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6年12月27日、28日,一群来自中国内地、港澳台地区以及英国、美国、荷兰等地的博士生聚集在北京大学,就“数字资本主义时代的媒介与文化研究”展开了深入的对话与讨论。本次研讨会的部分研究成果结集发表在《北大新闻与传播评论(第十一辑)》中,本号特刊发其中篇目,以飨读者。
内容摘要:
近两年网络直播异军突起,成为又一个互联网“风口”和公共讨论的热点。网络直播时代,摄像头作为视觉符号的生产和输出工具,头一次被允许由主播来控制,而主播位置的开放也体现了网络直播的参与式文化和“民主化”特征。直播空间赋予观众以上帝视角,在满足窥视欲的同时给予凝视的权力。作为被凝视者的主播则需要以观众的视角进行自我审视。这样的媒介机制给本来占有屏幕主导权和话语权的有利位置的主播施加了一层来自观众的审视压力,借此达到一种二者间权力制衡的可能性。然而在这套主播-观众的体系之上,还凌驾了一层以技术与算法的形式置于直播平台中的隐性权力系统,这两套机制并驾齐驱,共同依照资本和商业的逻辑运行着并维持网络直播的生态。本文从列斐伏尔、福柯、拉什等人的空间和权力理论入手,分析网络直播媒介机制的空间政治,讨论在这一带有显著后现代性特征的社会化空间中,网络直播的媒介话语如何通过平台自身机制进行传达,主播、观众和平台这三个角色如何通过这一媒介技术机制进行互动,这样的互动又如何影响整个直播空间。
关键词:
网络直播,空间政治,参与式文化,视觉文化,新媒体
后现代性特征已被视作网络传播模式及网络文化的重要表现,而其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图像的支配性——视觉文化的主导地位。这一支配性,在网络世界中集中通过各种屏幕(无论是电脑还是手机)展示出来。屏幕为视觉符号的呈现和传播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并且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与客观现实世界之间的唯一通道:“屏幕将不仅仅是 面向我们世界的一扇窗户,将同样是我们的第二前门——一扇离开和进入我们家的最重要的门。这意味着我们给了屏幕一个在社会中相当 重要的位置,重要到足以影响我们的文化。”事实上,自从摄影术发明开始,媒介技术的更替就将视觉符号的呈现形式不断地开发并丰富,而进入网络时代,视觉符号的表达可能性几乎是无限的——社会化媒体时代的网络直播便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如今,网络直播再次成为当下的风口之一。此处的“再次”,所强调的是网络直播在 Web2.0阶段的转型。在 Web1.0时代,网络直播曾经用于指代电视台和网络代理商联合开办的直播节目,对新闻或公共事件进行音视频或图文转播,达到电视直播内容在网络上的延伸(例 如对体育赛事、春节联欢晚会的网络转播,部分电视台节目的网络转播及回放等)。如果谈到其优势与新意,往往在于其便利性(发挥互联网的广泛传播优势,方便没有电视的用户收看直播、回放过往节目)和互动性(例如某些转播页面中网友可留言评论,这也类似于电视观众通过短信互动的方式)。但是在这样的实践中,网络直播呈现的内容通常只是电视内容的单纯复制,网络仅仅作为另一种信息传播的渠道,是传统媒体的“换汤不换药”的延伸。当 Web2.0时代来临,社会化媒体引领参与式文化的风潮,迅速深入了互联网用户的生活实践。得益于智能网络终端的普及、网速提升、资费下降等现实条件,加之受到资本涌入、创业大潮的刺激,网络直播继图文类、短视频类社交应用之后迅速蹿红。
目前,国内各大网站纷纷开设网络直播平台,视频门户类(优酷、搜狐、乐视、爱奇艺)、游戏类(斗鱼、战旗)、弹幕类(acfun、bilibili)、秀场类(9158、六间房)等各类网络直播平台迅速涌现,绝大多数都开发了相应的移动应用,加之映客、“花椒”等专注手机直播的产品,移动端直播也迅速繁荣。进入不同的网络直播平台,我们看见各式各样的主播在各自的“直播间”中,透过摄像头向屏幕另一侧的所有人展示自己:直播自己唱歌、画画、做手工等各种才艺,直播打游戏、电竞解说,直播旅游远足、参加公共活动,甚至还有直播自己吃饭、睡觉或者干脆在镜头前百无聊赖。在直播的界面中,观众络绎不绝,聊天讨论,屏幕上会即时 显现所有人的公开留言;主播可以与观众实时互动,回应观众的留言和 问题,观众则可以赠送直播平台的虚拟礼物对主播表示喜爱和支持。据报道,近两年来,网络直播迅速发展成为一种新的互联网文化业 态,演艺类直播、游戏直播等直播形态相继涌现,吸引了一大批网民关 注,市场规模增速很快。据统计,网络直播平台用户数量已经达到2亿,大型直播平台每日高峰时间大约有三四千个直播“房间”同时在线, 用户数可达二三百万人次。 网络直播发展至此,也完成了它从1.0到2.0的角色过渡,独立于传统媒体,成为一种新的社会化媒体空间, 拥有了自己的受众群体和新的文化生态。
然而为何这样的直播形式广受关注和欢迎,能吸引这么多的主播和观众入驻与观看,乃至消费?这样的网络直播与 Web1.0时代的网 络直播有怎样的本质性不同?这些疑问可以归结为:在这一带有显著后现代性特征的社会化空间及视觉活动的系统中,网络直播的媒介话语,如何通过其视觉符号进行传达?主播、观众,以及直播平台运营者这三个角色如何通过网络直播的媒介技术机制进行社会互动,这样的互动又将如何影响或改变整个媒介的直播空间?米尔佐夫认为,当人们与视觉装置、媒体和技术接触时,便经历了一次视觉活动。视觉活动就是指视觉符号——技术使符号成为可能并给予支持——和观看者之间的互相作用。因此,本文将借由分析参与网络直播整个文化生产过程的各主体间关系与实践来解决问题。本文将以网络直播,尤其是基于私人终端的个人化视频直播为关键议题,从列斐伏尔、福柯等人的空间生产、权力理论入手,分析其中的权力运作机制。
空间是社会的产物,受人的实践及相互关系的影响。我们关注空间,除了对抽象的空间原则的理解,重要的是研究其中人的社会实践特 征和透露的空间政治。如今,用户在网络空间之中的实践已经突破了单纯的“虚拟空间”——它既是虚拟的,也是真实的。一个开放心态的熟练网络使用者可以在网络世界中自我展示、进行创作和传播,可以在网络群体中获取身份认同,可以构建并维护基于真实人际关系的个人社交网络、获取社会资本乃至实际的利益。然而从根本上而言,网络空间的建构方式迥异于现实空间。网络用户的社会互动实际上是在被人工算法与程序搭建起来的空间中,隔着多重中介(屏幕、页面、摄像 头)而进行的互动。因而讨论网络直播空间,我们有必要首先从直播用户的实践来进行洞察。
1、双面镜前的主播
首先,在网络直播空间中“主播”位置的开放实际上已经代表着一 种新媒体赋权。1.0时代的网络直播在更大意义上相当于一个放置在网上的电视台:节目内容同电视别无二致,受过职业化训练的专业主持人排演着一套套相似的议程。整个空间下的镜头语言、叙事角度,乃至整套话语体系实际上都是把控在少数精英(节目制作组)手中的。总的来说,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过程,网络只是起到了传播手段的延伸作用,但并没有影响到整个直播的生产目的、方式和权力主体,也并没有为屏幕两端的双方的关系带来本质性的改观。然而到了直播2.0时代,网络直播平台自身朝社会化媒体进行转向。通过实名身份 验证,人人皆可成为主播。旧网络直播带有的传统媒体的框架和桎梏被打破,主播准入权的开放对网络直播空间权力关系的影响不亚于自媒体概念的出现对新闻行业的冲击。当越来越多的独立新闻从业者仅凭一部联网的智能手机,就能赶在众多尚在等待任务指派的编制内记 者之前,第一时间记录最新号外时,当公众号作者、微视频达人和网络段子手获得如同作家一般的追捧和原创权利时,网络直播几乎是以同 样的方式迈过了“民主化”的门槛,开始了由精英行列朝向大众行列的转身。
其次,网络直播所具有的即时性,使其内容的呈现直接越过了素材 筛选、后期剪接制作的过程,其空间与时间得以保留其完整、连贯和流畅度。部分直播平台已经可以支持实时增加视频特效、调整声光的功能。作为主播可以实时生产、修饰、放送,与观众即时互动,并可以根据互动的内容、观众的反应要求随时调整直播的内容。这样的流畅度(以网速作为基础)大大减弱了媒介工具在主播与观众之间产生的中介效 应,减轻了异时异步通讯、非视觉通讯所造成的隔膜与距离感,增强了 互动者的社会临场感(Social Presence),继而能够有效拉近互动双方之间的心理距离。由此,在网络直播这样近乎“无缝”的交流实践中,主 播与观众得以更加有效地进行交流,并在高到达率、低阻隔的符号互动过程中获得彼此的认同感和满足感。
再次,网络直播时代,摄像机在视觉符号的生产过程中,头一次被允许可以由主播自身来控制,成为主播自我展示、表达话语的随身利器,而非传统意义上通常来自精英阶层的话语权拥有者指向他人、建构他者的工具。作为普通人的主播获得了更多的选择。在一种情况中,主播可以掌握摄像头带领观众去观看、实践一场活动、风景或者公共事件, 主播得以用自己的视角和语言去拍摄、描述、评论屏幕上的一切。 而同时存在的另外一种可能性是,主播可以面对摄像头自拍,向观众展示自己。此时主播同时成为“被凝视者”,以及和观众一样的“凝视 者”。借用约翰伯格的表达方式来说,主播必须观察自己和自己的行 为,因为他(她)给别人的印象,特别是给观众的印象,将会成为别人评判他(她)的成败的关键。别人对他(她)的印象,取代了他(她)原有的 自我感觉。通过自拍摄像头,主播所面对的更像是一面“双面镜”,能 和观众一同看到屏幕中的自己,却看不到镜子另一边的观众。而这样的角色重叠与双重观察,能够使主播在本来占有屏幕主导权和话语权 的“有利位置”上施加一层来自观众方面的凝视压力,无形中强化了主 播进行自我审视与自我技术的必要性。
2、“圆顶”处的观众
在福柯看来,现代社会是依靠纪律与规训来控制身体的社会,而与 视觉相关的技术、符号所造成的无所不在的凝视与监视是这种规训的重要手段之一。无论凝视还是监视,都是一种主体向客体发出视线的“观看”行为。而在这样的观看行为中,主体通常通过将观看对象“客体 化”,主动进行权力的行使。在网络直播空间之中,无论主播是否在与观众同时从摄像头中审视自己,他(她)都会是一个客体,是一个被观察者。即便主播的节目中并不出现他(她)本人,这个直播间也是含有其 主体性、含有主播自己的视角和观点的。观众进入一个直播间,即是向 主播的位置和身份符号作出了观看行为,无论其身体是否在场。