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童带领小女孩上了电梯
有媒体报道,7月3日上午,长沙某小区一两岁女孩在高层不慎坠亡,令人痛惜。很多人把目光聚焦于物业,认为楼道口护栏缺少玻璃挡板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但我注意到,该媒体今年报道的13起孩童坠楼事件,已有10名儿童死亡,因家长监护不周导致坠亡的,占总数的76%。几乎所有事件中,家长都会把矛头指向小区、商场、游乐场等物业的管理责任,但儿童坠亡事件中家长的监护责任,恰恰是我们最容易忽视的重要一环。
上述事件中,遭遇不幸的小女孩是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由另两个孩子单独带着乘坐电梯到18楼才发生的事故。物业固然疏于管理,但一个几乎无单独行动能力的孩子,脱离大人视线那么久,孩子的父母以及专门负责看管她的奶奶没有责任吗?两岁的孩子,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属于其监护人的法定责任。事故发生前,孩子独自走失,首先是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违背了法定义务,难辞其咎。
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
每年暑假,总会在新闻上看到一些孩子溺亡的惨剧,家长悲痛欲绝。司法实践中,我们调查发现,儿童发生意外伤害的案例中,事故发生时有近半数父母没有在孩子身边,有些是严重疏于监管,但至今未见有父母因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而被撤销监护权,家长因看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致死、致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几乎为零。对于失去孩子的父母,舆论总是抱有宽容和同情,似乎只要不是监护人蓄意伤害,如严重家暴等造成意外,就不应承担责任。
而在欧美国家,父母有责任监护照看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将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佣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未成年子女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均被视为危害儿童的行为。如果因监护不周或疏于看护,比如父母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致使儿童发生意外,父母轻则会失去监护权,重则会因“危害儿童罪”或“虐待儿童罪”被定罪而判刑。相比于此,我国对监护责任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宽松,无操作性。
所幸的是,近些年来,我国审理儿童人身意外伤亡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法院考虑监护人的责任,根据现实情况作出了监护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判决。我认为,除了司法上强化监护人责任的同时,也应在立法上增设一些保护儿童的条款,如增加“家长不得将学龄前儿童独自留在车内”、“禁止将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等条款,甚至要对一些严重疏于监管的监护人追究刑事责任。唯有这样,才能为儿童监护提供更周全的保护措施。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供稿《环球时报》2017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