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之话商麻·案例-32
最高院全面阐释股票短线交易
构成要件
裁判要点:是否构成股票短线交易要综合考虑涉案交易行为的标的、主体身份、主观意图和买入时点的确认等因素作出判断。在行为标的方面,不问标的股票所取得的交易形式是竞价交易还是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在主体身份方面,以交易判断为准,通过交易取得相关主体身份的即满足主体要件,而不以满足主体要件后再进行交易为断;在主观意图方面,采取简化的客观判断标准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主观意图;在交付时间方面,以登记机构办理完成过户登记的时间点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8
月
28
日作出、
2019
年
3
月
18
日发布的(
2015
)行提字第
24
号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案行政判决书对股票短线交易构成要件作出了全面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是否构成股票短线交易要综合考虑涉案交易行为的标的、主体身份、主观意图和买入时点的确认等因素作出判断。在行为标的方面,不问标的股票所取得的交易形式是竞价交易还是协议转让、大宗交易,但应不包括新三板做市商做市交易;在主体身份方面,以交易判断为准,通过交易取得相关主体身份的即满足主体要件,而不以满足主体要件后再进行交易为断;在主观意图方面,采取简化的客观判断标准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主观意图;在交付时间方面,以登记机构办理完成过户登记的时间点为准。本案可谓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有关证券市场的经典判决,对证券市场短线交易的认定具有重要参考、参照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自
2020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与原《证券法》相比,一是扩大了适用短线交易的标的范围,增加了“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股票(主要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作为短线交易所规范的标的,并明确标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二是扩大了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增加了“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为新三板做市交易等特殊交易方式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三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短线交易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并简化了前置程序。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上市公司(现在应当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标的股份交付的时间点为在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而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