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期间,全省各地法院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和案件具体情况,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出现了许多措施到位、机制创新、效果良好、人民群众满意的优秀案件。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既有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兼顾保民生与护营商的案例,又有人民法院利用执行悬赏和异地执行等工作举措,推动涉民生积案有效清理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借助执破一体和交叉执行等工作机制,实现民生债权优先保障的案例。
这些案例为全省法院进一步办好涉民生执行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示范样本。
案例一、
执行悬赏出实效 “小标的”承载“大民生”
案例二
、查清往来巧借力 小案快办护民生
案例三、
善意执行护民生 守信践诺保蟹塘
案例四、
核查线索促和解 尽心执行解心结
案例五、
市域统筹交叉执行 机制有心更护薪
案例六、
休渔期扣船促和解 法有情护渔保双赢
案例七、
搜查手机查明实情 依法拘留追回培训费
案例八、
发挥执破一体效能 推动227名职工债权优先受偿
执行悬赏出实效
“小标的”承载“大民生”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认徐某某应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2019年4月,张某某向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遂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本后,东台法院仍定期通过网络查控、走访调查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但一直未有进展。
2024年,东台法院以“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为契机,结合“终本清仓”工作,在微信公众号集中发布了数批涉民生终本案件被执行人悬赏公告,被执行人徐某某在4月25日发布的悬赏公告之列,该悬赏公告被“东台人论坛”等多平台转发。5月31日,东台法院接到徐某某同事举报,称徐某某在北京工作并提供了小区信息,但未告知具体门牌。东台法院第一时间部署安排,6月2日周日一早,执行干警便驱车赶往北京,当晚9点到达徐某某住处,经询问物业\实地走访等,最终确认具体位置。次日凌晨5点,执行干警提前蹲守在徐某某住处外,最终发现徐某某并将其拘传至当地基层法院。执行干警释法明理无果后,向其出具预拘留手续,徐某某迫于法律威慑,当场筹集10万余元一次性转给申请执行人,案件于当日执行完毕。东台法院将悬赏金依法发放给线索提供者。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民生案件向来是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是一起“沉睡”于终本库长达5年的交通事故案件,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在外地工作、下落不明,但东台法院并未放松执行工作,而是积极通过执行悬赏的方式成功获得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此后,执行干警更是第一时间利用周末赶赴异地,最终在当地法院的协同配合下,高效执结了该起案件,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查清往来巧借力
小案快办护民生
【基本案情】
刘某等四人与某包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包装公司支付四人离职补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和高温补贴共计11.2万元,但该公司未主动履行,四人遂于2024年6月11日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张某仍试图拖延履行。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该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名下有银行存款2.6万元,生产设备4套,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为快速、足额兑现四名劳动者的胜诉权益,承办法官依法对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对公司的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进行现场搜查。通过查阅被执行公司的业务往来明细,承办法官发现江苏某饲料生产公司系被执行人的重要客户,且双方之间尚有8万余元货款未结清,承办法官遂向该饲料生产公司发出相关执行文书,告知案件有关情况,并要求其将未结货款汇至法院指定账户,用以冲抵本案执行款。该饲料生产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对被执行企业的商业信誉产生怀疑,当即联系被执行企业,要求其3日内化解本案,否则将重新评估其经营信用和双方之间的业务合作。某包装公司为避免其经营发展受失信行为影响,公司负责人当即承诺限期履行,并于2024年6月18日将11.2万元现金交到刘某等四人手中,该系列案件仅历时7天便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推动欠薪案件高效执结是“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的重点工作。本案中,宿豫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持续贯彻“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工作要求,用足用活调查手段,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在搜查并梳理被执行企业的会计账簿、凭证后,查明被执行企业的业务关联方并向其发出有关执行文书,通过被执行企业的合作方向其施压,给被执行企业上了一堂深刻的“诚信教育课”,推动案件在短短7日内圆满解决,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胜诉权益。
善意执行护民生
守信践诺保蟹塘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刘某诉徐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刘某损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找到被执行人徐某,徐某向法官表示,自己身患残疾,无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只能靠养殖螃蟹维持生活,但近年螃蟹收成不好,希望能与申请执行人刘某协商分期还款。刘某则因急需治疗费用,没有同意徐某的提议。该案一时陷入“困境”。
2024年9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某的蟹塘。执行法官实地调查后发现螃蟹尚未成熟,如果立即捕捞出售将难以卖出理想的价格,不仅会给徐某带来较大的损失,而且所得款项也不足以支付刘某的赔偿款。执行法官分别与刘某、徐某谈话,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诉求,在多次的交谈中,法官发现双方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争取螃蟹售卖款最大化。
随后,执行法官联系刘某到蟹塘实地查看螃蟹生长情况,刘某看到徐某的身体状况、听取其对蟹塘经营情况的介绍后,态度有所缓和。徐某感受到刘某的善意,主动表示先筹款2万元给刘某治疗,余款待螃蟹出售后履行。面对出现的转机,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协商,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徐某先行支付2万元,余款待螃蟹成熟后售卖偿还。2024年11月,徐某的螃蟹顺利卖出,并依约履行剩余全部款项,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发,综合情、理、法,较好平衡了“欠钱还钱”和“无力偿还”的冲突。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在身患残疾、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依然尽力履行义务。执行法院立足鼓励守信践诺,最终促成执行和解,既让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赔偿,又保住残疾被执行人赖以生存的蟹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核查线索促和解
尽心执行解心结
【基本案情】
柏某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唐某偿还借款9万余元。执行立案后,法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唐某经执行法官多次查找下落不明,案件于2019年9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柏某因病去世,其女儿随后了解到唐某居住在上海市宝山区,但并不清楚具体地址,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法院提供这一新的线索。2024年8月6日,金湖法院利用赴上海异地集中执行的工作契机,对上述线索进行核实。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执行干警获知唐某在宝山区某镇居住,但其已多次变更住址和手机号码,且居住在人口密集区域,具体位置未知。获取被执行人大概方位后,执行干警开展实地调查,在走访当地176户510余人、分组摸排3个多小时后,终于在当天找到了唐某。
听闻柏某已离世后,唐某感到震惊和触动,执行干警敏锐地抓住时机,再次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在跨域执行的力度与耐心释法的温度双重作用下,唐某表示愿意想办法履行,并当场筹款给付2.7万元,剩余款项由亲属担保分3期还清。2024年12月30日,唐某已如期按照协议偿还第二期款项。
【典型意义】
案件有终本,执行无终止。本案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执行法院第一时间核查信息,从“小线索”出发,跨越500公里开展异地执行工作,既有力震慑了常年在外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又唤醒了被执行人沉睡已久的诚信意识,了却了已故申请执行人家属的心愿。该案的成功突破,是人民法院落实“小案不小看 小案不小办”理念的生动体现,彰显了“有行动就有感动”的江苏法院执行精神。
市域统筹交叉执行
机制有心更护薪
【基本案情】
王某某等23人与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等23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共计40余万元。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并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走访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止经营,公司目前虽有八十余万银行存款,但已被苏州市其他法院另案冻结。执行法院将案件情况报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综合分析,苏州中院认为可以通过交叉执行方式保障劳动者权益,将首先冻结银行存款的执行案件以指定执行的方式交叉至园区法院。园区法院在立案受理后,立即组织各案件申请执行人交换意见,协调各方诉求,最终达成执行和解,首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全部扣划后,优先清偿王某某等23人的欠付工资。最终在交叉执行后,所有劳动报酬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苏州中院对涉案企业在市域范围内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后,通过交叉执行机制,将首先控制财产的执行案件交叉到企业注册地所在法院集中执行,迅速化解了一批小标的劳资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休渔期扣船促和解
法有情护渔保双赢
【基本案情】
王某作为渔业船员受雇于梁某,在梁某所有的海洋捕捞渔船上提供劳务多年。2019年12月,王某在起网作业时受伤导致六级伤残。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及其配偶杜某共同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5万余元,并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渔船出海作业,未能实际扣押,法院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5月1日,连云港进入海洋伏季休渔期。南京海事法院抓住休渔期“渔民上岸、船舶靠港”的有利时机,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并成功扣押渔船,同时向渔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该船离港。为尽快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同时不影响渔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计,南京海事法院并未直接启动船舶拍卖程序,而是立即召集当事人做执行和解工作。经过释法析理、疏导劝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8月1日特许开捕前给付执行款,执行款付清后即依法解除船舶扣押。7月23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款项汇至执行案款账户,南京海事法院随即解除对渔船的扣押措施。案件以双赢的实际结果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某如期足额收到和解款,被执行人的渔船也赶上了第一批特许出海捕捞作业。
【典型意义】
船员是海上作业的辛勤劳动者,也是家庭的顶梁柱,一旦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款是其应对伤病救治、后续康复以及维持基本生活不可或缺的保障。南京海事法院坚持“终本”不终止、一“执”到底的原则,持续跟踪案件财产线索;深入了解当地风俗习惯和行业惯例,借助国家海洋伏季休渔这一渔业资源养护管理制度,顺利推进案件执行进程;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兑现渔业船员胜诉权益的同时,充分兼顾船东的渔业生产经营。本案是南京海事法院主动拓展涉海涉渔案件执行思路,积极联动渔政部门、全力维护涉海民生权益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