析,本案情形亦不能构成北面公司案涉商标权利的用尽。

3.被告虽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等,但并未举证证明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其真实性无法确定,亦无法与被诉侵权商品建立对应关系。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告主张的被控侵权商品系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进口到中国销售的事实,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关于合法来源抗辩亦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 0108 民初 698 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

合议庭

长  倪晓花

人民陪审员  蒋伟刚

人民陪审员  来国立

书记员

孔雅云

当事人

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威尔明顿银边路 3411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宴明,广东敦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被告:杭州余杭牵牛星服装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街 1 号(仓前古街)4、6、7幢-A0109。

经营者:黄某某2。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峰,浙江

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童某。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余杭牵牛星服装经营部、黄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 2018929 号“”、第 5357180号“”、第 2018921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黄某某、杭州余杭牵牛星服装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0 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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