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法条可知,商标的使用包括注册商标的使用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亦包括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和未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其中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需要达到冒充注册商标的程度。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和未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对应不同的罚则。仅从字面上看,对于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有一次限期改正的机会,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除了限期改正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予以通报和罚款。相对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对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欺骗行为的惩处更重。
既然涉及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就需要我们先区分两个的概念: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特别是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边界。注册商标,是经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未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未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提交商标申请未获准注册、获准注册的商标被无效被撤销未续展、注册商标超限度使用等情形。前述三种情形比较好理解,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的反面是未注册商标,无论是未申请、未注册,还是注册后失去“资格”。比较特别的是第四种情形,注册商标本身没有问题,但由于在使用时超出了“注册商标”的限度,已经无法视为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而只能认为是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那么,“注册商标”的限度是什么呢?《商标法》第二章商标注册的申请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也就是说,当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时,对于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并不存在一个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是一个全新的商标、一个未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也就是说,改变标志会导致注册商标变成未注册商标,必要时需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再结合《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从体系上可以理解为:当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时,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者改变了商标标志的,踏出注册商标专用权边界,我们可以认为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