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某鱼(北京)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为某鱼(北京)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关键观点2: 违法行为及事实
该公司设计的商品外包装存在违规行为,包括在红色大字宣称商品具有降低尿酸功效,暗示消费者该商品具有治疗特定疾病的功能。涉案商品非药品、医疗器械,依法不得在宣传中明示或暗示该商品具有治疗特定疾病的功能。
关键观点3: 处罚依据和决定
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关键观点4: 案发后当事人反应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在2024年8月修改了涉案外包装。
关键观点5: 其他信息
文中还提到了中国安全食品培优孵化系统工程办公室的相关信息和活动,以及涉及食品产业的其他内容。
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技管市监处罚〔202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某鱼(北京)健康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MA********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十七条
2024年3月,当事人工作人员设计涉案商品“酸友益生菌海洋鱼低聚复合肽”外包装并进行销售。商品外包装腰封用红色大字宣称“尿酸高 找酸友”。商品外包装背面宣称“您身边的尿酸管家”。经查,涉案商品配料表中海洋鱼低聚肽成分具有发明专利“含有组氨酸及丙氨酸的二肽的用于降低尿酸的组合物,专利号:20031********,已于2024年1月2日因专利权有效期届满而终止。涉案商品外包装腰封用红色大字显著位置宣称“尿酸高 用酸友”,
暗示消费者涉案商品具有治疗尿酸的功效,易使消费者将涉案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
。涉案商品非药品、医疗器械,依法不得在宣传中明示或暗示该商品具有治疗特定疾病的功能。
当事人在商品详情“注意事项”中以正常大小、粗细、颜色字体宣称“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使用”,不具有显著性,不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当事人在外包装宣称“尿酸高 用酸友”的行为构成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成立。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2024年8月,当事人修改涉案外包装。另查,涉案广告系当事人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且涉案腰封广告印刷费用并未分开计算,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伊伊
审核: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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