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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纳特斯•洞见】部分动力电池开始进入报废期 国内外回收体系比拼

高工锂电  · 公众号  ·  · 2017-09-19 20:33

正文

 

摘要

伴随新能源汽车发展,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越发引起关注——部分动力电池开始进入报废期,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面对回收利用这一新现象、新问题,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动力电池的回收体系,从而加快国内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建设。

近两年,新能源汽车发展势头迅猛。从全球范围来看,2015年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为52.8万辆,2016年为77万辆,同比增长率为42%,到2020年预计销量会达到300万辆,甚至会更高。


中国已成新能源汽车推广第一大国,2016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50.7万辆,预计今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将达70万辆。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将达到200万辆,届时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将达到500万辆。

▲部分动力电池开始进入报废期国内外回收体系分析  


伴随新能源汽车发展,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越发引起关注——部分动力电池开始进入报废期,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有研究预计,到2020年动力锂电池报废量将达32.2Gwh,约50万吨,到2023年,报废量将达到101Gwh,约116万吨。


面对回收利用这一新现象、新问题,有必要借鉴一下国外动力电池的回收体系,从而加快国内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建设。


国外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分析


日本在回收处理废电池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从1994年10月起,日本电池生产商采用电池收回计划,建立起“蓄电池生产—销售—回收—再生处理”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这种回收再利用系统是建立在每一位厂家自愿努力的基础上,零售商家、汽车销售商和加油站免费从消费者那里回收废旧电池,最后由回收公司进行分解。


同时,从2000年起,日本政府就规定生产商对镍氢和锂电池的回收负责,并基于资源回收,面向产品的设计;电池回收后运回电池生产企业处理,政府给予生产企业相应的补助。


此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废电池的回收,比如,基本法即《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综合性法律,包括《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节能法》《再生资源法》等;专门法,包括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度的专门法规。


美国对于废电池的回收,主要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通过制定环境保护标准对其进行约束管理,辅助执行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废旧电池立法涉及联邦、州及地方3个层面,其中《资源保护和再生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从联邦法规角度,采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对电池生产企业和废旧电池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监管。


《含汞电池和充电电池管理法》主要针对废旧二次电池的生产、收集、运输、贮存等过程提出相应技术规范,同时明确了有利于后期回收利用的标识规定。纽约和加州的产品管理法案中覆盖了锂离子电池产品,要求制造商制定在不牺牲消费者和零售商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电池收集和回收计划。


在回收制度方面,由电池协会制定押金制度;政府建立电池回收网络,利用附加环境费的方式,通过消费者和电池生产企业共同出资作为政府回收资金的支持;废旧电池回收企业以协议价将提纯的原材料卖给电池生产企业。


自2010年2月1日起,英国开始正式实施欧盟一项电池回收新规:要求年销售电池超过32千克的商店必须负责回收旧电池。规定指出,电池制造商应当肩负起实现回收目标的主要责任。


2009年起德国《电池法》开始生效。根据这些法律,德国境内出售电池的商户,必须设立电池回收点。回收箱必须至少每周清空一次,转运到回收工厂。电池生产和进口商必须在政府登记,经销商应免费收回废弃的便携式电池或蓄电池。


德国政府立法回收,生产者承担主要责任,利用基金和押金机制建立了废旧电池回收体系市场化,实现了良好的效果。电池生产商负担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置和循环利用的支出,工业电池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可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经费的负担问题。用户有义务将废旧电池交给指定的回收机构。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1998年成立共同回收系统基金会GRS,电池企业按其电池的市场份额、重量与类型支付管理费用,可以共享基金会的回收网络。GRS基金会2010年开始回收工业电池,并随着储能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张回收版图。


总体来看,国外电池回收产业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约束为辅,并将法律作为防治电池污染和实现再循环的重要保障。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机制,充分实施“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再利用法律强制力对各个环节进行规定,约束整个电池生命周期的各个相关主体,使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主体进行严厉的惩罚,健全回收体系。


国内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2012年,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中规定:要加强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建立动力电池梯级利用和回收管理体系,明确各相关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研究制定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探索利用基金、押金、强制回收等方式促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建立健全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体系。


2016年以来,工信部相继出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年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3个文件,明确废旧电池回收责任主体,加强行业管理与回收监管。


中国动力电池回收体系不断完善,虽明确了动力电池回收责任主体,各城市对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落实方面差距甚远,体系存在短板。


第一,缺少针对性法律。规范废旧电池回收的主要是环保部等出台的部门规章和指导性文件,仅有原则性规定。第二,无明确责任约束。相关法律法规效力层级低,同时十分零散。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保证电池生产企业承担回收责任。第三,回收体系不完善。大量废旧电池流入非正规渠道,非正规回收企业拥有成本优势,使得正规回收企业面临材料不足局面。


动力电池回收是一个复杂、相互制约的产业,其发展需要汇聚多方合力,形成良性互动循环,才能推动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此,构建国内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建议可从四方面进行。


第一,押金和奖励并行制度。一方面培育消费者动力电池回收的意识,一方面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性。第二,布局回收网点建设。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以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电池回收网点。第三,无害化处理成本转移。以征收附加环境费的方式,将回收成本转移给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消费者。第四,生产商应基于资源回收面向产品设计。电池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设计时,考虑回收利用的便捷性、环保性。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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